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深圳特区批准建立于 A.1979年 B.1980

2024-04-30 12:23

1. “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深圳特区批准建立于 A.1979年 B.1980

     B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对基础知识的识记能力,难度为易。1980年,国家正式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立为经济特区。故选B。点评:经济特区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吸收和利用外资为主,外商投资给予优惠和方便。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对沿海地区实行外向型经济战略,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特区的改革,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    

“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深圳特区批准建立于    A.1979年  B.1980

2. 国家给深圳特区什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很多,在此进行列举:
   
 1、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等。
  
 2、集成路行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软件产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物流行业:被认定为重点物流项目的企业将在土地、用电等方面享受优惠,并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可使用"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审批。

3. 深圳等经济特区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深圳等经济特区,实施与其他普通行政区域一样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
我国目前只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经济特区只是在经济上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的经济区域。

深圳等经济特区实行什么制度

4. 深圳特区是谁提出来的

法律分析:邓小平最早提出建设经济特区的设想 分别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以社会基础信息大数据库为基础的智慧社会治理机制。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行统一平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设置使用权限,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5. 深圳是哪一年定为特区的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经济特区。 我国1980年把深圳、珠海、汕头及厦门确定为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深圳是哪一年定为特区的

6.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保障、促进、引导特区的改革开放和各项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章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特区法规授权,制定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或特区法规的具体规定。第五条 法规草案名称包括“条例”、“规定”、“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或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做出具体决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制定实施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在市政府职权范围内或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经济、社会及行政体制改革,制定特定区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
  (三)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其他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权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
  (四)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修订或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制定规章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做出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深圳体制改革、扩大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确认和规范的;
  (三)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通过制定特区法规设立、修订和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拟定法规草案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
  (二)贯彻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实验场作用和带动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
  (三)借鉴、吸收有关国家和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惯例;
  (四)加强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和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审查意见;
  (三)主持起草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规章的解释、备案以及公布与编辑工作;
  (五)对已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的规章进行清理,并可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工作。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第十条 特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向市法制局提出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及建议稿。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政府行政权的其他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提出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提出涉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法规草案或建议,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列入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年度计划。

7. 深圳是哪一年定为特区的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经济特区。 我国1980年把深圳、珠海、汕头及厦门确定为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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