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的质权何时设立

2024-05-17 02:32

1.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的质权何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权利质权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的质权何时设立

2. 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的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
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关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二、法律质权的法律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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