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计算:某公司2014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国库

2024-05-16 01:36

1. 所得税计算:某公司2014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国库

解析:
收入总额=1800万元
免税收入=200万元
各项扣除总额=1250-82-20.5-5.5=1142万元
(说明各项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60%部分=90×60%=54万元,5‰的部分=1600×5‰=8万元,可扣除额=8万元,则不可扣除额=90-8=82万元;
职工福利费可扣除额=175×14%=24.5,则不可扣除额=45-24.5=20.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限额=175×2.5%=4.375,可全额扣除3万元.不作调整了;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75×2%=3.5万元,不可扣除额=9-3.5=5.5万元;
税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各项准备金不可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600-1142=458万元
应纳税额=458×25%=114.5万元

所得税计算:某公司2014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国库

2. 某公司01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国库券利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收入总额=1800万元
不征税收入=0万元
免税收入=200万元
各项扣除总额=1250-82-20.5-5.5=1142万元
(说明各项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60%部分=90×60%=54万元,5‰的部分=1600×5‰=8万元,可扣除额=8万元,则不可扣除额=90-8=82万元;
职工福利费可扣除额=175×14%=24.5,则不可扣除额=45-24.5=20.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限额=175×2.5%=4.375,可全额扣除3万元。不作调整了;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75×2%=3.5万元,不可扣除额=9-3.5=5.5万元;
税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各项准备金不可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600-1142=458万元
应纳税额=458×25%=1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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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公司01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国库券利

就你所说这些条件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本题中,需调整项目如下:
1、业务招待费:当年销售收入的5‰(附表一第1行×5‰)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孰低可税前扣除,90*0.6=54   1800*0.005=9万 即:可税前扣除9万,需调增81万。
2、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全额调增,调增15万。
3、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全额调增,调增100万。
4、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全额调减,调减200万
应纳税所得额=1800-1250+81+15+100-200=54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46*0.25=136.5万元

某公司01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国库券利

4. 某公司01年共实现税前收入总额18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国库券利

一、国库券利息免税,在税前收入中扣除
二、成本费用中应调减项目
1、允许列支和工资有关的费用
福利费应列支175*14%=24.5,超支45-24.5=20.5
职工教育经费:175*2.5%=4.375万,不超
工会经费:175*2%=3.5,超支9-3.5=5.5
2、招待费:可按发生额60%税前列支54,但不得超过收入0.5%:(1800-200)*0.5%=8,因此超支90-8=82
3、各项准备金不予列支共100
三、营业外支出中调减项目
  税收滞纳金15
应纳税所得额:
(1800-200)-(1250-20.5-5.5-82-100)+15=1600-1042+15=573

5. 某生产企业2010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

1.该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2000-1000=1000万
2.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金额:9万(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实际发生的60%:100*0.6=60万,当年销售收入的0.5%:1800*0.005=9万
故调增:100-9=91万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5%,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0.14=28,故调增:50-28=22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0.025=5万,可全额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0.02=4万,故调增:10-4=6万
4.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故调减:100万
5.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故调增:10万
5.应税所得额=1000+91+22+6-100+10=1029万
6.应纳所得税额=1029*25%=257.25万
7.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的抵免限额为设备投资的10%,可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为:500*10%=50万
8.该企业201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257.25-50=207.25万

某生产企业2010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

6. 公司税前收入1800万(其中国库券利息200万),发生成本费用1250万。其中合理工资175万、招待费90万、福利

一、国库券利息免税,在税前收入中扣除
二、成本费用中应调减项目
1、允许列支和工资有关的费用
福利费应列支175*14%=24.5,超支45-24.5=20.5
职工教育经费:175*2.5%=4.375万,不超
工会经费:175*2%=3.5,超支9-3.5=5.5
2、招待费:可按发生额60%税前列支54,但不得超过收入0.5%:(1800-200)*0.5%=8,因此超支90-8=82
3、各项准备金不予列支共100
三、营业外支出中调减项目
  税收滞纳金15
应纳税所得额:
(1800-200)-(1250-20.5-5.5-82-100)+15=1600-1042+15=573

7. 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100万

其他的就不给你算了,都是一些基本的东西。投资收益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100万

8. 1. 某公司2014年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本年成本费用共计1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万元

(1)      某公司2014年会计利润为:
200万-120万元-10万元=70万元
(2)      业务费招待费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金额,
(4万元*60%=2.4万元 这个计算不适用)。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税收金额是:
200*0.5%=1万元
(3)      2014年的免税收入是2万元
(4)      某公司2014按应纳税所得额是:
70+3-2-15=56万元
------------------------------------------
 应纳所得税额=56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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