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4-05-04 02:09

1.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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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

看在悬赏的份上 我帮你做吧 但是我只告诉你答案和原因 至于案例分析报告那些你自己来做 那个要做完几乎等于一篇小论文了~
案例一:1.甲某应负刑事责任 因为甲某作为一名教师且幼儿出去游玩是由甲某带领的 所以甲某对李某负有救助义务 李某掉进粪坑 而粪坑的深浅仅有80CM 这个深度是淹不死一个成年人的 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对李某掉入粪坑有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所以甲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粪坑脏而不愿跳入 不属于没有能力去救李某的理由 不过这是一个争议焦点 你可以往这方面拓展开来讲)
2.乙某无罪 因为乙某只是一个过路人 他对于李某的生命不负有救助义务 所以即使他袖手旁观 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案例二:这一题的争议焦点应是收养是不是合法收养 由于题目中没有明确指出 所以我按照合法收养的思路去做
1.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 因为刘非已被刘利铜夫妇收养 从法律上断绝了张金宝对刘非的抚养义务 也断绝了刘非对张金宝的赡养义务(这里也有争议)
2.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因为父母失去抚养的能力后 应由其兄姐来承担抚养义务 直至其成年为止

案例三:1.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未定,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其与其他人签订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2.法院应当判决 合同无效并让王某搬离
3.仍是无效 因为李某不是该房房主 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4.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案例分析

一、百景园餐厅经营模式非常不错;优势体现在满足了各个阶层、各种工作性质用餐的需求,从管理角度说,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经营模式;
二、分层分类运营
1、便于餐厅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开展;
2、便于为客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三、统一采购;
1、采购量大,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更有优势,在价格上也会有优惠;
2、能节约人力,物力,节约成本;也便于管理工作;
3、三层部分用料由餐厅自行采购,是需要根据三层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因为三层的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的临时需求来操作的,所以很多用料及物品是不可预计的。再加上如果摆大型酒席,一些物料需要又会超出计划采购很多,所以需要自行临时采购;物品也都是餐饮类的一些物料;比如:客户要求吃龙虾什么之类的。
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计划管理;
2、库存管理;
3、效率管理;
4、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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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的书面形式

5. 案例分析

案例1 中第一条,某品牌电脑每日9:00—10:00以100元价格销售。销售价格明显低天成本,因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余三条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2 无效!一,赵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无权处置房屋。二,赵某虽然外表看似成年人,但实则未满18,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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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 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 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 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 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况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 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 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 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 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 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 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7.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考察《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内容,第二条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看到这里就够了,王钢和儿子同时死亡,互有继承关系,但是妻子是紧随其后死亡的,那么王刚和儿子在死时,其妻尚活着,所以王刚和儿子在死亡时都还有继承人那就是王刚的妻子-(儿子的妈妈)!那现在基本条理了,那就是推定长辈(父亲)王刚先死,儿子后死!那50万元应该怎么继承呢?根据法定继承就可以推出来。王刚先死,5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5万属于妻子,那就是另25万才开始继承,当然12.5万属于妻子,12.5万属于儿子。那现在妻子有37.5万,儿子有12.5万,儿子又死了,那儿子12.5万又转继承给随后死亡的母亲,即:妻子最后获得全部的50万。看到这里,从法律上来看,王刚之兄王雷没有了继承权。因为夫妻二人加子女的继承关系已经结束!那妻子死亡后50万 怎么继承呢?同样根据法定继承来推,父子都死了,第一顺位又没有其他人,那就转到第二顺位:兄弟姐妹。所以50万都应该由张英之妹张丽继承!至于5万元的丧葬费为干扰性!不用去理!这只是考试题!现实案例中!会考虑王雷操办丧事的情节!会给与补偿!补偿多少法院会自由裁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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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例分析

第一:协议经过双方签订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货物以清点移交时为期限,应该属于王所有,刘私自转卖,属于违反合同法,第二: 王某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同时递交仲裁机构或者 法院起诉,第三,王某又举证的义务.综上: 转让中,没有涉及到厂房等不动产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