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援助中心

2024-05-04 17:23

1. 南京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3号门一楼 
025-12348 
210018 

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珠江路455号区政府政务中心(201室) 
83681148 
210018 

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太平巷16号1楼 
84450148 
210002 

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中华路465号 
52377148 
210006 

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区政府20楼 
86492148 
210017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山西路124号4号楼2楼 
83316148 
210009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政务大厅 
58591519 
210011 

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尧化门大街189号区政府大院 
85560148 
210046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尧化门街189号栖霞区政府大院内 
85560148 
210012 

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浦口区珠江镇东门大街19号3楼 
58282133 
211800 

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13号 
57100148 
211500 

溧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 
57200542 
211200 

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栗园路43号2楼 
57310148 
211300-------------全部免费;

南京法律援助中心

2. 南京的法律援助电话是多少?

1、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3号门一楼 电话:025-12348 
2、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珠江路455号区政府政务中心(201室) 电话:83681148 3、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1楼 电话:84450148 4、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465号 电话:52377148 5、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区政府20楼 电话:86492148 6、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4号4号楼2楼 电话:83316148 7、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政务大厅 电话:58591519 8、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尧化门大街189号区政府大院 电话:85560148 9、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尧化门街189号栖霞区政府大院内 电话:85560148 10、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口区珠江镇东门大街19号3楼 电话:58282133 

3. 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哪?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哪?

4.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收不收费

南京申请法律援助收不收费?南京是免费申请法律援助吗?南京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吗?一起来看。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是无偿提供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但是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      (一)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      (二)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鉴定费;      (三)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      1.档案资料查询费;      2.咨询服务费;      3.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      4.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      (四)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5.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其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第九条 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方式第十条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九)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6. 求助 南京法律援助

从你的描述来看,问题在于下属另一家公司与你签合同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如果两家公司之间,财务不独立的话,调动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两家公司财务分别独立,还需要看公司的注册关系,是股份关系,还是二级单位?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都需要知道。
公司未与你协商,且你本人不愿意调动的话,按劳动法,要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不是你自己主动离职。
关于赔偿,如果单位解除你的话,也就是多付你1个月的工资。

7. 急求南京法律援助

1、因为有一个合伙口头协议,所以你们三人是个人合伙关系,现在你要求退出,另外两人也表示了同意,可以退伙。另外,没有具体的协议的合伙,是随时可以退伙的。
2、虽然公司尚在筹建之中,但是合伙关系已经形成。有筹建公司支出明细,为合伙进行了一些投资,只要另外两人继续合伙建立公司,那些投资就都是开公司的必要开支,是有用投资。另外两人应该接手过去,将你的投入资金退还给你。
3、如果,他们想要有所侵占,那是不当得利的,应该返还与你。

急求南京法律援助

8. 南京律师援助中心电话

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3600304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314号(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3681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兴贤路1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2377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胭脂巷9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7782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91号万达金街西区138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8827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姜圩路10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8185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8号一楼【摘要】
南京律师援助中心电话【提问】
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3600304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314号(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3681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兴贤路1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2377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胭脂巷9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87782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91号万达金街西区138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8827148


办公时间:9:00--8:00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姜圩路10号一楼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25—58185148


办公时间:9: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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