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6 21:37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特点和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继续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形成既有战略纵深部署又有学科发展布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格局。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资助项目的遴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大,目标先进。包括:在国内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和优势,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
  (二)要有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之间研究内容须是有机联系,能够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
  (三)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四)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第三条 重大项目要少而精,规模适度,所含子课题不宜太多。资助强度平均每项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第五条 重大项目采取在专家建设基础上统一规划,在项目指南引导下定向申请,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逐项论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评审,要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透明度。第七条 要把竞争机制贯穿于重大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全过程,强化资助项目的检查管理。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有关科学家个人或集体及有关部委,均可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组织重大项目的战略设想与要求,提出重大项目立项的建议,亦可在优秀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的基础上,或在已经完成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扩展的原重大项目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第九条 所有立项建议均需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经建议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八份送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并根据建议的重要性、迫切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费的可能,分期分批地提出重大项目立项计划草案(跨科学部的项目由委组织协调),经委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第十一条 经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根据其组织工作的成熟程度,通过重大项目指南,分批分年度公布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目标和课题构成等,引导科技人员定向申请。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重大项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公布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对重大项目所属课题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相同,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的名称。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书经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初审后,按所属重大项目归类,送同行专家评议,择优遴选重大项目及其所属课题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未经同行评议的课题和申请者,不得进入重大项目。第十四条 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就重大项目课题构成、研究队伍、经费框算等问题与选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研讨、协调、组织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申请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点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作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组织管理等。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及课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各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二)项目主持人完成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相关科学部;(三)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第三十三条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验收专家组名单(由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评审论证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商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核准后组织验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由财务局组织审核。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第三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经计划局复核后,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署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与项目验收意见一并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归档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列六章,三十九条。这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而制定的,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内,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申报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主管科学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交流与验收,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专家。专家根据重点项目的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与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部根据专家综合意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工作,被视为正式结题。主管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结题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结 题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九条 每个重大项目应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并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促进交叉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学术领导小组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可对研究内容、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间的协作研究。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学术交流和工作协调会议。负责向科学部报送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项目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中期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研究计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负责,做好与项目所属其他课题间的交叉与协同,负责撰写课题进展等相关报告并提交项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在执行中进行中期评估。专家评估组由相关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评审论证会部分专家和项目组以外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等(包括管理专家)组成,就项目及课题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及经费调整提出咨询评估意见。科学部根据专家评估组评估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按年度进行预算,逐年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重大项目资助经费除用于课题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外,另留有部分经费用于课题间的交叉研究、进展情况突出课题的经费增拨、工作交流、评估等活动需要。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依托单位,经项目主持人同意,由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项目主持人变更,其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承担的重大项目。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中止须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科学部审核,计划局、财务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所余经费纳入该项目经费。项目中止由科学部提出,计划局审核,委务会议审批,财务局备案,所余经费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研究计划,每年项目学术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明联合资助单位名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对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科学部报送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应制订研究资源共享办法,项目组成员须共同遵守,保证课题之间的研究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依托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学科交叉申请应具有相关学科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建议,包括资助方案构架、申请者答辩名单、专家评审组组成等,经计划局复核后,送分管委主任批准。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一)科学部对评审方案中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供专家组参考;(二)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须商计划局,经政策局核准后签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后,送计划局、财务局备案。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核。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务会委托审查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批准项目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课题计划书及经费预算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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