〈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

2024-05-10 23:18

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

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
 
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
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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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很烂的经济法案例题,以下是这道题的标准答案:
    1、受害者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工厂购山野菜属生活需要行为。 
  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 
  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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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是一般的咨询公司,那么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少于3万元。
2、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要经过评估,然后把相关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需要登记的要办理相关的登记。
3、丙应当把不足部分全部缴清,而且要对其他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我国最高法的解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5、天明公司的行为是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该合同的约定。A公司可以将货物留置,追究天明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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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一种观点正确。顾客有权要求商场予以退货。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顾客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与厂家无合同,故只能要求商场退货。
 
29、D项正确。美容店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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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第二十六条 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3——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甲: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乙、丙: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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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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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生效,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质押合同生效,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朱某可以扣留翡翠饰品,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但饰品的权属没有转移;
4、姚某可以拥有该饰品,在此案中,姚某属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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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03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3、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 1995年春, 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系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某买走凉席后,该经销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但该地的工商部门闻讯前来调查,认为某经销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
 
 请回答:
 
 (1) 工商局的认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认定正确。经销公司奖励李某10%价款且双方均不入账属于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