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吗

2024-05-09 22:31

1. 股权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吗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吗

2. 公司上市会导致利益损失吗?

公司上市的最大意义在于上市公司的身份,会让公司扩宽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配股、发公司债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在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信贷时,上市公司的身份会是一种背书;在业务开拓方面,客户也会更信赖。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是有要求的,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也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对象。但也不是强迫上市公司必须分红,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分红政策,明确分红的条件、比例、决策程序等,并执行。上市公司根据利润实现情况,在平衡上市公司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进行分红;但如果上市公司利润为负值,都不符合分红的条件,也是可以不分的。连续3-5年都不分红的上市公司也是有一定比例的,这种主要是不符合上市公司所规定的分红条件,而可以正当地不分。

3. 什么是股权投资损失? 如何确认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方式: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所得一般是指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什么是股权投资损失? 如何确认损失?

4. 总公司上市后亏损了,那之前所赠的原始股权是不是要按比例负债务

公司亏损了原始股的股东不用出钱补亏损,只是股价降低了相当于股东的损失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摘要】
总公司上市后亏损了,那之前所赠的原始股权是不是要按比例负债务【提问】
公司亏损了原始股的股东不用出钱补亏损,只是股价降低了相当于股东的损失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回答】
好的【提问】
总公司盈利了的话呢?【提问】
盈利股价就上涨,原始股就值钱【回答】
那原始股怎么变现【提问】
上市前公司会募集股票,有一个限期,不能在二级市场出售。过了限期,就可以二级市场出售。【回答】
有规定期限才能出售所赠原始股对吗?【提问】
过了限期才能出售【回答】
限期内原始股是不能出售的【回答】
是不是要在证券公司交易【提问】
哦【提问】
不是,需要买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在公司章程里把用户的名字改成对方股份有限公司。【回答】

5. 股权投资损失是什么意思

股权投资损失是什么意思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股权投资损失是什么意思

6. 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损失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A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A公司的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A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A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A公司股权投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