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最近见义勇为的事迹,并谈谈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看法!!

2024-05-06 23:00

1. 有什么最近见义勇为的事迹,并谈谈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看法!!

首先,我们肯定了路人是有见义勇为的内在动机的,但这仅仅是动机而已,并不能真正的直接导致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因为他们还受到当时环境的影响,亦或是“场域”的影响。在大多数没有见义勇为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责任人数量较多。我们知道,一旦面临某种事件的责任人过多时,事件的责任就被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这时我们就形成了这种心理——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没必要我去出头;如果我出头了,反而会让别人觉得我在出风头等等。所以,这种心理自然而然的就形成了大家都不负责的后果。事件一中,三名男青年当街抢劫,有无数的责任人分担了见义勇为的责任,那每个人的责任就相对减弱了,我们都指望别人去做,自己不去管。而当两名男童落水时,唯一的责任人就是岸上的那些大学生,他们内在的救人动机很自然的就被激发出来,形成真正的救人行动。常常有人说,人多力量大,其实也不尽然。责任分担理论足以让我们明白,人多了往往会造成事与愿违,每个人都不作为,反而处在一种观望状态。其次,我们的外在行为受到了个人能力的影响。很多时候,不是自己不想去做,而往往是能力不足。试想,当看到三名男青年持刀抢劫一个女孩子的时候,有几个人能保证凭一己之力解救那女孩呢?如果能力不够,非但不能救人,反而把自己搭上去了,那岂不是得不偿失?这种观点,已经逐渐被大部分人所接受,我们不鼓励那些没有能力就贸然不顾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所以,当面临类似事件一、二的情形时,我们总是要权衡一下,如果不危及到自身,可以采取方法见义勇为,否则还是明哲保身为妙。我们现在也看到,大部分人都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这不是一件坏事,而是对自己的负责。在是否该见义勇为的时候,我们也都开始考虑“值不值”问题,而不仅仅是“该不该”,本人认为,这种想法应该受到鼓励和尊重,因为这是对自身的肯定和尊重。所以,从这点来看,事件一中的路人不能因为没有当场见义勇为而受到过多的谴责,因为他们也是处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当然,如果不危及到自身的话,可以采取适当的“见义勇为”的做法,譬如报警等。然后,我们从见义勇为的后果来看。很多时候,往往是可预见的不良后果造成了人们的见义而不为。最直接的后果当然是对本身造成的伤害,正如前文所说的如果见义勇为可能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值不值”的问题了。除此之外,很多见义勇为者往往最终得了个“好心没好报”的后果。譬如某个司机看到老人被别人撞到在地,出于良心的考虑,将老人送往医院,可最后却被老人认为是撞到自己的司机。这类事件不是没有发生过,再加上网络、报纸等媒介的宣传,社会大众更是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认知,即见义勇为可能会产生这种让自己难以脱身的后果。另外,有时见义勇为并不能为社会所认可,很多见义勇为者可能会被法律所制裁,可能会遭到日后报复,可能会牵扯到自己的家人等等。一旦这种刻板印象成为一种社会认知,那么人们在面临此类事件时受到定见的影响将更是望而却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举个例子,网上曾经有一则新闻,说一个老人因为犯病倒在路上,路人不敢施救。最后老人保证自己犯病和别人无关时,才有人将其送往医院。这听起来让人啼笑皆非,却不是没有它的原因。所以,对这种可能的不良后果的预期,也是决定人们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的一个因素。最后,不得不承认的是,对类似于是否该见义勇为这种话题来说,人们的认知水平差距很大。有的人能够看到别人的困难处境,并且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勇敢地伸出双手,心中有他人的存在,但往往奋不顾身;而另外一些人则会有另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他们或许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经历,或许对这些事“见怪不怪”,总是以个人为中心,只要不关乎个人的

有什么最近见义勇为的事迹,并谈谈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看法!!

2. 求作业答案:见义勇为就是一种正义

    ①这种说法是正确的;②正义行为就是一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③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正当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是一种正义行为。所以,国家大力倡导、鼓励、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3. 见义勇为的特别实例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报第六版报道了这么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真实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长沙市星沙镇长浏饭店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喽!”睡在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定基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去,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镇二区夜宵一条街上的摊主、来自浏阳市杜港镇的潘绍峰、潘登峰两兄弟惊醒后,也一起跑了出来。 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们在后门口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过程中,追上来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 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父母60850元。然而,死者父母却将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至今未拿到赔偿金。另外,案发时,薛定基亲自喊潘绍峰两兄弟去抓贼,儿子的死与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薛定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又是第一个受伤者,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下面笔者就斗胆对各种观点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笔者对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的不太成熟的理解和看法。

见义勇为的特别实例

4. “见义勇为”是正义行为,“见义巧为”是非正义行为。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两者都是正义行为,只是“为”的方法不同。我们未成年人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但要掌握“为”的方法,尽量做到见义巧为,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维护正义。         本题考查学生对“见义勇为”和“见义巧为”的认识和理解。这两种行为都是正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