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资涉及的财务税务问题

2024-04-30 02:51

1. 股东减资涉及的财务税务问题

减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减资时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向社会进行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文件并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下企业工商年报容易被抽查: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股东减资涉及的财务税务问题

2. 股东减资涉及的财务税务问题

法律分析:减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减资时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向社会进行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文件并及时通知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 减资退股需要评估吗

是需要的。
以股权转让方式撤回投资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和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三种方式。
1、对内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会有新的股东加入,发生变化的只是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该种股权转让方式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和性,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采用这种方式没有过多的限制,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最和谐的方式。
2、对外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采用这种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方式,最主要的一点须有外人同意受让该股权。只有具备该前提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其他股东要么同意新股东加入,要么自行购买该股权。
3、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
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规定。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一、退股
退股是指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其实质上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即原股东将手中股份全部转让其他股东。
二、退股注意事项
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多数公司成立时属垫资型,其公司注册资金是不实的,股权受让方也清楚出资情况,有必要明确约定注册资金充实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如果不约定清楚,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拒不付款,公司则要求你补缴注册资金。
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大多数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除资本可以数字定量确定外,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实施核定,所以股东在退出时必须明确划定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如何处置。
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实践中,大多数退股纠纷争议都是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必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实践和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明确,如管辖法院、律师费承担、违约金额等需要一一列明。

减资退股需要评估吗

4. 增资扩股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小股东有权起诉吗?

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多少表决,由多数或者2/3以上表决通过即可。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增资过程中,大股东严格尊重净资产评估的公平、透明原则,即使造成不同意增资的小股东比例稀释,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如果大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比例所依据的出资价格,是存在严重不抵价的不公平的对价方式,那么,其稀释小股东的股东持股比例的行为这时就构成了损害小股东利益。

我国法律并未对增资价格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些公司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引入第三方或自身进行折价增资(不公允增资)来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该种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滥用股东权利并损害了小股东权益,此时小股东可诉请确认关于不公允增资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诉请损害赔偿。

一、不公允增资的基本含义

根据商业惯例,公允的增资方式应是增资相关方首先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增资的资金对价以及增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通常来说,对于处于盈利预期良好的公司,资产的股权价值必然高于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价值,那投资方则必然要以更高的资金对价换取。而不公允增资则指投资方不考虑公司净资产,仅依据注册资本份额进行平价增资(即不考虑公司股权溢价部分)。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两自然人甲和乙,其中甲出资70万元,持股70%,乙出资30万元,持股30%,运营至今A公司净资产增加到1000万元。现甲拟增资900万元,如按注册资本份额进行平价增资,则甲的最终持股比为:(70+900)÷(100+900)×100%=97%,最终股权价值为(1000+900)x97%=1843万元;乙的最终持股比为30÷(100+900)x100%=3%,最终股权价值为(1000+900)x3%=57万元,可见在此情况下,乙持有的股权价值从增资前的300万元直接被稀释到了57万元。

二、不公允增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但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同股不同权,而股东不公允增资的目的也是为了以较少的资金对价获得相对更多的股权,该行为本质未超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自治范畴,因此不公允增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因不公允增资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损害赔偿的纠纷,主要原因在于,除非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否则任一投资方不按公司净资产对应的价格(假定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进行增资,客观上都会缩减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摊薄其股权价值。《公司法》规定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大股东可以轻易的凭借自己持有的多数表决权,对决议的通过起决定性作用,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协助自身或第三方完成不公允增资。三、小股东的救济途径

从前文案例计算出的不公允增资前后股权价值差异来看,大股东如利用资本多数决进行恶意不公允增资,将给小股东股权价值造成损失,其行为将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小股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

(一)提起确认增资决议无效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若增资决议剥夺了其他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利,或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多数表决权作出同意自身或第三人不公允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则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峥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8]沪0101民初14641号)中认为,本案中王峥的增资方案未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进行增资,而是出资10万元便以注册资本进行增资,而被增资的“中企人力”及其股东“国际合作”均系国家出资企业,王峥在未经对“中企人力”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情况下即获得5%股权,直接导致“国际合作”原有的股份被稀释,显然侵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项股东会决议当属无效,其增资行为亦属无效。

(二)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进行恶意增资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故小股东需证明该行为给小股东造成了损失,且损失系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导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董力与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775号)中在对泰富公司增资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发现,致达公司声称进行增资扩股的目的在于增加公司资金实力、以扩大经营,但事实上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并不缺乏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故最终以致达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违背股东诚信义务为由,判决致达公司赔偿董力900余万元。

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小股东可根据自身需求及目的选择,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大股东是否存在“恶意”是最为主要的争议焦点,而是否存在“恶意”的判断需要原告积极举证。小股东应尽可能收集如公司资产状况、业务需求、第三方与大股东关联关系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或评估来说明此次增资行的不合理性。

5. 股东退股是否属于减资?个税如何处理?

股东退股属于减资。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股东退股是否属于减资?个税如何处理?

6. 企业股东退股,但注册资本不变,在会计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是公司
注册资本
不变,
股东
发生变更,其
股权
发生变化。要根据
股东会决议
,对股权要实行转让,需要有股东
受让股权
。受让股权的股东就要出资购买,或用固定资产等实物也行。帐务处理:
减少固定资产分录:
借
实收资本
--张三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设备
50万元
受让人入资帐务: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实收资本
50万元
还有一种方法是用企业自有资金(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7. 减资退股可以要求公司偿还股东出资减资怎么办

公司股东退股减资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退减资的。但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减资退股可以要求公司偿还股东出资减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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