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100周年五十年党龄的党员有补助吗

2024-05-17 14:52

1. 建党100周年五十年党龄的党员有补助吗

法律分析:建党100周年有关满50年党龄就有补贴政策,国家并未公布此类消息。但在2021年5月28日,新华社公布通知称,在今年七一前夕,中央会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根据以上规定及要求,要看父母坐牢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果政审合格当然可以申请入党,如果政审不合格就不能申请入党。

建党100周年五十年党龄的党员有补助吗

2. 50周年党龄的老党员有补助吗

法律分析: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每年有一定的补助,但各个地方的补贴标准有差异。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3. 40年老党员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党龄在40年以上的农村老党员,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有关补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离任补贴等,均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党龄在40—49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党龄在50—54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党龄在5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140元。老党员党龄按党组织批准其成为正式党员之日计算,从党龄满40年的次月起,计发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0年老党员补贴标准

4. 党龄50年以上的老党员每年补贴?

法律分析: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每年有一定的补贴,但各个地方有差异。比如江西省崇义县党龄50每年补贴政策,加强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从2014年起,对该县50周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补助。
法律依据:《江西省崇义县关于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一、各基层党(工)委上报的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发放补助名单,县委组织部已审核完毕,核定后的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如有增减,由各基层党(工)委按照《实施办法》第四、五章规定程序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二、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资金按季度下拨,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委组织部核定数目,统一拨付至各基层党(工)委。2014年第一、二季度补助资金已拨付至各党(工)委账户,请及时查收。
三、各基层党(工)委对补助发放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至每一位老党员。第一次发放要求于7月20日前完成,各党(工)委主要领导要带头上门发放,做好补助发放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今后每季度补助资金拨付到账户后,各党(工)委要在15天内完成补助资金发放。

5. 40年党龄农村老党员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党龄在40年以上的农村老党员,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有关补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离任补贴等,均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以太和县为例,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老党员、困难党员的生活问题。每半年就对老党员、困难党员进行排查、走访、慰问;发动党员干部捐款捐物,并从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进行慰问。确保老党员、困难党员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发放实施办法》 加强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从2014年起,对该县50周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补助,党龄在40年以上的农村老党员,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有关补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离任补贴等。

40年党龄农村老党员补贴标准

6. 建国前老党员补贴

法律分析: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中央组织部曾经出台过文件,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给予发放生活补贴,有工作的按离休干部待遇执行并给予补贴,具体执行标准可咨询当地县委组织部的组织员办。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7. 建党100周年老党员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1、一次性补助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为充分体现党中央对老党员的关怀和尊崇,决定向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0元,中管党费补助2000元。
2、每年生活补贴
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从2020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
3、走访慰问金
各地政府积极开展老党员走访慰问活动,比如:6月21日,张家界永定区民宗局党组书记屈湛军一行到区民宗局乡村振兴帮扶村西溪坪街道杨家溪村,开展了走访慰问老党员,并了解老人及家属的健康及生活状况,并为困难党员送上慰问金,表示组织对他们的关心和节日的祝福。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第二条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第四条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建党100周年老党员有什么待遇

8. 五十年党龄以上的老党员的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对于50周年党龄以上的老党员均无统一的定期定额补助政策,不过针对无收入的老党员会给予一定的补助。有关党龄五十年可以享受的待遇政策,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可以去咨询市委组织部,一般情况会得到详细的回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