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不直接分管文件出自哪里?

2024-05-17 06:30

1. 四个不直接分管文件出自哪里?

法律分析:
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出处. 根据《 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 行党委、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制度层面规范党政正职 依法行使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应当遵照以下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

四个不直接分管文件出自哪里?

2. 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出自哪里?

法律分析:
四个不直接分管内容来自于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2009年9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中进一步提出了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2)广东省通过自身的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职权,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五个不直接分管是哪个文件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
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
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
(一)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三)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四)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五)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五个不直接分管是哪个文件规定?

4. 四个不直接分管

一、不直接分管财务。      “ 一把手”不直接审批财务工作,由主管财政的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对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机关各办站所提出计划,交主管财政的领导批准。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要经主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管财政的领导的财务支出一般由党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一把手”审批。“一把手”负责组织对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不直接分管人事。      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拨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提拨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由各办站所和分管领导商量提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一把手”在研究上述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      三、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办站所提出计划,经分管机关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乡采购办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5. 五个不直接分管出自哪里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
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
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五个不直接分管出自哪里

6.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内容

法律分析:1、不直接分管财务。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
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什么?

行政机关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目的在于建立“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一把手监管、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实施的具体办法
1、完善制度
建立“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实行“一把手”从宏观管理负总责,授权班子成员具体分管,班子成员向“一把手”负责,“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2、调整和明确分工
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其中,财务与工程建设项目不可由同一人同时分管。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什么?

8.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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