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哪些规定?

2024-05-17 01:24

1.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哪些规定?

  按照证券法规定,对证券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下列要求:
  1.证券上市交易前,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托管,上市托管是强制性的。不管证券持有人是谁,都必须强制接受托管,否则,证券不能上市交易。
  2.证券托管必须在证券上市交易前进行托管,在证券上市后进行托管是无效的。
  3.证券上市前进行托管,必须是全部的,部分托管也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
  4.证券托管仅是证券上市交易的需要,并不影响证券持有人对其拥有的所有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仅仅是负责托管,证券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对被托管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无权将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约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行为,也是为了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有哪些规定?

2. 什么是证券托管?

	  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证券所有人权益和证券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
	  证券托管的原则是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办法,并按每一投资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人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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