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09 05:45

1.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介绍

《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4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第36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1)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介绍

2.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1)经纪人或组织的人员资格问题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第12条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13条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2)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同时应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3)关于经纪活动原则的规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①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②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③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④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⑤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⑥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⑦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4)对经纪行为的限制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②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③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④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⑤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⑥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⑦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⑧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⑨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⑩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⑾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5)经纪人信息的监管与披露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6)经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①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②未按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①、②、⑤、⑦、⑧、⑩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③、④、⑥、⑧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第十一条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

4. 经纪人管理办法(9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第七条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专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八条 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非经纪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经纪人事务所或者经纪公司兼职从事经纪活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五)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
  个体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并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二条 除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四章 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5.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标准

法律分析: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标准

6. 经纪人管理办法为什么被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是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废止。【摘要】
经纪人管理办法为什么被废止【提问】
您好亲 很高兴为您解答,对于您的问题【经纪人管理办法为什么被废止】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该规章中关于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的有关规定,【回答】
《经纪人管理办法》是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废止。【回答】

7.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纪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经纪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中介,并据此获取佣金的个人或者机构。
  经纪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或者经委托人授权而从事代理业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条 中介活动的准则
  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中介业务范围
  经纪人可以从事各类商品、技术贸易和其他商业领域的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监督机构
  本市工商、财税、物价、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六条 登记注册
  个人和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第七条 个人申请的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或者财产作为担保。第八条 个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户籍、身份证明;
  (二)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文书;
  (三)资金或者财产担保的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证书或者材料。
  个人申请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中介活动,还应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第九条 合伙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可以由个人合伙成立。
  合伙成立的经纪机构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条 法人经纪机构的条件
  经纪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额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经纪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纪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经纪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组织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
  (五)验资证明。
  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经纪机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章 中介活动的规范第十二条 中介合同
  经纪人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并按中介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中介合同的内容
  经纪人与委托人所订立的中介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事项;
  (二)提供中介服务的要求或者标准;
  (三)佣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四)履行的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经纪人应当根据所知悉的事实,据实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而为其进行中介的;
  (二)提供不实的信息,或者虚构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十五条 获取佣金的条件
  经纪人与委托人所订立的中介合同载明以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为中介服务内容的,经纪人履行中介合同后,即可要求委托人给付佣金。
  经纪人与委托人所订立的中介合同载明以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中介为服务内容的,在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前,经纪人不得要求委托人给付佣金。第十六条 中介活动费用
  经纪人事先未与委托人就中介活动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中介活动费用。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

8.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拓展资料:1.证券经纪人的职责: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入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摸清底数、解决遗留问题、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做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准备和落实责任追究等。3、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4、证券经纪人要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才具有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是《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必考科目),后四门过一门就可以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后面的相当于单项,你可以根据自己具体以后的发展来考虑选择科目,全部考完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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