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证券交易

2024-05-16 01:47

1. 证券法的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二、证券上市三、持续信息公开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持续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法的证券交易

2. 证券法的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种形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会员主要为证券商,只有会员以及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和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文件。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和设立目的;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条件和程序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1.理事会。《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2.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1.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事务。2.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困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筹集、管理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二)证券交易规则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不能自已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3.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4. 证券交易法与刑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第一项可以看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5.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6. 什么是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保证其投资证券的价值,不是保证其赚钱获利,而是保护其平等的投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的机会,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通过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预防投资者上当受骗,同时,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措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与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适用法律。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证券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不骗不欺,遵守诺言,禁止证券市场中一切虚假、隐瞒、欺诈、误导以及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禁止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四)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监管。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保证政府依法高效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7. 什么是证劵法

  证劵法是调整证劵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证劵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一)公平原则


  是指在证劵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投资人、发行人、证劵商和其他证劵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它要求不同经济 实力、不同地区地投资人享受同等地待遇。


  (二)公正原则


  是指在证劵市场中,立法者应制定公正地规则,司法者和管理者按照这一规则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于一 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劵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公正利益,使对 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地损失。


  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公开原则


  证劵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


  证劵发行后,应当在证劵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交易必须公开与证劵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证劵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公平地进行证劵买卖;诚实履行义务,不得 有任何欺诈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地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遗漏应当公开地真实情况等。

什么是证劵法

8.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