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的事例

2024-05-05 03:27

1. 不负责任的事例

1、医生脱岗,病人亡故
1996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河南省博爱县制药厂退休工人李明金到博爱县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就诊。门诊部冯春林医生诊断李明金为脑栓塞、冠心病、贫血。随后病人接受输液治疗。
中午12时,冯医生下班,将李明金的病况转告于值班医生皇甫汉良。12时50分,皇甫汉良到街上吃饭。此时李明金病情加剧,便让妻子呼喊医生,楼道里却无一人到场。
如此反复呼叫多次,医护人员还是无一人出现。李辗转反侧,痛苦异常。
待门诊部司药闻讯赶到街上叫来值班医生皇甫汉良时,李明金已经气绝身亡。
2、下水道井盖被盗的后果
有些城市街道的下水道井盖被人偷盗后,由于城管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下水道重新盖好,致使多名儿童失足陷落而丧生,这该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责任是人这一生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你没有了责任心,你将变成一个别人厌恶的人,如果你没有了责任心,你将一事无成。
如果你没有了责任心,你将面临着别人对你失去信任。你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不仅不利于个人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名誉,损害了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
从整个社会来说,还会导致效率低下,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社会的进步,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风气。

不负责任的事例

2. 不负责任的事例

  汶川的范跑跑

  上海的楼脆脆 以及杀人奶粉事件

  “杀人奶粉”事件虽然暂时只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农村地区,却很快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由此联系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假酒、毒酒、致癌劣质大米,以及不法分子在粮食制品中掺入非食用原料甲醛、二氧化硫、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用矿物油喷涂饼干,用硫磺和工业盐给竹笋保鲜,用病死变质的母猪肉炮制“鲜”肉松,等等,无不令人触目惊心,痛感食品安全形势之格外严峻。

  诚然,由于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劣质有害食品进入城市市场的难度加大,于是纷纷涌入农村市场,使农村成为劣质有害食品的倾销地,但即便如此,假如市场监管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改观,假冒伪劣防不胜防屡禁不绝,城市居民也很难保证一定能免于劣质食品之灾。中国人口多,环境保护意识差,生存环境质量不高,农业之外的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地危及农作物及其产品;而农牧业种植、养殖的源头污染严重,农药、兽药滥用导致有害物残留量超标,也成为影响食品卫生的重要因素。一个城市居民收入高,可以不买价格低廉、质量不可靠的奶粉,但他在城里的超市买一条鲤鱼的时候,也许并不知道养鱼者在鱼塘底铺了一层环丙沙星,这种鱼如果吃多了,一旦生病时许多药物就会失去效果。不要以为“杀人奶粉”离城市居民的生活十分遥远,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劣质食品的受害者。

  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传统道德,而今许多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对劣质食品的危害性都非常清楚,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他们从来不会“自食其果”,他们是“己所不欲,反施于人”。一个人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将严重危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但为了谋求利益,牟取暴利,仍然放任自己的产品危害社会,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见利忘义,是不折不扣的谋财害命!据说阜阳临泉县农民张某经营着一个销售点心和日用杂货的小摊,他的儿子不幸也是“杀人奶粉”的受害者,但当记者询问张某以后进货是否会严格把关时,他却坦言无论真假优劣,只要价钱合适,他都来者不拒。不知那些制售劣质食品的人可曾想过,其实每个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如果每个人都不惮于谋财害命,那么迟早有一天,他们自己也必将成为被谋害的对象!
  除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重建商业道德,“杀人奶粉”事件带给我们的警醒与思考还有很多很多。

3. 求不负责任的事例

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公是个爱做梦的女孩,我们就叫她灿儿吧。    灿儿出生在一个小小的山村里,那里真的很穷,可是因为灿儿的爸爸妈妈特别勤劳,所以灿儿是在家人的悉心呵护下长大的。灿儿不很美丽,但真的很灿烂,上幼师时,同学们管灿儿叫“小燕子”。    灿儿从幼师学校毕业后去了幼儿园任教,可是灿儿不满足这种生活,于是和朋友一起去了南方。在南方,灿儿没有挣到大钱,反而被朋友拉去做传销花了将近一万块钱。灿儿真的好心痛,那可是爸爸妈妈的血汗钱啊!    二十五岁那年,灿儿被父母叫回了家,因为女孩子长大了就要嫁人的。于是经别人介绍灿儿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半年后,彼此都感觉不错,于是灿儿和他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不久,灿儿随丈夫一起去了山西,因为他在那里工作。可是这时灿儿发现丈夫是一个只顾自己的人,每月的工资大部分被丈夫买了彩票,要不就是买其他无用的东西。2007年12月灿儿的女儿出生了,灿儿心想现在丈夫该收心了吧,可是---    女儿出生后,丈夫几乎没尽到过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女儿小时他没给孩子洗过一块尿布,哪怕是再有时间也不洗,他说太脏了!女儿几个月大时,从不喜欢抱孩子,说是会把他的衣服弄脏!现在女儿一岁半了,他没给孩子买过一袋奶粉,没给过灿儿一分钱的生活费。就在几个月前,还开口要去了灿儿在幼儿园刚发的一个月工资!    灿儿的脸上再也看不到灿烂的笑容,体重也从一百来斤瘦到了八十斤,因为灿儿总是没有心思吃饭。    昨天灿儿打电话问我自己该怎么办,因为他说要去远方打工,并许诺每个月寄一千元生活费.我不知道该怎么给灿儿说,我真的不知道!    婚姻是什么?婚姻是一份责任,如果和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生活在一起还不如没有他!因为爱是一个长久的诺言,平淡的故事要用一生讲完!你一定要和一个可以与自己分担欢喜和忧伤的人一起走!这样再大的风雨也不用怕,因为爱的力量是无法抗拒的!    灿儿,别委屈自己,我要你幸福啊!当前日记已被浏览

求不负责任的事例

4. 求几个不负责任的例子

1.就是电视上看到一个包工头在工人干完活时,自己拿完钱并没有给工人反而带着老婆和钱自己跑了,非常没责任感啊!
2.你应该听说过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吧?
 
   “杀人奶粉”事件虽然暂时只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农村地区,却很快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由此联系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假酒、毒酒、致癌劣质大米,以及不法分子在粮食制品中掺入非食用原料甲醛、二氧化硫、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用矿物油喷涂饼干,用硫磺和工业盐给竹笋保鲜,用病死变质的母猪肉炮制“鲜”肉松,等等,无不令人触目惊心,痛感食品安全形势之格外严峻。

  诚然,由于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劣质有害食品进入城市市场的难度加大,于是纷纷涌入农村市场,使农村成为劣质有害食品的倾销地,但即便如此,假如市场监管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改观,假冒伪劣防不胜防屡禁不绝,城市居民也很难保证一定能免于劣质食品之灾。中国人口多,环境保护意识差,生存环境质量不高,农业之外的环境污染不可避免地危及农作物及其产品;而农牧业种植、养殖的源头污染严重,农药、兽药滥用导致有害物残留量超标,也成为影响食品卫生的重要因素。一个城市居民收入高,可以不买价格低廉、质量不可靠的奶粉,但他在城里的超市买一条鲤鱼的时候,也许并不知道养鱼者在鱼塘底铺了一层环丙沙星,这种鱼如果吃多了,一旦生病时许多药物就会失去效果。不要以为“杀人奶粉”离城市居民的生活十分遥远,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劣质食品的受害者。

  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传统道德,而今许多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对劣质食品的危害性都非常清楚,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他们从来不会“自食其果”,他们是“己所不欲,反施于人”。一个人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将严重危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但为了谋求利益,牟取暴利,仍然放任自己的产品危害社会,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见利忘义,是不折不扣的谋财害命!据说阜阳临泉县农民张某经营着一个销售点心和日用杂货的小摊,他的儿子不幸也是“杀人奶粉”的受害者,但当记者询问张某以后进货是否会严格把关时,他却坦言无论真假优劣,只要价钱合适,他都来者不拒。不知那些制售劣质食品的人可曾想过,其实每个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如果每个人都不惮于谋财害命,那么迟早有一天,他们自己也必将成为被谋害的对象!
  除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重建商业道德,“杀人奶粉”事件带给我们的警醒与思考还有很多很多。

    (这些都是经销商,政府部门,有关管理部门不负责任的表现!那些不法分子害死太多婴儿了,竟然没被判死刑!真是便宜他们了!)
3.清洁工没把大理石地板上的水迹拖掉,导致顾客滑倒股折

5. 不负责任最后造成恶果的例子。最好是名人的


不负责任最后造成恶果的例子。最好是名人的

6. 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不负责任的行为有: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7. 不负责任人的例子拜托各位大神

具体一个案例吧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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