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怎么使用

2024-05-18 07:36

1. 生育保险怎么使用

生育险应该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怎么使用

2. 生育保险具体怎么使用

社保交满12个月后,生孩子时不光不用花1分钱,还拿生育津贴。因为社保里的生育保险,包含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光可以报销生孩子的手术费,休产假期间还能拿生育津贴。这笔钱,不用扣税,生完孩子后,直接打到工资卡上,老板一分不能碰,全都归你。

3. 生育险要怎么使用?

社保交满12个月后,生孩子时不光不用花1分钱,还拿生育津贴。因为社保里的生育保险,包含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光可以报销生孩子的手术费,休产假期间还能拿生育津贴。这笔钱,不用扣税,生完孩子后,直接打到工资卡上,老板一分不能碰,全都归你。

生育险要怎么使用?

4. 生育保险如何使用?


5. 生育险怎么用

法律分析:参保单位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内和计划生育手术前15天内到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填写后送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参保职工持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摘要】
生育险怎么用【提问】
法律分析:参保单位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内和计划生育手术前15天内到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填写后送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参保职工持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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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育险怎么用

生育保险是一项地方性质的法规,报销产检费用的流程有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或者居委会办理申报手续。携带资料,到民政服务中心进行办理。各地有各地的政策,相关办理流程和报销比例都不一样,建议打电话到相关的负责部门进一步咨询。一、登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本单位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计划生育手术前十五日内到医保中心领取《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医保中心、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各一份),按规定填写,选择好定点服务机构并由单位盖章签字后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三张;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3、其他。二、定点就诊参保职工持《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三、非定点生育费用报销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分娩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5、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6、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四、非定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4、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生育险怎么用,具体如下:1、五险里的生育险可以在女职工生育时使用,对于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都可以由职工携带生育证明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具备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但有些地方规定要求交满12个月;符合法定条件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险的报销流程包括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2、但是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则由职工自行承担。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7. 生育险怎么用

(一)女职工计划内第一胎怀孕流产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处方及治疗费明细。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持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标准:四个月以下流产500元(生育保险支付14天产假工资),四个以上流产700元(生育保险支付42天产假工资),超出限额个人负担15%
(二)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
(三)领取男职工护理津贴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销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五)结算时间为每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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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育险到底怎么用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
  生育险到底怎么用       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央、省、部队驻潍企业,以及在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集体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
     具备什么条件可享受企业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时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并且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行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2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如何报销?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计发的?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关于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2〕120号)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逐月发放。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生育产假标准。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流产假期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不享受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