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2024-05-09 12:51

1.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注册制,即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是公司发行证券上市的制度,其区别于核准制。

特征是快进快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时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而核准制手续多,上市和退市的条件都多,例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优质的新兴企业难以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一些业绩恶劣的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很长。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会导致市场生态出现重大变化,优质企业容易上市而劣质企业容易退市,退市则高位套牢的资金无法期望于下个牛市去解套,因此对散户的能力要求提高了,会淘汰部分散户而扩大机构资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场的规模。【摘要】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提问】
注册制就是取消A股的计划生育,以后只要合法合规随便生,但公司是龙是从虫,股价是高是低,投资是赢是亏,交给市场买者自负。管理层未来的重点将是抓违法乱纪抓老千。【回答】
注册制,即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是公司发行证券上市的制度,其区别于核准制。

特征是快进快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时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而核准制手续多,上市和退市的条件都多,例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优质的新兴企业难以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一些业绩恶劣的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很长。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会导致市场生态出现重大变化,优质企业容易上市而劣质企业容易退市,退市则高位套牢的资金无法期望于下个牛市去解套,因此对散户的能力要求提高了,会淘汰部分散户而扩大机构资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场的规模。【回答】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2.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

您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摘要】
对证券法规定注册制的认识【提问】
您好,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回答】

3.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1、审核内容的不同:注册制所审核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文件形式,对于公司的质量并不关心。核准制审核的是公司的实质,对于公司的发行条件比较注重;2、成本:注册制度的成本相对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注册制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3、审核机构的不同:注册制的审核机构以中介机构为主,核准制的审核机构以政府为主。拓展资料: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把关,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不仅要充分公开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达到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经由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才可取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资格,以禁止质量不良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实质审核”的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依法将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并制作成为法律文件,并交至证券管理机构,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查。证券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证券管理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见,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更快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股市的发展有什么影响?1、注册制改革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质量问题参差不齐,会给股市来带更大压力,这将对投资者切身利益产生影响。2、创业板股票波动幅度将加大(单日最大波动幅度将由10%放宽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将更加活跃,券商、创投公司等将受益于改革制度红利。3、注册制的施行将降低小微类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极高成长性但在公司起步阶段、上升阶段无法稳定持续盈利的企业直接受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更多小微类和创新型高成长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4. 证券法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新股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 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对注册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基础性规定,由证券品种的相应监管机构负责注册,并可以由证券交易所等主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开展具体审核,《国办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审核架构。一是审核环节。由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同意发行或终止审核的意见。二是注册环节。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三是注册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是授权安排。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开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办通知》在作出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授权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相关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充分吸收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实践。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即采取了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的组合模式。由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并严格遵循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的时限要求。科创板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

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6. 证券公开发行注册中的发行上市审核有哪些机制和特点?

上交所投教专员 目前,上交所分别在科创板和公司债券两个领域,依法实施证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在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实践中,形成了如下审核机制:一是问询式审核。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答复问询的内容,也纳入信息披露范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分行业审核。审核机构根据不同科创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风险特征设置若干行业审核小组,对发行上市申请实行分行业审核。三是电子化审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受理、问询、回复,以及业务咨询、预约沟通等事项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同时实现全程留痕。四是透明化审核。审核标准、审核进度、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及时通过网站向市场公开,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的发行上市申请,以及审核机构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置于全市场、全社会监督之下。五是可预期审核。除规定的例外事项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用时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总用时也不超过3个月,保障了发行上市审核环节的可预期性。

7.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包括有申请;核准;发行;以及承销等。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一、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主承销商的作用是怎样的
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主承销商的作用如下:
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二、企业债和公司债和公司债的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
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
第三,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
第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第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8.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