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2024-05-04 21:19

1.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第三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航空工业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民用移植和交流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调整、改革,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情报工作体系。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第五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部科学技术局、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情报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技术情报网和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组成。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部科学技术局主管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制航空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种法规;
  2.拟制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各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
  4.疏通渠道,开辟非订购科技文献来源;
  5.组织科技情报技术开发工作和重大科技情报活动;
  6.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7.管理科技声像工作;
  8.组织重大和重要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9.统筹规划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第七条 公司(基地)的科技部门主管全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制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在职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情报工作经验的交流及其他情报活动;
  4.负责本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5.对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第八条 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部的综合性情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系统搜集、整理与航空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含声像资料),建立完整的检索和报道系统,面向全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服务;
  2.为部制订方针政策、编制规划计划、实现科学管理、部署科研生产等提供综合性情报,并为配合全部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出国内外专题情报;
  3.组织编辑出版检索类、报道类、研究类科技情报刊物、科技文献以及手册类工具书;
  4.负责《中国航空科技文献》(简称HK报告系列)的组织、编辑、出版、交流和上报;
  5.负责重大航空科技影片、录像片的制做、译制和发行工作;
  6.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现代化的应用和研究;
  7.对专业科技情报中心、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和技术情报网实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8.组织基层科技情报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
  9.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九条 基层科技情报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研究、设计所(院)情报室
  1.对本单位专业范围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系统跟踪、积累与本单位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制订科研规划、改进科研管理提供国内外发展水平、方向、趋势等决策性情报;
  4.为重点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科研攻关、成果鉴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等提供情报;
  5.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7.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8.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9.积极参加情报网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二、工厂情报科(室)
  1.针对本厂科研、生产的需要,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厂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紧密围绕本厂的任务、发展方向、科研课题、技术攻关与改造、技术引进、民品生产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等开展专题情报调研和咨询服务;
  4.负责本厂的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厂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厂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厂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三、院、校情报科(室)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组织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掌握有关学科的科技水平动态,预测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科研论证和科研攻关等专题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情报概论和情报检索等课程;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2. 航空工业部研究所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一、 航空工业部研究所是从事航空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层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应用航空科学的先进理论,进行预先研究和研制先进的航空产品;同时注意将航空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出成果、出人才。二、 航空工业振兴必须依靠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科技工作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为航空工业现代化服务,要把促进航空工业的振兴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着重进行新机研制和新机发展中关键技术以及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的研究。三、 研究所要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所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第二章 所 党 委四、 所党委是全所统一领导的核心。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
2.本所科研、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3.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
4.中层干部和申请上级审批的研究所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和考核;保卫、保密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5.思想政治工作;
6.党委、支部和党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7.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问题,向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9.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五、 所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已决定的问题都要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六、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政组织要分开,党委书记一般不兼所长,所长一般也不要兼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会中行政领导干部不宜太多。党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不包揽行政领导工作。七、 党委要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支持所长对行政科研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所长的指挥。八、 党委书记和所长是研究所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对搞好全所的工作和领导班子的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工作中要互相通气、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密切配合。
  研究所对国家做出显著贡献,对党委书记、所长等主要领导人应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奖励;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损失,要区别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应负的责任。九、 所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党委书记应由党性强,有较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党的领导工作经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文化水平,热心科研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的同志担任。
  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开好党委会,组织决议的贯彻和检查决议执行的情况;
2.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研究所中贯彻执行,并采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上级下达的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3.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团结;
4.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和以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系统行使职权;
6.协助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7.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党委副书记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并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十、 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领导,选拔、配备好工、团干部,了解、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工、团组织的作用。第三章 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十一、 所长是研究所科研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所的科研行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主管机关的指令、决定和所党委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组织拟定下列问题的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报请上级批准:(1)全所专业发展方向、任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试验、试制手段的建设计划,财务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人才培养、评定技术业务职称,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
(2)机构变动,重要管理制度的改革;
(3)副所长、正、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研究室和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4)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决定的其他问题。
3.主持所务会议,领导和协调各副所长、总工程师的工作。
4.组织审定奖金和科研成果奖的分配方案。
5.领导和组织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工作,合理使用科研、事业经费,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力争以最小的支出(人力、资金和器材、设备),取得最大的效益(成果和人才)。
6.领导和组织全所对国外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科研生产中的管理工作。7.对全所科技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培训、晋升、调配、使用及奖惩等人事工作实行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有权晋级,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
8.代表研究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和签订科研经济合同,履行研究所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9.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党委汇报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向全所职工进行总结和布置工作。
10.经常组织研究职工生活福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全所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党委对科研行政工作的决议,由所长组织行使统一指挥权。所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决。

3.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第五条 部标准的代号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给定,企业标准的代号由部统一给定。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第六条 凡是根据科研、生产、使用和科学管理发展的需要,以单位、集体、个人名义均可提出标准草案,并办理审批手续,成为正式标准。第七条 在制订标准时,对国际的通用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制订标准时,要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验的总结和基础试验研究的综合技术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家的国防和经济技术政策,力争使主要标准达到国际水平。第八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结合我国的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要充分注意由于标准引起的“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第九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充分注意军民通用。第十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或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第十一条 要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更改和修订。更改是对个别指标和条款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标准的总体进行重新认证和制订。第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监督。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四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4.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第四条 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工作。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所辖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审查、奖励、建档、保密、交流、推广应用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管理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四化”建设;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承担某一专业成果的初审工作;
  3.政策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熟悉并掌握国家和部有关科技成果的方针、政策、经济法律、各种管理规定和办法。第七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审定、验收,其目的在于对该成果做出全面的、公正的技术结论和评价,以便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出完整的图纸资料、技术报告、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提请本单位组织审查,做出基层鉴定意见。经基层鉴定后,认为水平较高、效益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提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研制工作总结、基层鉴定意见等)上报业务或课题主管部门(司、局),申请部级鉴定。合作完成的项目可联合提出申请或经协商由主要研制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型号成果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进行鉴定或定型。其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或审定验收)工作,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研制单位以外的权威单位(也可委托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代部组织;或同各种专业会议。学术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应抄送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及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第十条 部级鉴定除研制单位和使用部门外,应有三至五个以上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单位指派的同行专家或有经验的科技人员(讲师、工程师以上)参加。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人数不宜过多,要注意精简节约,重实质讲实效。负责技术鉴定的人员在技术上应承担责任。讨论鉴定(或审定)意见时,被鉴定(或审定)单位的人员应回避,且不作为鉴定组成员。第十一条 应用性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部级鉴定(或审定):
  1.凡上级下达基层的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审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正式生产应用一年以上,由部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对技术水平、使用效果、技术经济价值、作用意义等方面出具结论性意见的。
  3.经有检验权威的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单位)检验合格,出具证明的。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含专家审稿费),可由研制单位从本课题研制经费或成本中开支。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与部颁发的奖励条例和细则执行。
  1.申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请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的成果,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3.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奖励实施细则和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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