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怎么计算的

2024-05-09 01:57

1. 上海生育金怎么计算的

上海生育金计算方法: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其中,生育津贴=收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1)怀孕7个月(包括7个月)以上生育或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0元(2)怀孕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500元(3)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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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金计算方法: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其中,生育津贴=收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1)怀孕7个月(包括7个月)以上生育或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0元(2)怀孕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500元(3)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3. 上海生育金怎么算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生育生活津贴加上生育医疗费补贴等于生育保险金。单位缴费比例乘以缴费基数等于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局并未对生育保险费缴费金额进行明确规定,由各地区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数值如有不明建议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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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生育金有多少

法律分析: 生育医疗津贴的发放标准:正常生育的统一是3000元。 如果你所在单位的平均工资超过去年社平工资3倍的, 生育保险 支付300%的部分,超过部分由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三)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5.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具体计算方法:不是晚育,顺产: 2892×3 3000=11676元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 3000=13122元晚育,顺产: 2892×4 3000=14568元晚育,刨腹产: 2892×4.5 3000=16014元。拓展资料:上海市申请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①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④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在上海等的女性职员,在生育孩子之后,若是想要获得生育保险的,需要办理生育医学证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的证明材料,在实际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得生育保险的请求时,除了需要提交以上的证明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交银行卡号的复印件。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6.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
具体计算方法:
不是晚育,顺产: 2892×3 3000=11676元
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 3000=13122元
晚育,顺产: 2892×4 3000=14568元
晚育,刨腹产: 2892×4.5 3000=16014元。
拓展资料:
上海市申请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
①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④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在上海等的女性职员,在生育孩子之后,若是想要获得生育保险的,需要办理生育医学证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的证明材料,在实际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得生育保险的请求时,除了需要提交以上的证明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交银行卡号的复印件。

7.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金计算方法: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其中,生育津贴=收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1)怀孕7个月(包括7个月)以上生育或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0元(2)怀孕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500元(3)怀孕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金为300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

8. 上海生育金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保险金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的社保来看
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生育金+住院费用报销
关于上海生育保险报销,很多孕妈准爸并不知道除了生育保险金外,还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如果在上海本地生产,并且携带了医保卡,那么这笔费用是实时结算的。如果在外地生产,不能使用医保卡,回到上海后可以去各区医保事务中心,线下报销,并且这笔医疗费用报销最好在分娩开始12个月以内报销。千万不要错过这笔国家福利!
注意:在上海交的社保,在外地生产,一定要是急诊住院才能报销,还有,住院的时候要求一定是三甲医院,是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而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申领不用现场办,可以下载随申办网上办理,但是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仅限住院费用),一定要现场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