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07 05:40

1.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属地关系,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市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县(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本级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未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单位每一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建立医、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下列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一)在市及市以上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市相应经办机构办理;

  (二)在区(市、县)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办理;

  (三)已参加市或者区(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登记养老保险的相应经办机构办理;

  (四)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破产、撤销、解散;

  (二)合并、分立;

  (三)其他情形。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应当按规定申报缴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审计认可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及退休人员花名册。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到所登记的相应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于每月15日前到所登记的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为职工缴费;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

  用人单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经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现行相关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当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承担。第十四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9修改)

4.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相应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相应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市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市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区(市、县)属用人单位和区(市、县)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本级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未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本单位每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照 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5.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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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6. 贵州省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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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7. 贵阳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二、生育险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3、必须连续缴费满12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贵阳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8. 贵阳城镇医保生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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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销生育保险,你必须是在贵阳缴纳了生育保险之后才能报销,而且是在贵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才可以的,你入职2年了,应该可以咯。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