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2024-05-10 04:52

1.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不少购房者购房后被告知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面对这样一项费用,多数业主表示非常陌生。那么神秘是房屋维修基金呢,维修基金怎么算呢 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提取使用呢 
业内人士表示,房屋维修基金实为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的专项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那么,房屋的共用部分、公共设备有哪些,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呢 
业内人士称,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均属于房屋共用部分;而路灯、消防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都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而一旦这些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便可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时,有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文员会提交申请;无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提出申请;二者都没有的,可由业主代表提出申请。
那么,维修基金怎么算呢 
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首期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无电梯的房屋,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米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每平米65元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时,也要注意房屋维修基金的过户。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房屋转让双方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存缴凭证,便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可图省事,以免事后麻烦。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2.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不少购房者购房后被告知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面对这样一项费用,多数业主表示非常陌生。那么神秘是房屋维修基金呢,维修基金怎么算呢?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提取使用呢?
业内人士表示,房屋维修基金实为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的专项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那么,房屋的共用部分、公共设备有哪些,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呢?
业内人士称,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均属于房屋共用部分;而路灯、消防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都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而一旦这些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便可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时,有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文员会提交申请;无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提出申请;二者都没有的,可由业主代表提出申请。
那么,维修基金怎么算呢?
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首期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无电梯的房屋,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米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每平米65元交存。出售公有住房的,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时,也要注意房屋维修基金的过户。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房屋转让双方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维修基金存缴凭证,便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可图省事,以免事后麻烦。

3.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样计算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也是房屋维修基金,和普通的维修基金并没有什么太多的不同。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房屋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还有房屋的本体维修基金。一般来说,国家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的基金也就是专用的基金,而一些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还有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的基金是不可以有其他的作用的。专用的房屋维修基金一般会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如果出现房屋转让的时候,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一般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也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青岛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算呢?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的时候,购房者就会和售房的单位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缴约定。随后购房者应该要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售房的单位交纳房屋的维修基金。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一般也是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我们要明白一点,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会计入住宅的销售收入。首期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一般为: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青岛房屋维修基金还有很多新的规定。《青岛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了。规定中提到,很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要由业主以商品房购房款总额为基数,然后分别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缴存。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该要按照1%的比例进行交存,如果是配备电梯的房屋,应该按照1.5%的比例进行交存。青岛房屋维修基金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专项的维修资金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还要交纳相关的税款,如果没有缴存的话,是不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的。因此,有关的部门要求业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符合情理的。青岛房屋维修基金在计算的时候还要注意很多新的问题。青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也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要在房屋交房之前完成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工作。首期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完全可以直接存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然,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不可以违反中央发布的文件。按照建设部还有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青岛房屋维修基金公一般是由全体业主进行缴纳的,也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的,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挪用,如果发现的话,就会给以警告、罚款或者是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的维修基金一般有以下相关的条件:房屋的维修基金必须要用于住宅公共部位还有公用设施设备;同时要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使用的时候还需要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样计算

4.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的时候,购房者就会和售房的单位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缴约定。随后购房者应该要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售房的单位交纳房屋的维修基金。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一般也是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我们要明白一点,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会计入住宅的销售收入。首期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一般为:高层9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青岛房屋维修基金还有很多新的规定。《青岛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了。规定中提到,很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要由业主以商品房购房款总额为基数,然后分别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缴存。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该要按照1%的比例进行交存,如果是配备电梯的房屋,应该按照1.5%的比例进行交存。青岛房屋维修基金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专项的维修资金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还要交纳相关的税款,如果没有缴存的话,是不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的。因此,有关的部门要求业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符合情理的。青岛房屋维修基金在计算的时候还要注意很多新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要在房屋交房之前完成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工作。首期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完全可以直接存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然,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不可以违反中央发布的文件。按照建设部还有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青岛房屋维修基金公一般是由全体业主进行缴纳的,也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的,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挪用,如果发现的话,就会给以警告、罚款或者是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的维修基金一般有以下相关的条件:房屋的维修基金必须要用于住宅公共部位还有公用设施设备;同时要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使用的时候还需要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一、房屋维修的特点
维修与新建的对象都是房屋建筑,在设计和施工理论上是相通的,因而它们有共性的一面。但是,由于房屋维修与新建房屋的应用理论不同,所以又有其独自的特点。
1、房屋维修是在已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房屋的构件、部分项目进行养护维修,局部或全部的更新、修复。因此,工作上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设计和施工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往往是借鉴原有房屋的构造、部件、装饰、布局等,发展维修建筑艺术。
2、房屋使用期限长,在使用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屋的损坏或使用功能的减弱。而且,由于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和用途的差异,同一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减弱的速度和损坏的程度也是不均衡的。因此,房屋的维修是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
3、房屋维修项目多,涉及面广,零星分散,各类房屋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多,备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种也多。有些材料可以用新材料代替,通过修缮工程的实践、观察、研究、总结,可以改进旧房的结构与装修。
4、房屋维修由于要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和设计意图,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此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房屋维修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有独特的设计、施工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要求,而且对不同建筑结构、不同等级标准的房屋,采用的装修标准也不同。
5、房屋维修具有生产和服务双重性。生产性是指房屋维修过程中必然会结合增添设备、改进装饰装潢、改善结构等项工作。通过维修可使房屋增值。服务性是指房屋维修的基本目的是为住户提供服务,保证房屋的正常和安全使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 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是什么

无论是卖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有可能面临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虽然《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了,但是仍然后很多市民搞不懂自己缴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到底是个什么费用,应该交多少,干什么用,怎么用。
一、房屋出现问题,维修基金如何启用?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用于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会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且业主可以随时登陆青岛市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查询维修资金相关情况,对查询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区(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是什么

6.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8.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

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