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嘛

2024-05-10 11:09

1.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嘛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嘛

2.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吗?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标准

法律分析:
像赈灾这类的捐款是可以的。先由负责的部门写请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再付款。最好向具有捐款税前抵扣资质的机构捐款,他们可以开具可以税前抵扣的捐款专用收据,否则你账上不好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标准

4. 行政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吗?

行政单位合法条件下,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但政府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政府行为的边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下,不建议行政单位接受捐赠。无论捐赠者的动机如何,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有关官员们,不能不看到,这都会带来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的嫌疑。这也将最终损害权力部门公正的权威形象,伤害社会公平。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一、承诺慈善捐赠能撤销吗
从法律角度看,承诺了慈善捐赠后是必须履行承诺捐赠的,对于个人赠与,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够撤销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公司的资本公积的用途
公司的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它资本公积等。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别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上看,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范畴,因此,它与留存收益有根本区别,因为后者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5.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吗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违法吗

6. 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时应填制什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时应填制什么答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简称捐赠票据),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他公益性组织(简称公益性单位)依照自愿、无偿原则,依规依法接受并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出具的凭证。公益事业,就是指以下非营利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四)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含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通常应设置为三联,包含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用以区分。【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时应填制什么【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时应填制什么答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简称捐赠票据),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他公益性组织(简称公益性单位)依照自愿、无偿原则,依规依法接受并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出具的凭证。公益事业,就是指以下非营利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四)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含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通常应设置为三联,包含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用以区分。【回答】

7. 行政单位对外捐赠规定

法律分析: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 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行政单位对外捐赠规定

8. 行政单位对外捐赠规定

法律分析: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 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