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帐户和专用帐户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07 21:29

1. 一般帐户和专用帐户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用途不同: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规定不同: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专用账户特殊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范围不同:
一般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账户:
适用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扩展资料:
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自正式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适用对象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或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般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用账户

一般帐户和专用帐户的区别是什么?

2.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什么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拓展资料:申办所需文件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3.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什么

亲亲你好,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需要批准办理。1,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摘要】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什么【提问】
亲亲你好,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需要批准办理。1,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回答】
2,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的区别在于使用方式不同。专用账户的现金支取需要通过审批,此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和使用资金。一般账户可以开很多个,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存款人的工资一类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此项业务。【回答】
3,专用账户适用:提存和上交下拨基金任务,特指某种信用卡以及消费卡的特定使用。举报/反馈【回答】
3,专用账户适用:提存和上交下拨基金任务,特指某种信用卡以及消费卡的特定使用【回答】
设立专户需要提供给银行具体的资金使用方向吗?不是这个方向的资金,银行就依据协议拒绝转资金?是这样吗?【提问】
亲,你好。是的。设立专户需要提供给银行具体的资金使用方向。不是这个方向的资金,银行就依据协议拒绝转资金,是这样的。【回答】
也就是说所有专户(我指的是金融结算服务有限公司)当他设立一个金融项目时必须提供一个用于银行对她监管的文字协议。协议里规定资金出入方向。对吗?【提问】
我作为投资者,有权到银行去查看这个协议吗?【提问】
亲,没有权限查看【回答】
那到有权到那个金融结算服务有限公司去查看这个协议吗?【提问】
亲,作为投资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这些附件的【回答】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是什么

4. 专用账户的专用帐户的内容

包括专用基金存款户、贷款户和临时采购户等。①专用基金存款户。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的企业单位;②贷款户。适用于企业贷款分户核计:的贷款部分;③临时采购帐户。适用于进行异地临时性采购的企:业和单位。

5. 关于银行账户什么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关于银行账户什么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

6.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账户特指某种信用卡以及消费卡的特定使用。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一、专用账户的内容1、专用基金存款户。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的企业单位;2、贷款户。适用于企业贷款分户核计:的贷款部分;3、临时采购帐户。适用于进行异地临时性采购的企:业和单位。二、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7.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账户特指某种信用卡以及消费卡的特定使用。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
一、专用账户的内容
1、专用基金存款户。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的企业单位;
2、贷款户。适用于企业贷款分户核计:的贷款部分;
3、临时采购帐户。适用于进行异地临时性采购的企:业和单位。
二、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

8. 专用账户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账户特指某种信用卡以及消费卡的特定使用。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一、专用账户的内容1、专用基金存款户。适用于提存和上缴下拨基金任务的企业单位;2、贷款户。适用于企业贷款分户核计:的贷款部分;3、临时采购帐户。适用于进行异地临时性采购的企:业和单位。二、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