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

2024-05-12 16:42

1.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手抄报吧,手抄报字行间要整齐,字体不宜太小,忌潦草、错字。你还在找寻好的手抄报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
     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消费者权益日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主要内容包括: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口号】 
     1.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4.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5.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6.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7.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8.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9.敢于善于维权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
     10.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1.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3.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14.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5.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17.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18.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0.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1.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2.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3.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5.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6.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8.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9.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30.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1.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32.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3.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34.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35.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6.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7.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38.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9.科学文明健康消费政府标语
     40.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

2.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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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提出的2018年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主要内容包括: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参考资料:3.15消费者权益日-百度百科

3.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的图片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的图片大全01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的图片大全02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的图片大全03         消费者保护法的作用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的图片

4.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分享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篇1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综上,1983年是第一次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篇2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真情知悉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1]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篇3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奔走,它的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该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采用加强立法、新闻、检验、标准化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措施。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篇4     为了切实开展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扬子卫浴领导积极组织动员,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文件以及活动目标。积极组织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对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力争将有关文件落实到实处。并以“诚信3.15,开心欢乐购,扬子卫浴亲情钜献”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便于促进各
     活动当天,消费者们络绎不绝的前来参观、了解、购买产品,我们的工作人员热情耐心的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知识以及解决消费者的疑难困惑,做到“诚信3.15,开心欢乐购”,让消费者们消费在阳光下!
     通过此次活动的有效顺利开展,真是实现了扬子卫浴“诚信3.15,开心欢乐购”的目的,通过公司上下的努力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受到了广大社会用户的一致好评。不仅提高了扬子卫浴的良好声誉,更加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从活动开展过程中真正体现并提高了扬子卫浴队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同样对扬子卫浴大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诚信”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公司发展的有力推手,在扬子卫浴的长期发展路途中。

以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的黑板报内容

6.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提高大家对自己的消费权利保护意识,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2020年有关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希望大家喜欢!
     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     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养成健康消费、科学消费的意识,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未成年人消费维权有奖征文大赛”的一员,现在我就来阐述一下自己的一次消费经历吧!
     记得有一次,妈妈让我去时代超市买牛奶,在买牛奶时,我学了妈妈平时那样,特意看了一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哦,没有过期,我这才一块石头落了地,买了牛奶,交钱以后,他发给我一张发票,我漫不经心地把发票揉一揉,眼也不眨地把它扔掉,我心想:不就是买一盒牛奶嘛,还需要什么破发票啊!可就是这张小小的发票,让我吃尽了苦头,回到家,当我打开牛奶时,我大吃一惊,发现牛奶表面结成一片片奶白色的小块,难道这是传说中的奶酪,但我买的是鲜奶呀!我再一闻,一股刺鼻的冲入我的鼻孔,原来牛奶变质了,“咦,明明没有过期啊?”没办法,我只好又走回去要求重换,他们理都不理,于是,我和妈妈到超市去追根问底,售货员还挺友善,将我们的情况了解一番后,说:“现在食物质量安全不容易保证,变质是难免的,你要退货,把发票给我看看!我可以勉为其难帮你们换一下”我顿时猴儿吃芥末——傻了眼:“发票!早就被我折了个稀巴烂,扔了!”“扔了,那我也没办法解决了”听了他的话,我和妈妈也无可奈何,毕竟我们手无证据,只好自认倒霉了。
     经过这次教训,爸爸意味深长地告诉我:“以后,我们凡是吃的,用的,玩的',都要到正规的购物超市购买,绝不能贪小便宜,而且一定要妥善管理发票,那可是重要的购物凭证。”
     又是一次购物,我买了一瓶矿泉水,我付了钱后,仍然傻乎乎地站在那里,成了超市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阿姨早已注意到站在柜台前的我,问:“小同学,你已经付了钱,怎么还站在这里?”“阿姨,你忘了给我发票了。”“一张发票有什么关系?”“那可是重要的购物凭证哪!”我模仿起爸爸的语气严肃的说,售货员竖起大拇指说:“不错,知道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啊!”听了他的话,我心里美滋滋的,像吃了蜜一样甜。
     是的,消费权益是需要自己去维护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争取享受自己的消费权益,也希望其他的人能和我一样分享自己的消费权益故事。

7.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设计素材

         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设计图片01          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设计图片02          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设计图片03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设计素材

8. 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 
    “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内容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