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5-16 02:45

1.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2. 债权人会议有哪些内容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3.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如下:(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根据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之处。旧破产法完全不承认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这是不妥的,所以新法作了修正。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因为新旧破产法均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的标准之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如职工债权人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按照其所代表的职工人数表决,因其代表人数众多,可能构成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实质否决权,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从利益相关的角度分析,除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影响其清偿利益(如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有表决权外,在其他情况下,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行与分配不影响其实际利益,故不应享有表决权,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在债权人会议上除有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依法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债权人会议成员。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担任,既不能是非债权人,也不能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且必须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而不能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4. 债权人会议究竟有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5. 债权人会议究竟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究竟有哪些内容

6. 债权人会议是干什么的?

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主动债权人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二、被动债权人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三、社会债权人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及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四、公司债债权人公司债债权人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

7. 债权人的会议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内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定的债权额计算。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此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即使未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和虽已出席会议但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也不能例外。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就会议的召集、表决的程序、决议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如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命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认为决议不违法,则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不停止执行。

债权人的会议

8. 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规定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召开会权前十五日内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及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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