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范围,包括什么车

2024-05-18 08:40

1. 机动车的范围,包括什么车

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车应遵守的交通规则: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           行检验。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           行维修、保养。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1)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               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           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1)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2)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的范围,包括什么车

2. 什么是机动车大照

大照也称“绿本”,即机动车登记证书,是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扩展资料:
动车登记证书审核
1、查看车主身份证件和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时用的证件是否一致,号码是否相符,从而确认是否一手车。
2、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国产/进口项目内的填写内容:有填写进口、海关或工商罚没及境外自带等字样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些可能影响车辆的销售价格。
3、车辆登记证怎么审核?查看实用性质项目内填写的内容是营运还是非营运,如果是营运要注意,并及时通知定价中心。
4、查看是否有抵押贷款,办理解押手续须本人与贷款银行联系,否则无法过户。
5、出示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代办,但必须有客户身份证原件:丢失补办的必须车主本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般在车辆管理所办理,领取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6、2011年10月8日之前上牌的车辆均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后上牌的车辆都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但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发放,车主本人可直接去原办理车管所领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证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医药费按责任怎样负担?

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判定书》所分的责任去承担自己的责任事故,如果是无责任则不需要支付,如果是次要责任,需要支付10%~40%左右。个人建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是具体的医药费需要怎么负担是要看事故责任判定书所判定的结果。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这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需要根据自己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无需为对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行驶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赔偿医疗费用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自己的身体会受到伤害。扩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医药费按责任怎样负担?

4.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全称交通强制责任险,是我国于今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5. 什么车属于小型汽车

小型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扩展资料: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条: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什么车属于小型汽车

6. 7至12米医疗车要什么驾照

您好!看一下行车证上注册的是什么车型即可。例 (1);小型客车,C 以上级别驾驶证即可。例(2);中型客车,B 以上级别驾驶证即可。(供参考)

7. 机动车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

机动车是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如果你爸爸上了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不管是骑什么车,只要是属于医保范围内的都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

机动车是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

8. 交通事故中我为机动车,对方为非机动车,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多元

让对方起诉。否则你垫付了钱,保险公司只按照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前期你垫付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你,除非结案才有可能。如果法院判决下来无异议,那么保险公司会赔付你的费用,钱是打给你的。对方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合理诉求保险公司会承担,也是按照责任比例。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你最好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确认一下,不一定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