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资产价值的介绍

2024-05-05 17:48

1. 待转资产价值的介绍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的介绍

2. 资产转换是什么意思的?

资产转换是指设计并出售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资产,并将出售资产所得资金用于购买风险程度较高的资产,实现风险分担,从而帮助投资者将风险资产转换为安全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转移是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原所有者)转移到特殊目的公司的过程。这是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资产转让可以被描述为实际销售和担保融资。通过真实销售转移资产是实现风险隔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在标的、主体、法律地位、风险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1、标的不同法。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法。即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实物性财产。
2、主体不同法。股权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资产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法。但股权并购中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增资或增发的股份这两种特别的股权并购形式除外法。在这两种股权并购模式中,并购交易的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
3、法律地位不同法。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变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因为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的原因;资产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由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实际运营所购买的资产。
4、外国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法。股权并购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自然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资产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债务不会随资产转移到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审批不同法。股权并购程序相对简单,并能节省税收;资产并购过需要对每一项资产进行评估,并对每项资产所有权转移报批,程序相对复杂。
二、企业收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1)注册资本问题。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
(2)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①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②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③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④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⑤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3、税务方面的风险。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4、可能的诉讼风险。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2)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3)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4)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3. 资产转换是什么意思的

资产转换是指设计并出售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资产,并将出售资产所得资金用于购买风险程度较高的资产,实现风险分担,从而帮助投资者将风险资产转换为安全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转移是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原所有者)转移到特殊目的公司的过程。这是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资产转让可以被描述为实际销售和担保融资。通过真实销售转移资产是实现风险隔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资产转移常用的方法
(一)转让
转让是指发起人不需要变更或终止原合同,只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将基础资产直接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即交易不涉及原债务人。大陆法系相应的概念是债权转让。只要原权利人(发起人)和新权利人(间谍)达成转让协议,转让将在双方之间生效,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或采取其他进一步行动。然而,为了构成有效的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卖方除了在协议中指明“转让”的含义之外,还必须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但是,如果发起人继续充当资产池,则可以免除该通知义务。如果双方在原合同中有限制转让的约定,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移是一种简单而经济的转移方法,也是证券进程中最常用的转移方法
(二)债务更新
即先终止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再由特殊目的公司与原债务人按照原合同条款签订新的合同,从而将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特殊目的公司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新是一种有效且严格的资产转移方法,因此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缺点:因为特殊目的公司和原债务人需要签订新的合同,这种方法繁琐、费时、费力。只有当原始债务人的数量很少时,证券才能采用这种方法。
(三)部分参与
这种方式下,特殊目的公司与资产债务人没有合同关系,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基本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特殊目的公司。SPV首先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的证券,然后将募集的资金转交给发起人,转款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和特殊目的公司对赞助商的贷款都有追索权。特殊目的公司偿还贷款的资金来自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资产转换是什么意思的

4. 待转资产价值是什么意思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的资产价值,年末,该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按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除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以外,该科目贷方发生额于年底全额转出,年末无余额。
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于其他流动负债中。

扩展资料:
一、一般账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
贷: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
(2)年度终了,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账面余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
借:待转资产价值(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二、相关变更:
根据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转资产价值

5. 如何理解“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答: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只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时使用。如果期末此科目有余额将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项目中单独列示。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
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是一样的,接受捐赠时都是借记相应的资产类科目
,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期末处理时,接受现金捐赠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捐赠的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不能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接受捐赠事项期末应交税金的计算:
  (1)期末企业盈利:
  借:待转资产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税率)    资本公积(倒挤)
  (2)期末企业的亏损额小于捐赠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亏损额)×税率]    资本公积(倒挤)
  (3)期末企业的亏损额大于捐赠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照非现金资产的正常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还应该将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

如何理解“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6. 待转资产价值的一般账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贷: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2)年度终了,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待转资产价值(账面余额)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借:待转资产价值(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7. 新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怎么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待转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的价值。
之所以要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其原因在于:企业会计制度(2001)将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但是,税法需要将该接受捐赠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会计处理上需要待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将以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接受捐赠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此之前,由于应交所得税尚无法完全确定具体数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接受捐赠价值暂时无法计入所有者权益。由此,作为过渡性科目,从而需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用以核算。
可见,“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的是一种企业获得的资产权益,而非资产本身,因此,其不属于资产类科目。该权益在转入所有者权益之前,属于企业的负债,因此,分类归入负债类科目。
至于“期末结转时再从本科目贷方转入借方”一句,正确的表述应当为:由于在年末时,企业全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最终得到确定。因此,年末,应将待转资产价值扣除接受捐赠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编制会计分录: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另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中,接受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应当记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当期损益。因此,“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再需要设置。当然,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企业,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业务仍需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新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