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2024-05-11 23:20

1. 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此文系作者和于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
综观世界上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经验,如美国的石油基地储备战略、原苏联实施的行政加技术管理、印度尼西亚的合同管理都有其共同的特点: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探、开采许可证管理相当集中;开发监督相当广泛、深入;对矿业违法活动不但要进行严厉经济处罚,有的甚至责令停止,而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以市场经济法则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美国最为典型。自1807年颁布实施的《铅矿出租法》以来,其矿业立法及其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美国依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超级大国。与之相伴,美国的矿产开发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演变过程,即由单纯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逐步转变为目前的政府集中管理控制,达到所谓“理智”地综合利用、保护开发各种矿产资源的目标。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不久,国内经济处于重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急速膨胀,同时大片西部领土也亟待开发。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人口西迁,对公有土地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制定了特别的“自由进入”政策,只要在某一土地上发现矿点后提出申请,办理简单的登记手续(现场立桩标界),就可获得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采矿的特许权,甚至连矿区使用费也不交。实际上政府对矿产开发活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72年《通用矿业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某些矿业活动。进入20世纪,美国政府关心的重点转向保证本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对某些矿产的开发实行矿产勘查许可证和矿地租借制度,并于1920年出台了《矿地租借法》。同时,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对某些已知矿床的开发活动实行竞争性的投标制度,其中环境影响和开发盈利程度、矿区使用费等都是投标中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材料法》(1947年),《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年)(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以及《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1980年),无论出于何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都从不同侧面完善、补充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各种矿业活动均有法可依。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护或鼓励某类矿产的开发,实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如矿区使用费,按1970年修订的《矿产租赁法》规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因矿种、开采条件、市场供求状况不同而异,对需要鼓励开发的地区(如偏远落后地区,急需增加就业机会的地区),有意识地降低矿区使用费率、采掘税率,提高资源耗竭补贴率。而对那些需要限制开发的矿产和地区,则采取相反的经济调节政策,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扩大国内矿产生产,美国政府还制订并长期坚持执行“战略矿产储备计划”,建立国家的矿产战略储备地,如只准勘查不准开采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
日本,与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规模的国家相比,无论从其矿物的蕴藏总量还是从人均占有蕴藏量来说都是比较贫乏的,特别是石油、煤炭、铀等能源资源尤显缺乏。因此,在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和企业一直采取经济援助、技术支持等方式,谋求国外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甚至不惜将购得的矿产品进行海底埋藏储备。对国内资源则惜采、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启示:
(1)矿业立法和矿产开发管理政策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缺乏矿产资源的保障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开发的道路,必须坚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分类、分区管理,宏观调控措施要灵活。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探明储量的矿产达168种,是世界上少有的矿种配套较好的国家,但丰欠差异很大,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宗矿产严重不足,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有所差异;另外,矿种的地域分布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也要求在矿业政策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燕尾服潜力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很显然,对开发西部矿产,应采取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的矿业开发政策,而对东部地区则加以适度限制,等等。
2 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原苏联最为典型。1987年以前,苏联境内的地质调查、矿床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都由国家统一监督。这种机制在保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贯彻,保证矿产开发利用评价正确性,提高矿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资源不遭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国家地质监察局、国家储量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和矿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和监察机关是国家管理地质事业和矿业的强有力机构。
原苏联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矿山的微观管理上。20世纪60年代,为减少矿产开采的损失,出台了地质勘探补偿措施,用经济手段减少采矿损失;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矿山开采和加工时回收矿产的任务,颁发了一些确定和计算采矿损失的指令性标准文件,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开采损失报表制度。1984年原苏共二十五大在苏联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提出:“要推行新的有效的矿床开采方法和系统,应用先进的采矿、选矿和加工工艺,以便提高有用矿产的回收程度,保证矿物原料得到较完全和综合的加工,以及极大地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实践结果表明,由于制定的矿产回收率定额指标和效益指标与超定额损失罚款对矿山企业效益冲击较小,未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矿业逐渐恶化的现实,原苏共中央1987年6月通过《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使原苏联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地质和矿业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改革中央机关和整个矿业管理体制,中心思想是由行政领导转向经济领导,向管理民主化、发挥企业和个人作用过渡。企业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为特征的反消耗型经营机制,从而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由完全行政性管理转向经营型市场化管理。
俄罗斯独立后,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立法工作。如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制定和实施了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资源使用许可证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条例”、“地下资源使用最低付费率”等。1994年7月30日俄罗斯联邦第876号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1994~2000年联邦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计划纲要”。1995年底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等。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基础。国家地矿主管部门遵照“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准则和政府授权。
启示:
(1)条块分割体制下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即使有高于各部委的独立行使职权部门也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标。行政性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脱节,矿业主体行为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不统一,加上矿山企业低价或无价取得可采储量,使得矿产保护工作弱化。这同样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为此,探索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道路,在行政管理机制上设计一套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地方行政管理到位、用经济和行政杠杆协同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的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2)在目前情况下,为协调矿产资源分配、勘探开发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借鉴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矿山管理中的技术方法,使企业生产严格按照技术指标执行,同时汲取低惩罚失效的教训,使“三率”指标的考核与企业利润密切挂钩。在宏观上,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成果和采矿权二级交易市场,使资源的价值真正、真实地体现出来。
3 政府监控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下的矿产资源保护
印度尼西亚最为典型。印尼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分类管理。即A类战略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铀、镍、钴、锡等,只允许国家进行开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小煤矿,矿山能源部长有权划出有限地段供私营企业进行开采;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铜、铁、锰、铝土矿等34种矿产,可由国营企业,也可由本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勘查和开发工作,但开发权仍由矿山能源部部长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可交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握;C类矿产包括石棉、云母、岩盐、宝石、大理石、白云岩、砂、粘土等数十种矿产,这些矿产的开发活动主要由省政府掌握和管理。由于印尼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依赖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因此考察它的矿业政策及矿产保护方面的做法可以从政府与外资矿山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看出端倪。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即1967年前后,印尼政府为尽快摆脱当时矿业面临的困境,迅速增加矿业产值和收益,对外实行了破格的优惠政策。“第一代合同”,即印尼政府与弗里波特公司签订的埃茨伯格斑岩铜矿的开发合同,政府同意公司免交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帮助公司解决可能发生的市场问题等。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非常明显。
1968年~1972年间签订的第二代工作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外资采矿企业不仅要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将其股份逐年转让给印尼(每年出售2%),开始重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国民利益,对矿产保护工作有所要求。
1973年~1984年间签订的第三代工作合同除要求加速股份转让(每年转让5%),提高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外,还增加了外资采矿企业要交纳“地区开发费”、“超定额利润税”、“出口税”和“政府对采矿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权”等条款。政府开始以合同形式限制采矿者的活动,以达到矿产资源保护的目的。
1985年以后签订的第四、五代工作合同,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外资采矿企业的监督,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矿山企业要保证作好环境保护和采矿后的复垦工作等,并为此制定了具体有效的各种措施,督促公司执行。
印尼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方面的态度(或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拒绝、排斥转向全面开放,同时逐渐加强政府控制的演变过程,既达到了合理有效开发本国资源的目的,又使印尼在矿产开发中不断获益。矿山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对地下探明资源由于是自行投资勘探或有偿取得的,也非常珍惜,从经济上使矿产保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的矿产开发及保护工作有许多启发。
启示:
(1)分类管理,采矿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本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开始就避免了乱采滥挖的可能。我国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国土资源部和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34种重要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依法进行了调整。其目的就是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外商和内资申请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区别对待,调整为外商与内资同等对待。《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我国大力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是必要的,限制甚至关闭不合格生产矿山,严格矿业准入制度是合理开发、保护性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利举措。但为弥补矿业资金的不足,采取个别地区、个别矿种的“工作合同”方式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勘探或开发,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生产技术并培养各类人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2.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此文原载《国外地质勘探技术》1993年第4期
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矿产储量价值、单位国土面积、人均矿产价值均居世界前列。据统计,澳大利亚矿产储量占世界前五位的有铁、锰、钛、铀、铅锌、铝土、锡、钨等。拥有世界著名的巨型铜矿区2个,铅锌矿区6个。在世界矿产品贸易方面也有数种足可影响国际市场供需的拳头产品。1989年澳大利亚铁矿石、动力煤出口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24.5%和21.9%。澳大利亚联邦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全体国民(minerals belong to people),本国公民均有权勘探与开发。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以州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只在海上石油、海外投资等矿业政策上干预。联邦与州政府在管理本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不存在隶属关系。
联邦政府设初级产业和能源部,部长负责该部的全面工作。另设一资源部长具体分管能源计划、矿产品、自然资源管理、渔业、检疫和检验及矿产资源、农业科学等事务。部内设15个单位,其中与矿产有关的石油局、煤炭与核能局、(核)安全局、矿产品司、能源计划局、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农业与资源经济局等司局分别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这些单位不直接从事矿业产业管理和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除外),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矿业政策,并同其他部,特别是与贸易部协商,共同制定矿产品出口政策,从而达到调整矿业生产的目的。此外,联邦初级产业和能源部为了协调同各州政府矿山部之间的关系,还设立了澳大利亚矿产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和州政府的有关部长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矿业的发展。该委员会在澳矿业政策的决策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澳大利亚各州都设有矿山部。该机构代表国民利益管理本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矿山部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行政管理,二是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的规则。下面以昆士兰州矿山部为例说明州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及开发内容。
1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勘探许可和开发许可的审批及勘探、开发有关费用的收取。
(1)勘探许可。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者在勘探领域投资。勘探许可证规定申请的勘探面积第一年不超过100平方千米,最低投资要求达到50万澳元;第二年缩减到50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第三年25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取得勘探许可证要交纳勘探租金(按20澳元/平方千米收取)和环境破坏补偿保证金(5000~40000澳元),勘探许可证还规定勘探者每年要向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上交一份勘探计划,成果报告,对同时申请同一区域勘探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探者,视各家勘探技术先进性确定最终勘探权属。
(2)开发许可。开发许可是控制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一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矿山缺少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则认为违法。采矿租约规定矿区范围不超过1平方千米,时限1年。采矿租约的取得条件包括提供:①开发矿山的开采规划;②环境控制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③保护环境和恢复环境的计划。只有在以上三项条件经过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审查,确认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获得采矿租约之后要向州政府缴纳租金和矿区使用费。
澳大利亚矿业法准许勘探、开发许可证转卖。
2 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规则
州政府矿山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勘探、开发立法和有关争议的法律仲裁及矿产开发的监督检查。该机构有权阻止采矿租约的发放,也有权对违犯规定的矿山提出警告直至取缔采矿租约。当然,矿产开发者也有权向矿产法庭申诉,请求调查。
对国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策规定澳方至少占有矿业部门50%的产权和控制权,外国矿业公司若掌握过半数所有权将得不到签订合同的许可,除非它们提出计划使澳大利亚占有的产权逐步增加到至少50%。澳大利亚为加强对外资的管理,1972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在澳进行矿业投资的特定原则:凡超过500万澳元的投资项目须报联邦政府审核,1985年10月此项标准放宽到1000万澳元以上.对具战略意义的铀矿开发,澳国除制定有“二矿政策”以外,还对包括采掘、提取或与核燃料工业有关的外方投资项目,要求澳方占有75%以上的股份和管理权。
以上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情况,我们可从中得到如下启发。
启发之一,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属全国国民所有,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明晰的。州政府矿山部作为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行使勘探、开发的监督、管理权,通过采矿租约的发放保证资源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通过收取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实现所有权收益,政府不参与矿山的日常生产活动。勘探、开发管理的集中统一,加强了所有者的管理地位,比我国采矿许可证发放管理体制优越;同时,勘探、开发许可证的转卖制度为矿产资源从勘探到开发的市场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由此增强了资源开发者充分合理利用、不断改善经营条件的意识。
启发之二,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划分上,赋予了州政府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权,使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联邦与州分税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管理矿业的积极性。澳大利亚管理矿产资源的中央与地方非隶属关系及由双方有关部长组成的矿产能源委员会,不仅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而且又使得本国矿业能够稳步,协调发展。

3.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给我们的启示

此文系作者和张忠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年第16卷第3期
摘要 文章介绍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矿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五个方面的立法宗旨、六个方面的矿业管理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利责任、设计低门槛的优惠矿业投资政策、走可持续矿业发展道路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加拿大;矿业立法;管理制度;矿业活动;融资
加拿大国土面积997万平方千米,人口不到3000万,人均拥有资源量相当丰富,是名副其实的矿业大国。在已开发的62种矿产中,产量名列世界前茅的有11种,分别是钾、铀、石棉、硫、镍、锌、石膏、钛、铝、钢和铂族元素。加拿大矿产品生产主要用于国际贸易,1999年出口量占其产量的80%,矿业贸易顺差达70亿加元。下面简要介绍加拿大的矿业立法宗旨和管理制度,并据此提出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设计低门槛的优惠矿业投资政策、走可持续矿业发展道路的建议。
1 加拿大矿业立法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分别有自己的独立立法权。由于加拿大地表权和地下权的分离,而土地大部分为省管辖或属于私人所有,因而各省矿业法是相对独立的。
加拿大的矿业法形成于安大略省和萨斯喀彻温省。起初,联邦矿业法主要规定如何运输和尾矿储藏等,限制内容很少。20世纪50年代,加拿大矿业法即允许外国投资者勘探本国矿产资源,只要有加籍人参与即可开发;70年代末期开始的稽征购地税(20%)和增加审查过程、雇佣本地人、使用本地材料等政策的实施,使加拿大一度成为矿业投资高风险的国家,以致20世纪80年代前期外来矿业投资骤减;20世纪80年代后期再次逐步推行鼓励矿业投资政策。
目前,无论是联邦还是省的矿业法规,立法宗旨均坚持:
(1)由一个部门来对矿业活动进行控制,相关的部门只是协助,以使投资者与政府的接触和对法律的执行相对来说更协调和直接;
(2)保证可依之法相对直观,以便每个人均能读懂它们而不必通过律师的解读;
(3)对于矿产普查和矿地的占用尽少设限或设有资格要求,诸如居民或公民,财政或技术能力,是否有可采矿石的存在等方面的要求;
(4)站在为“用户”服务基础上设定各项费用,尽量减少投资者的相关服务支出的费用;
(5)维护广泛的公开数据记录,包括政府已经完成的和由私人勘探者所完成的地质工作记录。这些资料均为公开的资料,可以随意查阅和缴纳名义上的复制费进行复制。
2 加拿大的矿业管理制度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两级,即联邦和省,两级间是分工、协作关系,除环境和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省间协调的问题外,分别按各自的立法管理权限履行职责。联邦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联邦自然资源部,其职责主要是,国有企业有关的矿业活动;在国有土地或海域上的矿业活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财政和金融政策;环境保护和保护区;统一协调联邦与各省在矿业政策问题上的合作行动;全国矿业活动信息及统计;核能源,包括铀矿开采。
省级矿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矿山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的全过程。
2.1 关于矿业活动的程序性规定
首先是申请普查证。18岁以上的加拿大公民个人或公司均可申请加拿大联邦或省属土地上的探矿权;对私有土地,一般通过协商进入。在安大略省,一般的申请范围不超过1万公顷;一旦发现有资源前景的目标靶区,则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矿地声明。这是在探矿证持有人对有前景矿地的“非专利”(unpatented)声明,即围绕矿地下桩或标定以圈定其声明需要的范围。一个矿地声明的意义在于,声明持有人有权开展评估工作以及在达到法令要求前提下延长声明有效期和申请采矿租约的权利。评估工作的结果,要向矿产登记人报告,并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此时的评估面积一般是数百至1000公顷,而且,按政府规定完成每年单位面积的最低勘探投入。
第三阶段——开采租约。对证明是经济矿床的采矿租约有两种处置方式,即转让(由租约持有人自由地整个或部分转让,转让通过承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经协商达成私下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或者自行开采。此时,按法律要求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是:矿山环境评价和矿山闭坑时的复垦计划,这是联邦和省政府均十分关心的事,任何一项通不过审查,开采活动均无法进行。
2.2 关于矿业活动融资
加拿大矿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捆绑式融资,即小公司说服大公司购买部分矿权或参与有前景矿地的勘探;或在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大公司的名义募集勘探资金。
(2)小公司以其勘探成果说服银行,直接向银行申请勘探贷款;
(3)大公司从生产矿山利润中拿出部分用于新矿山建设。
通常矿业融资为以上3种形式的综合,而不是单一的一种形式。
2.3 关于矿业活动监督的资格制度
加拿大的矿业活动监督是全程的(即从申请探矿开始直到闭坑后的复垦)、制度化的、公众化的,更从法规上明确了监督员、资格人制度。监督员是专业人士(如环境专家),受政府机构委托,同时监督几个矿山,既可经常性检查,亦可临时性抽查,一旦发现有违规矿区,立即提出制止或修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未达到法规要求的,当即下达停产通知,否则交由法庭按法律规定处理。
2001年2月,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颁布的《矿业项目资料公布的新标准》对矿业开采和勘探工业资料签发人的资格要求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资格人是指某个个人,他是“一个工程师或地质学家,并且在矿业勘探,矿山开发或经营或矿业项目评估或以上某几项工作中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有与矿山项目和技术报告相关的经验,是某个专业协会的较有声望的会员。”资格人负责准备技术报告以及根据专业和工业标准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建议。资格人可能是公司雇员,负责日常事务,但如果处理重大事项,如地质储量增加,提交可行性报告,则需要独立资格人(与公司无关的资格人)来完成,报告审查时,则可能由几个资格人进行审查,并联合签名,交至相关部门发布消息。
2.4 关于矿业税及优惠政策
加拿大矿业税制,既考虑了一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同时也注意到了矿业税收的特殊性,设计了优惠的税收制度,以鼓励投资矿业,保证矿业生产的投资效益。加拿大矿业税包括三级税:联邦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省级开采税或权利金。
联邦一级税收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机构来征收,省一级税收由各省财政部征收。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监督税制,并向政府建议确保加拿大在全球投资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措施;各省政府矿业部门同样具有政策建议职能。
计算税基时的优惠包括:
(1)资本成本补贴。一是基于矿业投资的高投资及高风险性,从收入中快速扣除用于矿产开采经营的机器、选厂设施、基础设施及矿山开拓等的投入,折旧年限一般4~5年;二是允许新矿山或产量增加25%以上的矿山投入从新矿山经营的最大经营利润中扣除。这有效地消除了经营一个新矿山需缴的任何联邦所得税,直至经营收入偿付了资本投资。
(2)资源补贴。这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的消耗补贴。这项补贴几经修改,1972年以前按经营利润的33%扣除;后来被“投资净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执行的是以25%的资源利润(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资本成本补贴)作为抵扣额,从矿山开采经营收入中扣除。
(3)特殊考虑的税前扣除。允许所有加拿大境内勘探费用及10%国外勘探费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基时,扣除对生产能力达到60%且持续生产6个月的开采性投资。
扣除上述(1)~(3)项优惠后,联邦矿山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由28%降为21%。省矿山企业所得税计算税则遵从联邦税制,各省税率有所区别。范围从最低的8%~9%,到最高的17%。平均13.5%,扣除优惠后实际有效税率只有10.2%左右。
(4)开采税和加工补贴优惠。省级开采税是基于矿产资源为省所有,基本与权利金相当,除萨斯喀彻温省外,多数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开采税的优惠主要用以刺激企业优先选择在本省进行深加工,各省开采税一般在18%~20%之间。各省对加工补贴优惠水平不同,以安大略省为例,对投入于矿石选冶的投资,基于经营活动内容和经营地点,具体为:
如果仅从事选矿,补贴率为8%;如果含冶炼,则为12%;含精炼,则为16%;如果在安大略省的北部并含精炼、加工,补贴率高达20%。
2.5 矿山环境评估制度
加拿大将矿山环境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是采矿许可证的必备部分,在矿山投产前必须提出矿山环保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环保措施,根据不同的矿山开发项目,运用的评估方式有:
筛选:即对矿山提出的环保计划和措施进行筛选,适于小型矿业项目;
调解: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矿业项目,由环境部指定调解人协调;
综合审查: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几个地区的大型矿业项目,必须联邦组织综合审查;
特别小组审查:适用于任何政府机构或公众要求必须包括一个独立小组的公众审查项目。
2.6 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
这是加拿大推行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侧重点。各省通常均要求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矿山提出关闭计划,即关闭、复垦及后续的处理或监督费用的估计及实施计划。据了解,安大略省自今年开始,准备3年内投资2700万元,用于辖区内7000余座废弃矿山的复垦。
由于复垦是一项长期的费用较高的投入,对部分矿山来讲,很难按计划实施,因此,往往采取多种方式:
现金支付:按单位产量收费,积累资金,经营结束后返回;
资产抵押:矿山用未在别处抵押的资产进行复垦资金的抵押;
信用证:银行代表采矿公司把信用证签发给国家机构的买方并保证它们之间合同的履行;
债券:采矿公司以购买保险的形式,由债券公司提供债券给复垦管理部门;
法人担保:由财政排名高过一定程度的法人担保或信用好的公司自我担保。
3 几点启示
(1)明确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共同的追求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秩序的基础。尽管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分权的,利益分配界限是明确的,而且省的权力较联邦大,但两者在管理宗旨和目标方面却是一致的。联邦的管理权限是具体的,直接管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育空地区等加拿大北方三省,据介绍,联邦政府已在考虑将权力下放,以便充分发挥省的作用;各省的权力则详细、全面,除铀矿之外,无论矿产资源赋存量的多少,从勘探证的申办到矿山闭坑,基本上均由各省办理,联邦不干预其具体过程,除非涉及省间关系的协调、公民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复垦问题等。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①明确各级政府的矿业管理权限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动性、自觉性;
②以服务矿业活动为根本,减少管理层次,透明管理程序;扩大督察范围,减少收费项目;
③收集整理辖区内的矿产信息,以科普性的语言向社会公开,免费查询;发挥网络功能,向全球公布。
(2)设计符合矿业生产特点的灵活融资、优惠税收制度是激发矿业乃至其延伸产业活力的常效药。加拿大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表现为找矿潜力巨大,有多个世界级的大型矿山,但更具吸引力的是其管理机制。
①用政策机制吸引矿业投资者。大小互补,各尽所长是加拿大矿业政策灵活性的重要表现。低门槛进入、政府支持的政策为吸引众多投资者进入矿业领域打下了基础。联邦政府每年有财政专款用于地质调查工作;省政府每年用矿产勘查基金资助(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书及工程部署,一般资助金额为1万加元,作为回报,资助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勘查成果)支持小公司找矿活动。
由于加拿大的税收以公司为纳税单元,而且计征矿山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减投入矿产勘探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大型矿业公司投资勘查,尤其是专业勘探公司发现的有前景矿地的积极性;通过协商双方(也可以是几个公司)达成矿业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作/合资勘查协议(政府对此不作任何限定)。另一方面,矿山正式生产并盈利后,允许合资/合作公司转制,可以申请共同形成股份合作公司。
②用经济杠杆调控矿业经济活动。基于矿业活动特点的各项扣减、补贴,使得矿山企业的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接近。如上所述,联邦政府所得税名义税率是28%,扣除资产成本补贴、资源补贴、勘探成本之后,有效税率只有21%;省所得税有效税率比名义税率降低2.3个百分点(有效税率平均是10.2%);采矿税税率平均是14%。另外,据介绍,加拿大政府帮助收益低于15%的矿山企业,使其达到最低盈利水平。
由上给予我们的启发是:
①站在矿业发展的高度,根据矿业生产的特点设计税制及不同内涵的优惠措施。我国的计税依据多是销售收入,据统计,1993年,我国采掘业税费负担较轻,平均在销售收入的5%以下,1994年一跃达到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为7%多;加拿大矿业计税依据的是扣除经营成本后的资源利润,税负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6.5%~10%之间。受总体税负水平和不规范收费项目的综合影响,使得我国矿业的实际盈利水平降低,盈利风险加大。因此,应借鉴加拿大的经验设计税制,具体包括针对矿业的高投入、高风险,允许矿业投资快速收回;根据矿业生产现金流量的特殊性,设计阶段性的税负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坚持规模经济的前提下,鼓励矿产品精加工、深加工;等等。
②改减、免税政策为适合矿业生产特点的补贴、扣减政策。
(3)树立全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保证矿业活动全程化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但又不会影响到后代满足他们需求的发展方式”。其含义至少包括:探明足够的现实可采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采的资源;在时间上合理分配各期的可消耗资源量;现实开采过程中减少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加拿大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鼓励政策和环保、复垦方面是明显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
①扩大公益性地质工作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争取在急缺矿种的勘查中有所突破;
②鉴于我国特有的成矿条件和已探明矿产的分布情况,坚持大、中、小一起上,切不可一味地追求大矿;
③用经济杠杆解决矿山环境和闭坑复垦问题。

加拿大矿业管理制度及给我们的启示

4. 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优先考虑我国紧缺矿种,并兼顾经济利益好及其他短缺战略矿产,在国家公益性境外地质调查工作成果支撑下,优先支持我国有基础、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和地勘单位,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区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对在澳加等国开展的优质风险勘查项目也予以必要支持。
一、部署重点
分层次部署境外矿产资源基础保障计划的工作内容:
1.全球层次的成矿规律研究与找矿远景区筛选
以富铁矿、铜、镍、铬、铀和钾盐等我国短缺矿产为目标,全面开展全球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与评价,并针对重要成矿带中重点地区开展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工作。
综合地质、矿产、构造等基础信息,辅助以遥感和低密度地球化学填图技术,选择如环太平洋、特提斯和乌拉尔—蒙古成矿带、非洲和南美克拉通等开展成矿作用和成矿规律研究。
2.重要资源型国家重点地区矿产潜力调查评价
开展拉美、非洲等重要资源分布地区资源潜力调查评价,优选风险勘查靶区。在中亚地区国家中选择重点地区开展铁、铜、铝、钾盐、铀和贵金属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在东北亚开展铁、铜、铀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在东南亚开展钾盐、铁、铜、铝、镍、铬铁矿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
在非洲西部和东南部几内亚、利比里亚、安哥拉、埃塞俄比亚、厄里特里亚、刚果(金)、津巴布韦等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开展铜、铁、铝、铂族金属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在拉丁美洲巴西、秘鲁、阿根廷、圭亚那等国家开展铁、铝、铜、金等资源潜力调查评价。
开展资源丰富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优选,同时,资源丰富国家开展矿业权项目信息收集、筛选与评价、调查工作,筛选有投资价值的矿业权项目,为企业提供服务。
在工作地区部署上,遵循“优先周边,开拓非洲和拉美,兼顾矿业发达国家”的原则,分阶段部署工作。主攻国家有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俄罗斯、厄里特里亚、坦桑尼亚、几内亚、刚果(金)、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秘鲁、圭亚那等国家或重点地区。
3.境外矿产勘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包括覆盖全球资源丰富国家的、集基础地质矿产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矿业开采信息、法律法规、投资环境等为一体的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优先工作地区: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赞比亚、纳米比亚、几内亚、利比里亚、厄里特里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阿根廷、秘鲁、圭亚那、巴西等国家。
二、部署建议
开展全球层次的成矿规律研究与找矿远景区筛选、重要资源型国家重点地区矿产潜力调查评价、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1.工作现状
依托地质大调查、商务部援外地质调查以及科技部科技支撑和国际合作项目,自2003年来开展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建立起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框架,目前按照全球、大洲、国家和重要成矿带层次构建的数据库容量超过30GB,其中,国家层次的数据已经覆盖30多个国家,以数据库为支撑开展了大量的综合研究工作,编纂了《应对全球化: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系列丛书》,发布20个国家的国别报告,并开展了大量的境外地质矿产战略研究与规划编制,通过网络、境外论坛等形式为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校提供了超过1000人次的境外信息服务。
2.工作目标
全面系统收集全球主要资源国的基础地质、矿产、矿业开发、矿业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信息,依托GIS平台,开展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并通过搭建为矿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能力建设的平台,建设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为政府决策和矿业企业国外投资提供公益性服务。
主要开展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主要资源型国家的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新增数据覆盖国家30个。开展不同国家的勘查开发指南编写工作,完成15个国家勘查开发指南编写工作。结合前期地质调查和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完成5个我国紧缺矿种的全球分布研究,并及时提供企业服务。
3.工作任务
国外矿产风险勘查投资信息数据服务的形式将主要以GIS技术为平台建设和完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对政府和企业及时提供真实的国外地质矿产信息。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覆盖全球的各类与地质矿产有关的信息收集、翻译、整理和装入数据库工作。建立与完善基于GIS技术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研究不同固体矿种的全球分布及找矿潜力,并编制不同资源国家的矿产勘查开发指南,以及不同矿种的“国外风险勘查指南”,同时建立国外地质矿产信息发布机制与平台。
重点工作地区:全球、各大洲层次数据全覆盖;国家层次有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赞比亚、纳米比亚、几内亚、利比里亚、厄里特里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阿根廷、秘鲁、圭亚那、巴西等国家完成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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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研究

  这里有些资料图片,复制不到,这是网址: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1087/2008/1212/144827/content_144827.htm

  来源:《经济与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思路,对外直接投资持续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典型代表。本文主要从对外直接投资的时机、进入方式及产业分布等多个方面分析和概括中国的对外投资特点和趋势。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从1987年的4.1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26亿美元,2004年和2005年分别达到55亿美元和69亿美元,2006年上升到176.3亿美元。到2007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到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其中非金融类248.4亿美元,同比增长40.9%,占93.7%。尽管与流入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相比,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直接投资的总量还很少,但其增长趋势十分迅速,年增长率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特点

  1.起步阶段(1979—1986年)。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的一份文件提出了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明确提出要出国办企业,从此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1979年11月第一家境外合资企业“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开办,随后相继出现了一批境外投资企业。但这个阶段的前4年只是尝试性的、极为有限的对外直接投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航运服务、金融保险、承包工程和中餐馆等少数行业。在管理上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1984—1985年,境外企业发展较快。两年内中国政府共批准开办国外企业119个。投资领域扩展到了资源开发、加工生产装配、技工贸结合等方面的项目。

  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的海外经营企业规模小,投资额小。8年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总额为25275万美元,年平均对外直接投资3159.75万美元,共兴办境外企业277个,投资分布在47个国家和地区,但以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为主。境外投资的总体趋势逐年递增。

  2.快速增长阶段(1987—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发展。根据《中国对外贸易年鉴》的数据,1987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4.1亿美元,增加国外子公司124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及境外子公司的数目持续增加。从1987至1990四年中,中方对外直接投资合计达8.077亿美元,年均新增2.02亿美元。共兴办境外企业569家,海外企业的分布已达9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扩大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指导思想,许多部门、地区和企业都把发展跨国经营提高到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考虑。从1992年开始,中国内地企业跨国投资出现了一个小高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中国外汇收支平衡表》显示,1992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金额剧增至40亿美元,1993年再增加到44亿美元。

  3.调整整顿阶段(1994—1998年)。1994年国家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审核管理和对境外企业的监督,经过整顿,境外投资数量明显下降。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我国在外直接投资金额每年在20亿美元左右,相当于1992年和1993年的一半,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率仍保持很高的比例。从1979—1996年期间,中国非贸易性对外直接投资额累计从53万美元增加到21.5万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63%。同期非贸易性国外子公司累计数目由4家增加到1985家。到1998年,中国已经在16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5539家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其中非贸易性子公司2396家。中方累计协议投资额超过60亿美元,其中非贸易性投资约26亿美元。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按1995年国外资产规模排名,发展中国家最大50家跨国企业中,中国占了7家。

  4.积极推进阶段(1999—2007年)。这一阶段以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为标志,成为稍后形成的我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前兆。在随后的几年里,我国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对外投资数量最大、投资水平最高的一个时期。投资主体仍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但私有、民营企业也迅速加入,它们积极稳妥地拓展海外市场,进行跨国投资。截至2002年底,中国境外投资设立的非金融类经营机构已达6758家,协议投资总额132亿美元,中方投资额近100亿美元,投资区域已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2002年起,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几乎成倍增长,从2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265.1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设立的海外企业近万家,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特点

  1.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绝对规模不断扩大,在2000年后高速增长。由上文可知,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迅速增长,尽管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整整顿,但1991—2000年间,平均每年的对外直接投资仍达23亿美元,从2001年开始增长更快,2001—2003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平均每年达37亿美元,2004—2006年均达到124亿美元。2002—2006年五年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60%。中国企业大规模的跨国并购促进了这一时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加速增长。2000—2003年,跨国并购投资额平均每年为9.04亿美元,几乎是1995—1999年平均数(5.75亿美元)的2倍。

  2.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规模尚小,但在新兴经济中的位次不断提高。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3至2006年各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分别是28.5、55、122.6、211.6亿美元,存量分别为332亿美元、448亿美元、572亿美元和906.3亿美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总量明显偏低。以2004年为例,448亿美元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仅是美国的2.2%,日本的13.4%,西班牙的20%。

  若把中国企业上述四个年度的流量和存量分别以联合国贸发会议2003年至2006年世界投资流量和存量为基期进行测算,就可发现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比重仍很小。2003年,占全球流量和存量的比例分别是0.45%和0.48%;2004年,分别是0.9%和0.55%;2005年分别为1.68%和0.59%,2006年分别为2.72%和0.85%。尽管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规模较小,但相对地位不断提高。1980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刚刚起步,经过10年的发展,至1990年,中国进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中前12大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之列,其存量从1990年起,一直稳居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中前10大来源国之列。2000年超过对外直接投资较早的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2006年超过巴西,在发展中国家仅次于俄罗斯和新加坡。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发展中国家居第二位(新加坡第一),2006年在发展中国家位列第一,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居第13位。

  三、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特点

  中国对外经济和贸易部将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分成两大类:贸易类和非贸易类。前者包括在进出口贸易、交通与通讯、金融与保险、餐饮与旅游、咨询与医疗等行业海外投资的企业;后者包括在工业生产、工程承包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海外投资的企业。至2001年底,在累计投资的6298家企业中,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境外企业各为3439和2859家,分别占55%和45%。表1是不同时期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贸易类企业与非贸易类企业的累计个数。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牛国企业在海外非贸易类投资有所上升,境外非贸易类企业个数的比例从1993年底的40.6%提高到2001年底的45%。


  近年来,中国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了各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数据,而未提供各行业的境外企业个数,因此,在分析近期的行业分布时只采用投资额数据。

  1.早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其中贸易型企业数量多,而金融类企业规模大。20世纪80年代后期,隶属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选择国外的投资发展方向时往往会突破国内部门分工体制的限制,在国外进行多样化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外贸公司逐步扩大海外制造业的投资比重;二是工业企业向贸易或其他领域扩展;三是以劳务承包为主要任务的各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偏重于餐饮服务业的投资,逐步向纺织、轻工和电子等行业扩展。

  从投资的企业数来看,根据1993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细分的行业分布数据可知,从各行业企业数占中国海外企业总数的比例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贸易型(24%)、生产型(19%)、餐饮旅游型(18%)、工程型(16%)、金融保险型(12%)、资源开发型(5%)等。非贸易类与贸易类海外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

  若从投资金额来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服务业、资源开发和制造业中的投资比例分别是61%、25%和14%。在服务业投资中,以贸易公司形式出现的贸易型投资虽然企业数量众多,但投资规模都较小,而中国在海外金融业的投资,虽然设立的分支机构少但规模很大。

  2.近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主要在采矿业与制造业。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迅速上升,我国投资的行业分布更广泛,几乎遍及一、二、三产业的各个细分领域。根据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公报,根据各行业投资金额占当年总流量的比例进行排序,前6位的行业从高到低为采矿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制造业、商业服务、农林牧渔。

  综合来看,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主要是采矿业和制造业,尤其是采矿业重要性日益增加。在采矿业中,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在制造业中,主要分布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服务业投资比重仍较大,但以商业服务和批发零售(主要为贸易型公司)占大比例,占到了第三产业的37.6%。其他主要投资是一些较低层次的三产行业,如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交通运输、仓储业。总体来说,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资源开发、商业贸易服务、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

  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选择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国际市场至少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和并购。这些方式也同样为中国企业所采用。

  1.建立合资企业及新建子公司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总体而言,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扩展方式中独资新建方式约占21%,而与东道国或与第三国企业合营的方式分别占70%和9%左右。至2001年底,据部分统计,我国包括贸易性企业在内的1729家境外企业中,中方独资经营企业594家,占总数的34.4%;同国外合资经营的企业1135家,占总数的65.6%。中国企业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海外企业中独资和合资的比例有差异,贸易性海外企业中独资的比例相对高很多,而非贸易性海外企业中合资合营占了绝大多数。截至1994年6月底,由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海外贸易性企业中,独资方式占40%,合营占60%;中国非贸易性企业中,独资占10%左右,其余为合营方式。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但是我国企业总体上还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初级阶段,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传统的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方式,兼并收购方式很少,尽管收购金额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及存量中所占比例较大。2005年,冯赫对102家在欧洲投资的中国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在五种投资方式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非生产性分支机构”(69.8%),其次分别是“建立合资企业”(49%)、“新建独资企业”(46.9%)、“并购国外当地企业”(34.4%)、“新建合作企业”(24%)。从多数企业选择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非生产性分支机构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探索尝试的初级阶段。因此,合资和独资仍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2.跨国并购投资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对外投资早期,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次数少,规模小,参与者多为国有大型企业(如中信、首钢、中化等)。据不完全统计,1984—1996年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23起(包括对香港企业的并购),并购额超过1亿美元的5起。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尤其是实施“走出去”政策后,我国一些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开始活跃于国际并购市场。表2是2002—2006年间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重大并购事件。1998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额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的48%,2000年跨国并购占直接投资的51.3%,超过一半。自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海外并购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002年跨国并购占对外直接投资的36.7%,2004年,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规模比2003年增长50%,所涉及的并购金额达48亿美元。2005年被称为中国的“并购年”,并购总额62亿美元。2006年跨国并购金额占直接投资的1/3,总金额达80亿美元。从2002到2006年间我国企业连续进行大规模的跨国并购,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TCL、联想、京东方、网通、中海油、中石油等在国际市场上所进行的并购活动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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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本的矿产资源有那些?

日本的矿产资源有露天挖掘的石英、石灰石,以及纯度高,有国际竞争力的金、银、石油、天然气。
2012年,在全球一次能源消费中,日本的消费比例约合3.8%,90%以上的能源矿产依赖进口;在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本土的矿产品产能已严重不足,其中,铁、铜、铝、锡、铅、锌等主要金属矿产的对外依存度分别高达99%、96%、100%、98%、82%、69%,矿产资源消费极度依赖进口。

扩展资料:
日本在矿产资源方面所采取的举措有:
1、实施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基地
日本作为一个矿产资源极为贫乏的岛国,通过积极推行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鼓励境外开矿,获取全球资源。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主要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等机构实施,对日本公司开展海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矿山基本建设提供资助或贷款担保。
日本政府还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外交等手段,鼓励国内矿业企业与国际投资机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公司加强合作,广泛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以谋求建立稳定的矿产资源基地。正是通过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在许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了一批海外矿山,保障了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
2、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
日本的资源战略储备始于1983年,储备的矿产有石油、煤炭等能源矿产,镍、钼、铬等金属矿产,稀有金属和稀土原料矿产等。日本的矿产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
已建成国家石油储备基地10座,石油的储备目标为5至6个月的国内消费量;稀有金属的储备目标为60天的消费量,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分别占70%和30%。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日本
人民网-世界资源形势和资源战略

7. 历史上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种模式

纵观国内外矿业发展的历史,可以概括出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种模式。
(1)“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模式: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普遍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矿业开发导致了一系列环境公害。如19世纪末期,美国田纳西州炼铜厂位于戈斯特镇,由于废气污染,致使周围山上的树木逐渐枯萎死亡,铜矿排出的废水使河水污染、鱼群灭绝,镇上居民逐渐离去,最终铜矿倒闭,成为一片废墟。日本富山县神通川下游地区因20世纪50年代锌冶炼厂排出含镉废水,诱发了著名的富山骨痛病事件,导致骨癌病患者超过280人,死亡43人。美国西部滥抽地下水、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引起地层压实收缩,一些地区出现大面积的地面沉降现象。深刻的历史教训、沉重的环境代价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当时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企业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加之当时政府环境意识淡薄等,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矿业开发也基本沿袭着这一矿业发展模式,这就是今天国有老矿山普遍存在较严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历史原因。
(2)严格环境限制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这是一种后工业化时代的矿业发展模式,虽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但却在某些方面制约着矿业的发展,使得矿业市场出现低迷萧条。某些发达国家,为了国家国防安全和矿产安全,采取了严格限制矿业发展的政策。用开发海外矿产资源来提供国内需要,同时将环境破坏转嫁给其他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之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体制不同,决定着世界各国矿产资源保护程度和政策的差异。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生产水平较高,矿业立法较早,为了本国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现阶段矿业开发不仅仅限于国内,通过资本输出开发国外矿产资源。这样既获得了高额矿业利润,又储存了国内矿产资源,同时又转移了因矿业开发带来的环境地质问题。目前,我国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也开始重视“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但是由于受国情限制和为保证国家矿产安全,“严格环境条件下的矿业开发”并不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
(3)绿色矿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的原则,即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是合理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主要矛盾、实现动态条件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的必由之路。

历史上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种模式

8. (四)抓住机遇,全面参与全球矿产资源配置

未来3~5年,全球经济将处于相对缓慢的发展状态。发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疲软,其他新兴经济体的资源消耗高峰没有到来。矿业开发成本全面增长,矿产品价格涨幅受限或持平,令全球矿业利润率下滑,加之劳动力匮乏、税负增加、政府监管加强等,这将是我国面向国际,全面参与全球矿产资源配置的重要机遇。
一是互利共赢,转变掠夺式资源开发观念。加强同资源投资需求国政府间对话,积极推动签署双边矿业投资保护协议,在政府协议框架下保护和巩固我国资源领域对外投资的权益。将资源开发与资源丰富国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同时,谋篇布局,联合新兴国家打破当前发达国家垄断的国际矿产资源格局,构建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主导的新格局。
二是采用灵活多样的“走出去”方式。跟踪国际重要矿业项目和重要矿业公司,经济先行,以政府金融资源为手段,通过国家贷款、经济援助、境外地勘基金等方式参与境外矿业开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联合,由民营企业出面,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转换,可有效降低风险。在确保我国资源权益前提下,全面控股和参股都值得探索。
三是做好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适当放宽政策限制。应做好国家“走出去”战略的顶层设计,把资源配置与对外援助和产业转移结合起来。首先,采取“地质调查援外”的方法,将之作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资源配置的第一环节。其次,要鼓励在地勘单位探明资源后,吸引一些冶炼、压延等以消耗矿产资源为主的企业到资源所在国去投资建厂。
四是衔接国际矿业标准,择机进行海外并购。与国际矿业标准不一致影响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一方面,我国地勘单位“走出去”进行矿产勘查需要遵守国际统一的经济技术评价标准和工程设计标准等;另一方面,在海外并购之后,需要对国外资产进行整合。如果标准不一致的话,就会影响到决策层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这就需要我们加快制定国际化的矿业标准,抓住难得的“窗口”期,收购或并购海外优质矿产资源。
专栏17 构建大宗能源资源全球治理机制
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以及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大宗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从全球范围看,现有能源资源储量可以满足世界经济中长期的发展需要。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大宗商品交易都是以某些主导国际的期货市场价格来决定的,即商品现货价格主要参考权威期货市场价格。
全球治理机制有利于创造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有利于维护世界经济安全和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我国经济继续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新兴经济体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能源资源安全,有利于能源资源供应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构建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目标。在G20框架下,构建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制定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形成大宗能源资源市场的预测预警、价格协调、金融监督、安全应急等多边协调机制,使全球能源资源市场更加安全、稳定、可持续。安全,包括供给安全,及时、充足、经济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能源资源;利用安全,在开发、生产、转换、仓储、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稳定,包括价格稳定,减少暴涨暴跌引发风险;供需稳定,保持生产与消费供需平衡;政策稳定,有效协调各国政策及相关标准,减少不确定性风险。可持续,包括能源资源的合理开采、高效利用,全产业链相关参与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构建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广泛代表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框架内容: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价格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监督机制,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合理消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