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6 03:21

1.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者“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包括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和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健康发展。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两人。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第七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中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对行业或地方经济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合作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水平居全国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技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推进、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第十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委、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一般任期3年。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评审委员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授予“长沙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补助。第十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千元。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保。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共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第八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以相关行业、企业需求为主导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4.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第六条  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从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省成果推广规划项目中选择。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地、州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业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可视为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第十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计划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贷款、自筹及其他渠道解决,国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偿使用为主。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予扶植。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