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4-05-16 04:03

1. 南京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需要的手续太多了,再说申请这个保障房的人也太多了,没有点关系搞不定的。
真要申请的话,
非官方解释:
1,要很穷,相当穷,以至于没有住房的话快影响社会安定了
2,要跟某个有权势的人能拉的上关系,还要舍得花钱,那样人家就可以提早给你安排房子了
3,,要有足够大耐心,慢慢等着排队

(近乎)官方解释:
1,在南京工作了一定的年限,要有社保
2,家庭月平均收入在一千多(具体记不得了)一下
3,没有住房
4,~~

南京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2. 南京保障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绝大多数公民所住的房子属于国家推出的保障房。因为毕竟我国的商品房的房价太高,所,针对一些符合国家住房条件的人员来说,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一下保障房,各地对保障房的居住条件也是有所限制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南京保障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南京保障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2、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
(一)、
(三)、
(四)、
(五)、
(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注:以上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4、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通过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针对已婚居民和住房困难家庭所制定的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要申请南京市政府的保障房的话,在家庭成员当中必须有一位是属于本市户籍的。

3.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这一的最新认定标准明确,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明确,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该文件明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什么是保障型住房呢
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二、在租赁的情形申请保障型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保障性房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2]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4.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 江苏南京保障房怎样申请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
1、 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江苏南京保障房怎样申请

6. 南京市各类保障房申请条件

各类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租赁补贴申领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城市低保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租赁补贴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实物配租: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2、城市低收入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租赁补贴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实物配租:
(1)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3)低收入享受全额租赁补贴满两年的家庭;
(4)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三、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人均月收入2421元以下,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地外来务工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需满足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性限价住房是面向首次置业的家庭,被认定的人才以及达到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包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3、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务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级以上职称);
4、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7. 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1、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3、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4、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二、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四、南京限价房申请条件
(一)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申请人持《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住建委下属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8. 南京保障房如何申请

一、申请住房保障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上述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已经申请了住房保障,领取全额补贴满两年的家庭可向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实物配租,但前提是区房改办有房源来安置。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