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24-04-30 07:27

1.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地弓、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动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动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核发。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动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04修正)

4.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5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人工繁育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地弓、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6.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动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外省过境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五)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