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汇管理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何关系

2024-05-12 04:46

1. 加强外汇管理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何关系

(一)加快发展外汇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目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支持完善人民币资金、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产权等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其中,外汇市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桥梁和媒介,其发展和活跃的程度会对金融中心建设产生深刻影响。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发展外汇市场。在现有良好电子化市场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充分、自主、开放的中国外汇交易,通过延长交易时间、改进交易方式、逐步降低交易费用、推进交易平台和清算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等措施,提高外汇交易的效率,满足交易主体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以及交易量持续增长的需要,并在这一过程中促进外汇衍生工具定价和交易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同业拆借不会导致本外币的直接转化,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冲击较小。应扩大拆借市场的参与者范围,引入更多类型符合条件的机构,促进外汇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资金交易量。
(二)推进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发展需要
上海正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交易制度、管理方式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创新。随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必要深入研究并加大外汇产品的创新力度。一要推动外汇衍生产品的发展。结合上海银行机构和企业多的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银行、企业的实际需求,深入研究并适时推出相应的外汇衍生产品,促进多层次的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体系的形成。二要密切关注和持续跟踪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银行、企业经营的影响,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工具。三要在鼓励外汇产品创新的同时,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确保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上海正在努力集聚和发展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特色鲜明的专业化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及各类公募、私募投资基金来沪发展。从完善投资者结构的角度出发,还应发挥跨国公司和非居民的市场主体作用。一要推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充分认识地区总部的重要作用,发挥上海“靠近市场、便于决策”的优势,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成本,吸引地区总部落户上海,帮助公司实现内部资金管理功能的优化。二要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推进,逐步吸引非居民有序地参与各项金融活动。目前,应尽快明确界定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制订同时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改变外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多年而没有相应管理规定以及中外资银行政策待遇不一致的问题。
(四)深化金融改革,实现资本流动的完整循环
一要通过扩大实体经济流量带动资金流量的增长。充分发挥上海的区位优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外汇监管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在增加贸易流量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结算、贸易信贷、结构贸易融资、套期保值等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资本运动所需的金融服务增量中寻求最大份额和最优收益。二要增强上海对内、对外的资金辐射功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上海成为国内企业的主要融资场所、中资企业集团的境内资金管理中心,以及企业“走出去”的资金输出地。继续吸引外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资金管理总部,不断拓展现有的资金集中管理功能。积极推动QDII制度发展,支持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扩大金融对外投资,不断拓宽资金流出渠道。继续推进QFII制度的实施,鼓励中长期投资者进入国内资本市场。支持外资银行的本地法人化经营,完善银行转制过程中的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管理。
(五)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推动区域合作发展
一方面,要借助长三角地区的联动,深化国际金融中心的集聚与辐射功能。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辐射与长三角其他地区接受辐射的互动中加强经济的关联性,以合作共赢为宗旨,以利益为纽带,从更高层面规划长三角发展,真正从制度安排上实现长三角金融合作联动。具体而言:应支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跨区域业务发展需要,办理异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异地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业务;支持中资企业集团和外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为长三角地区的成员公司集中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通过大力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支持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在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和外资外汇登记的协作;完善长三角地区的外币资金清算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充分借助上海特殊经济区的区位优势,发展其改革试验田的作用。要将特殊经济区的功能整合同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相结合,为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实现提供一个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洋山保税港的功能,积极先试先行,利用大量与贸易有关的资金运作,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
(六)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优化金融环境
一要针对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研究制订新的监管措施,在改进管理手段、实现便利化的同时,减少监管的真空点和薄弱点,尤其要重视外汇收支总量大、结构复杂、资金流速快、跨境资金“大进大出”等问题。二要提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深层次合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群体合力。加强同海关、外经贸和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密切关注和研究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等落实情况。加强同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外汇收支监管。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现有各种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强化对系统信息的资源整合和优化处理,探索构建高效统一的外汇业务公共数据平台。同时,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及时跟踪分析跨境资本流动的异常情况,加强对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特别是对投机资本的有效监管。

加强外汇管理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何关系

2.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等市场的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第十条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3.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金融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创新保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成果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创新奖励办法,对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4. 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条件?

上海金融中心优势
1.完善的国际航空线路
2.中国国内最大的港口城市
3.由来已久的大城市基础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第七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等市场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第十条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6. 央行: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正式发布。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金融领域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充分体现。《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是长远的,不会受到疫情影响,改革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风险治理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以下为政策原文:
银发〔2020〕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力度,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更高水平开放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于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试点更加开放、便利的金融政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绿色金融政策。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力度。
(二)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增强金融创新活力,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健全金融法治环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措施,部分措施可在临港新片区先行试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
(一)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1.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区内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6.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7.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推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三、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8.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9.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10.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11.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二)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12.继续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入市,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13.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14.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因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15.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
(三)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16.支持上海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17.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上海市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文件,定向拆除市场准入“隐形门”。多措并举,孵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庭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一)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
19.提升长三角跨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20.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全部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21.强化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三农”、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科创类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
(二)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
22.推动G60科创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2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与评估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研究支持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科创板发行和交易提供便利汇兑服务。
24.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长三角企业和个人借贷信息全覆盖。开展长三角征信机构监管合作,试点建设长三角征信机构非现场监管平台。
25.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
(三)建立健全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6.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评估系统,编制金融稳定指数,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ADR)合作。
27.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统筹的监测分析框架,提升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
28.促进长三角普惠金融经验交流,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联合撰写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
五、保障措施
29.支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监管能力的试点,推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城双活灾备中心在上海建设落地。研究推动在上海设立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集中整合各金融市场的交易信息,提升监测水平,与雄安新区相关建设进行有效衔接。
30.目前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适用于上海实际的,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试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上海银保监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7.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金融机构解决营业、办公用房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本市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金融集聚区的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