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2024-05-16 06:17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解读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举措。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专业审批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

法律分析: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举措。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全文。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

6.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5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6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安全性审查  国家密码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共80项以及4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3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此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11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    12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教育部    14  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科技部    15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重要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审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贸易县审批  国家民委    18  烈士评定  民政部    19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财政部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部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3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4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9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0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  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3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国土资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国土资源部    3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国土资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39  农用地转用审查  国土资源部    40  土地征收审查  国土资源部    41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国土资源部    42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4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国土资源部    44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5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50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  水利部    52  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56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海关总署    57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海关总署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59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总局    60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6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62  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64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65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6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国家林业局    67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8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家宗教局    69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家宗教局    70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家宗教局    7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国管局    72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管局    73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5  非国家外专局资助因公赴境外培训项目审批  国家外专局    76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审批  国家外专局    77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国家外专局    78  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  国家外专局    79  区域用海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0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  国家海洋局    81  区域用岛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国家文物局    83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国家档案局    8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国家档案局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专业审批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40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5出海船民证核发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46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7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49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51麻黄素运输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2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公安部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6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省、自治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订)

8.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什么意思,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从概念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是行政审批这一行政行为是因当事人的依法申请而启动,而不是基于行政审批机关职权而开启;二是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同意、批准、审批)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是这一行政行为的实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许可证的发放(或者为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现在国务院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仅是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行为,意味着市场放开或市场的门槛放宽,拆掉了市场的“篱笆墙”。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事项、行为、资格资质认可)不需要申请审批了,直接就可以“进门”了,通俗讲就是不需要“门票”了;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了。而并非取消该项工作,也并不是该项工作不存在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在当地影响力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媒体上公开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取消行政审批权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行政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措施,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工作职责要从“事先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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