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2024-05-17 19:06

1.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
我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切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进一步理顺切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宗教部门机构设置,民族宗教部门独立设置,列入政府序列,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单列,确保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便有效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加强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为宗教教职加强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特别要重视有一定培养 前途的年轻宗教人士的培养,可选送部分到佛学院,神学院学习深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白皮书: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2. 如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工作的实质是特定人群的群众工作,我州的宗教活动场所多数在农牧区,要夯实宗教工作基础,重点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基层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好乡镇场、村队、社区一把手为管理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对村队“两委”班子、社区干部的教育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组建好各自的民管组织;搞好民族团结和教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向穆斯林群众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好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引导鼓励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是充分发挥县市伊斯兰教协会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使县市伊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宗教人士的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大力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是不断提升宗教领域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加大宗教事务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建设,选优配强干部,落实人员经费,充分发挥宗教执法队伍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中的重要作用。


不断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我们将全力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动摇。党的方针政策是指引我们夺取胜利的法宝。要正确看待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切实保护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全面维护好信仰宗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既要坚决克服和消除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视为权宜之计,也要坚决克服把宗教看得太高太难,对宗教问题不愿管、不敢管、放任自流的厌烦情绪。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宣传教育引导要长期化、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对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抵御民族分裂势力渗透的意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以强有力的思想宣传教育引导,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最大限度地压缩“三股势力”的生存空间。
三是强化对宗教相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条例等制度的落实。落实好对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管理的规定,确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落实好寺管会备案的规定,依法做好宗教人士的资格认定工作。
四是严防严打、依法惩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宗教活动,不断提高抵御渗透能力。

3.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1、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政府的责任,所以必须加强管理。2、中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为防止别有用心国家利用宗教从事反华活动,必须加强管理。3、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组织及其信教群众聚集活动的地方,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必须加强管理。4、恐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必须加强管理。5、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维护正常宗教秩序角度,必须加强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4. 国家要怎么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各级政府对宗教工作还是比较重视的,但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管理的出发点停留在“不出事”、“怕出事”这种实用主义的层面上。对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在老百姓的宣传工作还不是很到位。有些群众错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于“宗教活动自由”,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二是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简单化,平时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敬而远之,出了问题则简单处置,宗教方面不稳定因素不能及时化解。三是管理的力量不足,在乡镇(街道)一级,拥有行政执法证的一般只有民宗助理一人,进行行政执法,还要依靠上级民宗部门的力量,影响对基层属地管理要求的全面落实。另外,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在基层发挥得还不是很理想,各存想法,各自为阵,宗教工作难以真正形成合力。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对策。
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结合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我认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要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目的。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要促进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要体现在通过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引导、热情鼓励、改进服务和积极推动,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并借以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们还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时期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通过不断努力,增进宗教和睦,团结全体信教群众共同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

5. 国家要怎么样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宗教院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并保障规划和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要怎么样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6. 我们为什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政府的责任,所以必须加强管理。2、中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为防止别有用心国家利用宗教从事反华活动,必须加强管理。3、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组织及其信教群众聚集活动的地方,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必须加强管理。4、恐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必须加强管理。5、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维护正常宗教秩序角度,必须加强管理。

7. 怎样依法管理宗教活动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任何宗教 团体、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都要遵守独家法律法规,坚持国 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权 益,确保社会安定和稳定。《宗教事务条例》及相继制定出台 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是加强宗教 事务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起 到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一方 面是深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和一系列管理办法;另一 方面是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切实 做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第三是维护宗 教界合法权益,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怎样依法管理宗教活动

8. 怎样依法管理宗教工作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任何宗教 团体、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都要遵守独家法律法规,坚持国 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权 益,确保社会安定和稳定。《宗教事务条例》及相继制定出台 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是加强宗教 事务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起 到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一方 面是深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和一系列管理办法;另一 方面是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切实 做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第三是维护宗 教界合法权益,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