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的法律问题

2024-05-10 02:48

1. 房产买卖的法律问题

一:房产公司和业主均有如实告知义务
二:签署合同应提供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件,配偶签字或者配偶同意出售的声明,以及其他本次交易所需要的文件;
三:在交易时,买卖双方以及中间方均需要对物业地址,价格,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等进行确认;
四:交易时您是否仔细看过该份合同内容以及房屋坐落地址,看房子时,是否签署过看三号以及想要认购三号的确认书等,这都是有力证据;
五:合同部分内容属于加重您这一方的条款,可视为无效,中间方和卖家均免责,对您不利;
六:估计该公司也非正规或者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低下,若大公司尽快联系总部进行投诉,并将此事反馈至区,市建委和工商部门(如果没有做备案,那就没有办法约束对方了,只能选择报警)。
七,口碑不好的,中介人员态度恶劣的公司尽量不要选也不要过渡纠缠,对您是不利的,尽快保存证据报警,起诉。

房产买卖的法律问题

2. 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

  在你描述的情形下,你朋友是可以直接卖掉房子的,他现在的处境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果分割行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关于如何分割?因为,你没有描述房子的构造,如都是独门独院?还是都在一个屋子里?分情况说明一下:独门独院属于可以实物无分隔,只卖自己的部分就可以了。如果是一户一主,那需要对房子折价、或者拍卖的方式,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其兄弟不同意,那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分割,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依据我给你列在下面~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有问题留言吧~

3. 法律问题,咨询关于卖房后的相关问题?

1、这个不用担心,钱怎么出的不重要,只要是能证明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然是一人一半产权,而且没有你同意,男方也卖不了房子,过不了户
2、当初买房子10万元,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丈夫的,否则还是共同财产,不必然是你丈夫个人财产
3、现在婚姻还存续呢吧?怎么搞得像要离婚一样?没必要太计较房子写谁名,那不重要,写谁名都是你俩共同财产,别因为这些搞得关系紧张。

法律问题,咨询关于卖房后的相关问题?

4. 各位律师关于卖房子的问题

您好:
    如果您母亲没有立遗嘱或是过户给您,楼上房屋由您和您哥哥共同继承。也就是说您只能继承楼上房屋的二分之一。
    如果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不知道您指的楼上楼下是否是独立房屋,如果是,根据目前情况,即使发生继承后,您也无法卖出,因为是共有。
    建议说服您母亲将房屋过户给您。或立遗嘱指定您继承。

5. 房屋在买卖上的法律问题

1.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注意此处,可以考虑依此摆脱履行合同的责任)
2.还有就是参考诉讼时效的规定。
买方在届期多年后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买方要求卖方过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债权也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要求强制履行。
3.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因此,在起初的四年内,卖方有义务先过户,然后买方才实际支付价款,这时买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卖方在第四年届至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可以认为卖方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其中之一就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债务,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四年后,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到期,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到期),从理论上来讲,双方此后都可以行使合同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但有些情况下还是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你不交钱我就不过户给你。

但这个案子还涉及违约责任和原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涉及合同内容的解释问题,本人没有弄明白的,所以无法断定可依诉讼时效解决这个问题。
感觉此问题比较复杂,我暂时还没想好怎么解决,有空了再想想,先Mark一个。 找律师的话,感觉大多数律师都不能弄明白此问题,建议找个学民法的博士或者很有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咨询下。

房屋在买卖上的法律问题

6. 房屋买卖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房屋无疑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面对在交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所带来的困扰,却又使得消费者感到极其烦恼。因此,利用法律知识来规避购房风险,对购买者而言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二手楼房屋买卖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以便消费者能更好的了解并规避有关法律风险。在一手楼交易中,购买者必须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楼盘广告的法律认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收楼交接中关注问题、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等事宜。
(一)收楼交接中关注问题延期交楼、水电不通、质量瑕疵等问题相信不少业主都经历过,收楼时的兴奋也因此大打折扣。因此,购房者在收楼过程中,也要留心检查并办好交接手续,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购房者需要看交付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其次,购房者要详细检查房屋质量;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检查水、电、煤气/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正常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开发商签字、盖章。在收楼时,购房者需要向开发商索要《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约要求维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退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
(二)产权登记的约定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都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但是在实务当中,开发商由于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税费、企业转制或权属纠纷等因素的影响,逾期办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购房者遇到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履行,出现延期办证的情况,购房者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根据该解释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开发商延期办证,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开发商办好证没有交给购房者,在司法实践还是认为延期办证的情况,这一点需要注意。因为有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摩擦的时候,开发商没有把办好的证及时给业主的时候,这种实际上是可以诉讼的。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除了要关注房屋本身之外,还要关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的有关约定将对日后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7. 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1、定金: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一方违约的,收受定金方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房屋被转卖给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a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也同时适用本条)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8. 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可以
按合同约定没付款,房屋所有权由李先生所有
其实保留房屋所有权,就是不办理房产过户,在物权法规定里,不动产(房产)以登记所有权变动才发生效力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