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8 23:10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做好项目与资金的衔接工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化投资结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涵义及范围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界定。第三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其投向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并优先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基础原材料、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倾斜。第四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列入由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建设。
  银行、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不得为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在项目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前,须经过规定程序由各级计(经)委审批。规定的程序为: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然后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计(经)委或上级计(经)委审批。对项目性质简单、建设规模较小的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程序遵从省计(经)委、市(地)、县(市)计(经)委作出的规定。第六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各计(经)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审查预算外资金来源,并将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送同级计划部门。同级计划部门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抄送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计划部门不予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上年度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第八条 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未列入计划部门投资计划擅自动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由计划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停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
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
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
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
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
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
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
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
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
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
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3.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2、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何一个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4、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现阶段缺乏关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审计依据不足,缺乏衡量标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施标准不一,弹性过大、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跟踪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都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跟踪审计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审计部门有时处于被动的局面,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2、审计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奇缺。审计机关多以财会、审计及财政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设计、管理、施工、预算编制、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人才。一方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面广,需要专业知识面宽;另一方面,跟踪审计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个别项目的审计效率不高;导致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未能列入审计计划,有的投资项目审计需要排队等候,投资审计存在盲区,跟踪审计无力开展。3、单位认识偏差,审计环境欠佳。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项目施工单位多,加之审计宣传、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跟踪审计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认为跟踪审计就是跟踪监视,跟踪审计就是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因此,有关单位对需要跟踪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意逃避审计监督;加之跟踪审计受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的影响,给跟踪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4、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牵涉面广,责任重,要求高,审计机关从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大多非专业出身,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专业技能难以适应跟踪审计新的要求。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风险明显加大,主要来自跟踪审计打交道的对象多为施工企业老板,而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许多障碍和压力。加之审计内部复核人员不懂工程技术审计,审计廉政建设及质量控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5、审计经费不足,制约审计发展。由于跟踪审计时间长,需要聘用专业人员,投资审计在办公经费,人员培训,计算机审计硬件、软件运用,现场跟踪审计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财力。由于审计经费难以保障,审计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某些跟踪审计无法开展,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6、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深度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在第一款最后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3年滚动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3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融资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办理支付。”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筹措落实自筹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七)删去第十七条。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况不予追加预算。”
  (九)删去第十九条。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其中的“项目招标文件编制、项目合同订立”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删去第三款。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委托”修改为“授权”。删去第一款中的“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项中的“未经批准”。第三项修改为:“(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第四项修改为:“(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删去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6.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类基金、集资、附加,以及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
  (四)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属预算外性质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在法律未对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计划、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引导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第七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报省财政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类基金、集资、附加项目的设置或取消,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重要的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财政、物价部门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
  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第九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项目设置及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基金的项目设置及其标准制定和调整,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前,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开支,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除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
  每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在一家银行开立收入、支出两个帐户,开户前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将全部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并按月(季)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应在收到报送的计划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核拨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8.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预算安排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草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预算安排,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相衔接。第八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因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经批准的除外。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贴息等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预算。投资补助、贴息等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应当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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