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国家信访局信访回复

2024-05-17 01:36

1. 如何查询国家信访局信访回复

一、国家信访局职责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2、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3、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二、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分为:1、主动公开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浏览国家信访局互联网网站、相关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查找所需信息。2、依申请公开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按照要求,在国家信访局互联网网站下载《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信函的方式邮寄至国家信访局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做出相关处理。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直接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三、国家信访局信息公开方式1.通过国家信访局互联网网站公开;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3.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4.通过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公开;5.通过定期印发纸质目录及文本公开;6.通过依申请公开。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何查询国家信访局信访回复

2. 信访局回复告知是什么意思

信访人被要求在信访受理告知书上签字是信访部门的工作程序要求,表明收到了信访人的信访需求,相当于已被信访部门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第七条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也就是说,对于具备回复条件的初信初访,信访部门要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材料收到了,并且交办给了有权处理机关(具体责任单位)”。
同时,有权处理机关(具体责任单位)要在收到信访材料后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理论上,30天内应当收到有权处理机关的是否受理告知书。

3. 信访受理了是不是要给书面回复

法律分析:信访受理了是要给书面回复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如果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信访受理了是不是要给书面回复

4. 回复信访局的回复函会向信访者传达吗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