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有何待遇

2024-05-06 08:45

1. 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有何待遇

为保证河北省科技奖励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日前,河北省科技厅印发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细则共7章57条,主要突出了五方面内容。

调整了奖励范围,对五大奖种的奖励范围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拓展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范围,在原有“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基础上,增加“科学技术普及类”和“企业技术创新类”。完善了奖励评定标准,新增了生态效益等要求。

进一步压实提名责任,明确了提名者主要职责,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提名遴选机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异议调查答复等责任。对不得被提名和授奖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摘要】
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有何待遇【提问】
为保证河北省科技奖励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日前,河北省科技厅印发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细则共7章57条,主要突出了五方面内容。

调整了奖励范围,对五大奖种的奖励范围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拓展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范围,在原有“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基础上,增加“科学技术普及类”和“企业技术创新类”。完善了奖励评定标准,新增了生态效益等要求。

进一步压实提名责任,明确了提名者主要职责,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提名遴选机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异议调查答复等责任。对不得被提名和授奖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回答】

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有何待遇

2. 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额定人员人数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河北省召开2021年度河北省科技奖励大会,授奖项目259项(人)。其中,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人;省自然科学奖2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1项;省技术发明奖18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9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214项,其中一等奖23项,二等奖78项,三等奖113项;4人获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摘要】
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额定人员人数【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河北省召开2021年度河北省科技奖励大会,授奖项目259项(人)。其中,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人;省自然科学奖2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1项;省技术发明奖18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9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214项,其中一等奖23项,二等奖78项,三等奖113项;4人获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回答】
据悉,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共受理提名15人,通过初选,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投票,授予韩旭、刘日平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回答】
河北省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额定内完成人是几个?【提问】
6个【回答】
是哪个部门发的文件?谢谢!【提问】
河北省人民政府。【回答】

3.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

4.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科学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一)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发表或作为专著出版的理论成果;
  (二)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发明创造,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七条 省农村科技奖的申报条件:
  开发、推广、采用适合于农村的先进科学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设立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征得主持单位和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按前项规定办理。
  (三)省长特别奖由省长核准授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授予。第十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专利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省长特别奖,属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属集体的,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20万元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村科技奖均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金。
  对获省长特别奖的个人和集体中的首席人员,同时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第十二条 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分奖金不得少于70%,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获奖项目再获得上一级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第十五条 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六条 市、地和省政府委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件、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分别由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