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4-05-04 15:42

1.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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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2.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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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等规定,我会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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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第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分4大类: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接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约束的相关法规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一般在保险集团旗下,利用保险资金投资。约束的相关法规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有具体的投资范围限定;3、证券公司下的资产管理部,主要业务是采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证监会批准的业务模式。约束的相关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4、其他工业集团下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私募性质,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对于这类公司,受一般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限制,属于灰色地带。综上,1、2、3类资产管理公司或机构属于金融机构,需金融监管机构前置审批,第4类资产管理公司仅需工商管理局注册即可,不需前置审批。————以上是我辛辛苦苦查了各类法规办法,问了各路高人后总结出来的,快把悬赏分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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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目标是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成立。受委托之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保险资金或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管理运用自有资金。但保险资金运用不得突破保险法规定,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纵不同来源资金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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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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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身份和比例限制,界定了业务范围和定位,明确了和控股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确立了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但随着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应逐渐放开,业务范围应逐步拓宽。同时,与母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应尽快出台具体规定,解决和证监会在监管中的协调问题。2011年4月2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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