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2009年今日说法案例分析

2024-05-14 05:02

1. 急求2009年今日说法案例分析

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作怪,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粗暴,冷酷,动不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他带给这个家的就是一场噩梦.  长期以来对父母的虐待,邻居和亲属都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特别是自己的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更是每天为父母耽惊受怕.由于父母的忍让,被虐待后从不报警,助长了养子的气焰.养子曾对八旬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爹,我是你爹!"  在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拳脚相加,老妇人爬在老翁身上求饶.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可最后的结果却是我们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我当时觉得故意杀人就是有自首情节最少也要判处二十年徒刑啊!可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这个判决绝对在中国的审判史上开了先例.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样判决哪?老人是弱势群体,儿子如此禽兽不如,这样的判决其实是给那些长期虐待老人的不孝者敲响了警钟,兔子急了也要咬人的,而法律真正的保护了这个群体的弱者,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情啊!  我为那位姐姐而庆幸,这样的法律是能够让人们接受和信服的,是公正的.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对虐待老人的绝对不能饶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教育子女方面一味的溺爱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惯子如杀子,"父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小子死的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老天有眼,可谓人不报,天也要报啊!  重庆市实验中学初三女生因为迟到,被老师叫进了办公室。本来,违反了纪律老师教训一下理所当然,可是这位汪姓老师是怎样训诫得呢?她的训诫工具是一块木板,还有她那番恶毒的理论: “你长得又矮又胖,以后坐台都没人要!” “就算以后傍到一个大款,大款都会很快变心去找别人!”…… 我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这是一个灵魂工程师说出的话吗?简直是对下一代的荼毒! 女生上课时哭了很久,3个小时后留下了一封遗书,跳楼自杀了。而遗书上竟赫然写着:“汪老师,您说得对……” 悲哀,已在震惊的余波中变得苍白,我甚至看到了女生那双无助的眼睛,是对自身的绝望,是对未来的绝望。然而令人悲愤事情还远没有结束! 女生出事后,家长将汪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时,她竟然置事实于不顾,对自己骇人听闻的教育方式矢口否认。更令人愤然的是,汪某打骂女生时就在办公室,里面还有很多旁观的老师,可是面对法庭和镜头,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含恨的孩子说句公道话! 该校的校长助理在接受采访时,不仅不检讨自己学校管理无方,反而把责任推给因抑郁症离世的已故巨星,指责出事的女生心理灰暗,说受巨星的影响女生跳楼的当天重庆有三个小孩跳楼…… 听着这位校长助理的滔滔大论,看着她一张一合振振有词的嘴,我突然感觉到了无力,悲哀和惊恐倾泄着,猛然攫取了我的心。如果说那位汪姓教师的言行仅仅代表着她个人,那么这位校长助理的高论,就不能不让人对整个学校,乃至整个重庆的教育现状感到深深的忧虑。学生不堪老师对其人格的侮辱含恨自尽,作为老师不从自已的思想上查找原因,不对死去的孩子表示愧疚;作为学校,不从自身的管理上追究责任,不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反而一味地推脱责任,不敢或不肯面对自己的言行的后果,这样的老师何以育人,这样的学校如何施教! 在这样的教育之下生存的孩子,怎能不让人感到惊恐。这是实在教育的悲哀。 教育是什么?教育的责任又是什么?作为一个孩子的母亲,送孩子去上学,首先就是想让孩子学做人,之后才是成材。在学校里,老师的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的表率,老师的品行甚至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犯了错不要紧,重要的是勇于直面错误,勇于承担责任! 好在法律是公正的,在众多学生的指证下,汪某被判了刑,那个不负责任的学校助理也被扣发了三个月的工资。然而这一切就足够了吗?没有更深层次的反思,未来,仍是让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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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今日说法2014年4月6日案例评析

《今日说法》20140807“幸运”的加油卡
案件主要内容:在2014年06月11号的黎明,河南省开封县警方在310国道的一个加油站外发现了一具尸体,一名女工作人员被活活轧死,惨不忍睹。 警方人员调取监控录像,但模糊不清,此时一张加油卡让他们有了破案的线索,也由一开始怀疑的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经过调查后案件真相大白:凶手司机因为这张突如其来的加油卡,一时起了贪念,没想到这张幸运的加油卡非但没有给他带来便利,反而杀害了一位工作人员,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下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1.司机翟明用被害人的加油卡为自己的货车加油,是不是犯了盗窃罪,是怎么定义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张加油卡是死者李继英的私人财物,而司机翟明为贪图便宜,非法使用该加油卡为自己的送货车加了1995元6角4分的油。另根据《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可看做“数额较大”。且翟明是一个成年人,具备作案能力,因而在这起案件中犯了盗窃罪。
 
    2.对于司机翟明致使工作人员死亡的行为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过,应该如何分析?
     司机解释道自己虽然看到了人,但并不知道她在那个方向,如果知道自己碰伤了人,肯定会停车帮助救援,因而并不是故意要轧死她。而警方认为作为一个司机,应该清楚大货车的盲区范围,且已经看到加油员追了上来,肯定能预计到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意外,因而是故意为之。
    对于他的行为应该根据现场的情况来进行印证:司机加完油起步时看到被害人,急速离开现场,在下一个加油站停车检查说明他意识到可能碰伤了人,表明他清楚出加油站时可能发生了意外,但急于逃跑,因而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间接故意杀人相联系。但后来他又回到案发现场查看,说明主观上他并不是故意的,客观环境条件不充分不应将他的行为视为故意犯罪。再加上跑过来的加油员,因与他开车的方向一致,故车的右后轮轧死了加油员,因而应将他的行为视为是一种过失。

3. 急需2008年9月11-15日中的一两个今日说法案例大神们帮帮忙

[今日说法]劝架时的意外(2008.09.11) 总导视: 自行车和公交车发生纠纷  骑车人从公交车上摔了下来 就这样一推 就倒下来了 倒了以后 后脑勺摔得咚地一声 我根本就没有那个意识(把他)推下去 我存在个什么呢 劝架的人被指认为肇事者  这是事实还是冤枉了他呢 分导视: 道路上的一次小磨擦最终会酿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意外的发生真的是事出偶然吗 主持人:在街上经常会有好心人,比如说有点麻烦有人吵架一定会有热心人就上来劝架,但是有时候好心未必能够办成好事儿,比如武汉的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情。 2006年8月20日晚19:00多,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认为一辆公交车别了他,随后骑车人就跑到了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了纠纷,这时公交车上有位乘客上前劝解,不料那个骑车人突然从公交车上跌落摔倒在马路上。在出事地点复兴村附近不少人听说了这件事儿但没有人现场目击。据了解,在骑车人摔倒之后公交车上有乘客报了警,那么究竟那个(骑车)人是怎么掉到车下去的? 那辆出事的公交车是585路车隶属于武汉市公交集团第四分公司,当时开车的司机康师傅讲述了事发经过。一段坑坑洼洼的路面,汽车自然而然晃动,康师傅说当时他是正常驾驶车辆并未注意到那辆自行车,那个骑车人名叫杜付林,当时正和一个同事骑车去上夜班。杜付林的同事老李说他看见公交车是别了杜付林的自行车,但是公交车未停,老李说当时很生气的杜付林就去追公交车,老李也跟着往前赶。 585路公交车停在复兴村站的时候杜付林先追了上来,从前门上了车并且开始拉扯开车的康师傅。康师傅说他发现骑车人杜付林是喝了酒的就没有理睬他,而这个时候公交车上有位乘客走了过来把手伸向了杜付林,这个人名叫张幼启,他走过来是来劝慰。张幼启说随后他看到杜付林突然从前车门摔了下去,头触到了马路上,那么杜付林究竟是怎么摔下去的呢?张幼启说杜付林是酒后失足摔下去的。开车的司机康师傅也证明当时杜付林喝了不少酒,意识不太清醒行为有点失控,但是杜付林他是怎么掉下去的他根本就没有看到。而杜付林的同事老李则说他看到是张幼启把杜付林推下了车。老李说他骑车追上公交车的时候杜付林已经站在车门口了,他恰好看到杜付林被推了下来。老李的这个说法让张幼启很气愤,张幼启说他从来没有推过杜付林,他只是轻轻地拍了拍他,两个人在扯皮在打架的时候,在拉扯的情况之下,张幼启说他本身是去劝架而不是去打架的,连推杜付林下车的想法都没有。 张幼启还对老李的目击提出了质疑,骑车人杜付林当时是站在公交车门内侧而劝架的张幼启站在车厢的更里面,老李从车后方追来受视线的限制,不可能看到车里面的情形。老李说他当时是从便道儿上骑车过来的,位置已经快和公交车的前门持平了所以恰好能够看到,而张幼启则说出事时的585路车是老式的公交车,前车门和第一个车窗之间的距离将近1米,当时张幼启就站在这个位置,所以即使老李能看到站在门口的杜付林也看不到站在里面的张幼启。张幼启的律师画了张图来说明问题,车厢的前门和车厢的第一个窗子,车厢那个有80厘米左右。律师说这里是前车门,司机在这儿,喝了酒的杜付林在这儿,而去劝架的张幼启则站在这儿,因此车外面的老李视线恰好受到车厢板的遮挡,不可能看见张幼启。 张幼启还说出事的时候天已经黑了,老李隔着七八米远,从便道上应该看不到车里面的情形。事发时585路车是否开灯这个细节老李说他记不清楚,而如果没有开灯天黑的时候,从车的外面看不清车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也让张幼启怀疑老李是故意说他推了杜付林。根据几个人不同的说法杜付林是怎么摔下车的无法确定。事发后,110民警很快来到了现场,杜付林在老李的搀扶下也起来了,民警分别对康师傅、杜付林和张幼启等人进行了询问。警方当时的接警单上处警结果显示,杜付林是“酒后摔倒”。 在这之后公交车开走了,杜付林也回了自己的家,我们的记者之所以花这么大的力气来调查杜付林摔下去的完整过程,是因为当时看着没事儿,杜付林回家结果没想到横生枝节,在家呆了两天之后杜付林突然觉得自己有问题头疼难耐,果真接下来出事儿了。 杜付林的妻子说杜付林每天都会喝点酒而且酒量还不错,摔跤的那一天他喝得也并不多。妻子赶忙陪着头痛难忍的杜付林去了医院,一检查才知道是脑疝。脑疝是由外力撞击而形成的严重的颅脑水肿,病情让医生也很着急,根据病情情况医院进行了紧急的治疗措施, 然后建议他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时家属就拒绝了到上级医院治疗,医院称患者脑疝加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仍在医本院治疗并拒绝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她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的后果,医院出示陈桂花的签字。  那么杜付林的妻子为什么会采取消极的治疗态度呢?杜付林家是低保户,全家的生活都依靠杜付林每月几百元的工资,由于妻子拒绝了进一步治疗,一周后杜付林因病情急剧恶化而去世。 主持人:杜付林一死这个事情就闹大了,警方随后介入了调查,而杜付林的同事老李的那个证词就得到了警方的重视,所以呢警方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来对张幼启进行了拘留,随后进行了逮捕。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判断张幼启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是否能够在这个事件当中成立?接下来我们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的电话。洪老师,应该说不论是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规定讲,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这个应该说是非常勉强的? 洪道德:被害人(杜付林)当时摔伤这个情况可能跟被告人(张幼启)的推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后来的这个死亡应该说,中间缺乏刑事法律上所要求的那种因果关系,再加上杜付林当时是属于醉酒的状态,然后可能醉酒的人会站不稳这也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这个应该说从不论是从那个司机来讲还是从现在这个被告人来讲,从民事上讲他们是有这个责任的,我们把它叫做高度注意义务。就是说你考虑到他站在那么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他又是喝了酒的人,神志不是特别清醒的人有可能会发生这样的危险的这个事项,这个情况下尽量地把他拉到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这个是有一个注意事项,但是这个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持人:您认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洪道德:一定要看证据是否足够地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 但是这个时候张幼启已经被拘留而且在被羁押了1年3个月之后,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张幼启的确推搡了杜付林,但是他的行为和杜付林10天之后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为杜付林的死亡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但是毕竟张幼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付林死亡的后果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幼启无罪但需承担对杜付林的民事赔偿4.4万余元,公交公司则承担民事赔偿11万余元,对此判决张幼启的家人和公交公司都不满意均提起了上诉。张幼启认为既然判无罪,本身也没有罪,为什么还要我赔4万多块钱?公交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故意的行为或者说是其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死者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而对于张幼启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目前关于此案的民事赔偿等事宜还在二审之中。当事各方都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武汉市很多市民都听说了张幼启在公交车上劝架的事情,大家认为(张幼启)的出发点为了主持正义应该提倡,给予保护。公交公司说司机有时候感到很孤立、很无助,特别是碰见一些无理的行为出现,这个时候如果有乘客或者社会上的公众能够伸出援手,他我们也是很感谢的。毕竟从车上摔下去的杜付林他的死亡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是这个事件仅仅是出于偶然吗? 据了解,585路公交车在武汉市内起点和终点附近的路况是这样的,路面较狭窄没有区分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线,并且有的公交车还随意在路上停车载客,而就在这次事件中,自行车与585路车发生摩擦的路段上共有5个线路的公交车经过这里,这种人车混行的状况让本来就不宽阔的道路变得更加拥挤,自行车和行人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少了,道路通行充满着风险。 目前,张幼启一家和他的岳母住在一起,张幼启2002年从原单位下岗现在正给一家餐馆打工,尽管案子一度影响了全家人的生活,但是日子终究还要过下去。 主持人:其实张幼启当时的行为,虽然有人说他是多管闲事但是换一个角度,如果当时他不管这个闲事任由现场去发展,现场的局面可能混乱,危险需要援助,所以我们不能对那些在紧急状态下对别人施以援手的人有过多的苛求,这个案件如果在案发之后,大家能够在以和为贵的这种思路指导下寻求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最有效的调解也不会落到今天这步田地。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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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2008年9月11-15日中的一两个今日说法案例大神们帮帮忙

4. 急需2008年9月11-15日中的一两个今日说法案例大神们帮帮忙

[今日说法]非同寻常的求情(2008.09.12)导视:喜气洋洋为儿子筹办婚礼的母亲突然接到儿子被害的噩耗孩子也没了 媳妇也没有了孙子也没有了 一下没了三口失去了辛勤养育27年的惟一的儿子母亲会怎样面对加害人 主持人:在我们今天故事开始之前先来认识两个人,首先大家在屏幕上看到这个人,他叫宋晓明,是河北邯郸人,同时他也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这位老人她的名字叫梁建红,是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中受害人的母亲,2008年6月26日,两个人在法庭上相见,这会是怎样的一个情景呢?2008年6月5日 马刚被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不起,妈妈,您一定要保重好身体,等我出来!” 这个场景让当时在现场的每一个人既非常感动又非常地意外,这原本应该是死对头的一对冤家为什么在法庭上会有这样一场相见呢?来看一下我们今天的记者调查。 梁建红老人的家居住在河北省邯郸市的北侯村,在乡邻眼里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老两口有一个可爱的小女儿在邯郸打工,大儿子则在北京闯荡做保安,而且更让梁建红夫妇欣喜的是儿子几个月前回家时告诉了他们一个好消息,儿子领着对象回来了。自打那时起,梁建红夫妻俩就开始忙活着为儿子置办婚事,惟一的儿子要结婚了,未来的儿媳妇还有了身孕,老两口高高兴兴地将家里重新粉刷一新,还从城里买好了沙发、电视机等。2008年1月8日农历腊月初一,梁建红和丈夫盘算着第二天就开始给儿子添置结婚用的新棉被,争取春节前把儿子的大事给办了。为了使家家户户过一个平安的春节,北京市公安局四季青派出所的民警们正抓紧在辖区里巡逻着,晚上18∶00左右,民警邹平和搭档接到了辖区有警情的命令。民警发现现场有两个年轻人,一个受重伤。这时候120也到了,赶紧给伤者进行心电图的测试,那时候那个人已经宣布死亡了。 这名死去的年轻人正是河北邯郸梁建红夫妇的儿子马刚,抱着他的年轻人正是我们片头看到的法庭上的被告人宋晓明,警方了解到,这两个人几个月前相识,当时马刚是一家安保公司的小负责人,宋晓明就在他手下干保安,但是活干完后马刚还有300多元前没有给宋晓明。多次催要没有结果,2008年1月8日案发时,由于要回家过年了宋晓明又一次找到了马刚要钱。马刚又说没钱了,说着说着反正两人没说和就吵吵开了。争吵中,宋晓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马刚,马刚身上多处受伤。看到马刚伤情严重,原本跑开了的宋晓明又折回来抱住了他并求助周围的人打电话救救马刚。120的到来并没有挽留住马刚年轻的生命,得知儿子马刚的死讯,原本在家给他操办婚事的母亲梁建红晕倒了。 原指望儿子大了也找了媳妇,老了有个依靠,有个养老送终的,但是…… 马刚是家里惟一的儿子,家里人指望着他传宗接代,养老送终,没想到他突然离去了,悲痛之余母亲梁建红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未来的儿媳身上。最终,未来的儿媳妇还是中止了妊娠,也不再和他们联系了,梁建红的最后一丝希望也破灭了。最后一丝希望破灭后,50多岁的梁建红原本黑黑的头发一下子全白了。为了筹办婚事,梁建红一家已经欠下了几万元的外债,失去了儿子原本收拾好的新房子一下子变得空空荡荡,一家人其乐融融的情景再也看不到了,家里人一开始怎么也想不明白宋晓明为什么为了区区几百块钱就要了马刚的命。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宋晓明涉嫌故意伤害构成犯罪,作为受害人的父母,梁建红和丈夫旁听了这次庭审,就在这里梁建红第一次见到了杀害儿子马刚的凶手宋晓明。当看到被告人宋晓明跟自己的儿子差不多大小时,梁建红的心情变得复杂起来,又可怜他又恨他,最后,当法官询问受害人家属有什么话要说时?梁建红说出了令所有人震惊的一段话:我说法律要是允许能放他一马就放他一马吧。梁建红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能轻到什么程度就轻到什么程度,带着哽咽的那种语调,她也说到说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儿子,自己儿子死了但是不希望别人的母亲再失去儿子。被害人母亲当时说出这些话以后,整个的法庭没有声音,大家都不能说被震惊,都被震撼了。犯罪嫌疑人宋晓明没有想到自己夺去了他人的生命,而被害人母亲还替自己向法官求情,他哇地一下子就哭出了声音,当时梁建红的行为让法庭上所有的人为之动容,但是作为她周围的人却有些不能理解。那么,梁建红作为母亲怎么会对夺走儿子生命的人如此宽宏大量呢?原来,失去儿子的梁建红在见到嫌疑人宋晓明后有了一个朴素的想法,就是不能够让另外一个母亲再像自己这样伤心了,她将自己的这个想法告诉了老伴儿,一向老实内向的老伴儿最终也接受了她的意见。2008年6月26日,马刚被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天,宋晓明多年没有露面的妈妈从外地赶到了北京,看到儿子穿着囚服的样子出现她一下子昏了过去。 这次开庭,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宋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刚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4万元。鉴于犯罪嫌疑人宋晓明,伤害人后主动施救并有自首情节,加上受害人母亲梁建红的求情,宋晓明最终得以轻判。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后,宋晓明百感交集,他流着泪向本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梁建红动情地叫了声妈妈。看到马刚的母亲梁建红对自己的儿子如此宽容,宋晓明的母亲内心也充满了感激。在法庭宣判后,法官还对本案写下了这样的判后寄语,那么经过我们慎重的研究,我们采用了这种判后寄语的方式,我们这么做的目的是想把这个案子里边所体现出的这个法、理、情更好地有机结合起来。主持人:一起伤害案件当中的加害方和被害方能够用这样的方式来相处,化解矛盾,这是我们大家愿意看到的一个情景。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曲老师,你好,像片子当中这样的刑事案件,因为被害人的家属原谅了加害人,所以加害人还被从轻判决,那么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会不会提出来一个法律的疑义?说如果都是这样的话,那以后再有了这样的事儿加害人都去做被害方的工作,然后因此而被轻判,那《刑法》的那个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就没有了吗?曲新久:是这样,你比如说像生命、像健康包括《刑法》保护的所有的一些重要的利益,它本身首先是公共利益,侵害这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就是犯罪,所以说国家要提起公诉并且由法院来判决,但是在公共利益当中,它确实又落在一个具体的被害人的身上,所以具体被害人他有自己私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所以在各个国家来讲,也包括我们国家现在来讲,它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尽可能要促使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这种和解,但是他们无论怎么和解,他的犯罪(事实)消除不了,所以他依然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果被告人也就是加害人能够获得了被害人的这种谅解的话,那么对于他的量刑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一个从轻的判处,也就是说他犯罪了以后,如果他事后有一些悔罪的表现甚至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这里头来讲,对他日后的改造,对他日后重新回到社会包括回到他曾经生活那个地方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判决之后,我们还看到了判后寄语,那这个判后寄语是干吗的?曲新久:所谓的判后寄语就是说是我们过去一贯的一个法律,属于法院定位上的一些法院的一种做法,因为在我们国家法院它不单纯是一个完全的仲裁机构,它还承担了一些法制教育的职能,也就是说通过审判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所以一些法院在审判完了之后,通过法官寄语或者法官感言或者法官直接的甚至训诫被告人来实现法制教育。主持人:谢谢曲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毫无疑问,梁建红是一位特别朴实的母亲,她深爱着自己的孩子并且愿意把这份爱给予她人之子,即便那个人是伤害自己至爱亲人的人,所以我们也希望宋晓明能够被这份母爱所感召,能够好好改造,能够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来平复老人受伤的心。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http://space.tv.cctv.com/podcast/lawtodaygroup

5. 今日说法案例(2011.7-2011.8)20个案例作业。

一个18岁的女孩没有结婚但是怀孕了,生下孩子之后她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慌慌张张地把孩子扔进了垃圾筒最后导致孩子的死亡。
始她从一个受害者被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伤害,到最后她对自己的孩子做出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成为一个加害者。其实有很多犯罪人他都先是受害人,因为他的(受害) 也就是权利得不到保护,他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那么他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才会不择手段,进而违法犯罪。


孙道权现在两个家庭,那这前一段婚姻是明媒正娶是合法婚姻,失踪了十五年胆识也没有离后一段婚姻,事实一起生活了十五年还有一个女儿,但是她没有登记结婚,这两段婚姻关系。他还不是婚姻,那么不是婚姻这样的一种夫妻关系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他们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她作为孩子的母亲这个孩子还是未成年人,那么孩子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这种抚养教育监护的这种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她对女儿还是有义务的。

三名嫌疑人同样开着一辆黑色无牌照的现代轿车,同样抢走了王女士包里的两千多元现金,然后逼问王女士银行卡的密码,并且拿着刀,于是王女士将卡的密码告诉劫匪,劫匪劫走了两万元钱而去。一旦发生了遭遇了这样一个侵害,要以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尽量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当中,能够记起作案的一些特征,不给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4	夫妻俩有一儿一女,2003年王启荣生下了第3胎,孩子生下来没几天就让人给买走了。 在拐卖妇女儿童下面,它就是说以出卖为目的,你做下列行为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行,第一卖,第二中转,第三偷。那么所有中间的拐卖的任何有一个环节就被认为是犯罪。
5	王萍被冒充马局长手下的一名警察玩弄。有些男的有的说自己是警察,有的号称自己是什么处长,其实要分辨方法特别简单,到这个男的号称自己所在的那个单位去打听一下相关的信息就可以了,所以防止上当受骗一个最简便通用的办法就是绝不要相信对方说的那几句话,绝不要被对方的衣着和外在的打扮所蒙蔽。
6	男主人被人在家里刺伤差一点致命,事发半年后凶手落网了,真凶却另有其人,是受害者儿子在网上计划的杀父案。他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是故意存在所以都应当对最后所发生的故意杀人的结果来承担刑事责任。父亲如果对这孩子从小给予关爱和正确的教育孩子绝不会走到今天这个程度,父亲这点上是不合格的,父子双方都要从自身的角度做出一个检讨。

今日说法案例(2011.7-2011.8)20个案例作业。

6. 2012年7月今日说法案例(要5例,最好短一点)谢谢啦!

今日说法案例
时间:2012年1月14日
案件:丢失在妇产医院的女婴案件(沐小敏偷盗婴儿案件)
案情:说的是一妇女在妇产医院生育孩子之后发现孩子不见了,后来经警方调查,发现婴儿是另一妇女沐小敏偷走了,因为为木小敏不能生育孩子,丈夫曾经开玩笑说如果不能生育就要和她离婚,因此才有偷盗医院婴儿这一事件。 

补充一个:
时间:2012年2月13日
案件:弃子之痛
案情:吴德玉和陈书林是一对年轻夫妻,在女儿生下来不到15天时,两人发生争吵,丈夫一气之下说要把孩子摔在地上,结果没有,却抱着孩子出去了。原来陈书林抱着孩子出去是将孩子丢进了河里,导致孩子溺死,接着妻子报案了,经查得知,溺死孩子的原因在于这年轻夫妻对未来有很美好的向往,但孩子的出现增加了他们的生活和经济压力,导致经常吵架,才发生了溺子的悲剧的发生。

7. 急求今日说法最新案例 要2010年7月的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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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今日说法典型案例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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