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9 00:51

1. 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生产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促进企业扩点联营与外购外协件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主机厂和扩点联营厂及外购外协件厂,应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经济、质量法规,坚持质量第一方针,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选点、定点工作,严格质量控制,把好产品质量关。第三条 主机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是主机产品本身还是外购外协件造成的,均由主机厂承担责任,并认真解决。第二章 外购外协件选点、定点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四)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五)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专业)标准,并能根据主机厂需要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
  (六)企业必须有一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和管理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第五条 在选点时,主机厂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有关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经综合分析比较后,提出选点对象。第六条 选点企业需根据主机厂的要求,进行样品试制。主机厂在试制过程中可视情况派专人进行监制或指导,试制出的样品经主机厂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鉴定符合后,方可签订定点合同或协议。第七条 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件需要变更或有新的要求时,主机厂应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对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考察和认定。第八条 主机厂要制订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不断完善。第三章 合同中的质量要求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三)质量问题的责任和权限;
  (四)关键质量特性的控制;
  (五)产品质量问题的仲裁和索赔;
  (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
  (七)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交付、验收方式及要求。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十条 外购外协件经主机厂检查验收出现的不合格批量产品,一律退回外购外协厂,该批产品在未作处理前,不得再次送检。第十一条 凡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外购外协厂需提出不合格品回用申请报告,经主机厂同意后,可以办理回用手续。第十二条 主机厂在加工、装配过程中若发现外购外协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使用,并对该批产品严格隔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主机厂产品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如属于外购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应由主机厂负责解决。外购外协厂对主机厂承担“三包一赔”的责任。扩点联营生产的产品,凡以主机厂的名义、渠道和商标进行销售,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应由主机厂负责。第五章 指导、监督与服务第十四条 主机厂必须加强对扩点联营、外购外协厂进行质量工作指导与监督,根据需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咨询服务。
  (一)协助建立和完善工夹具及检验、测试手段;
  (二)协助解决某些关键质量与技术问题;
  (三)协助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协助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编制工序操作指导书以及产品检验指导书。第十五条 主机厂对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产品,具有监督抽查的权利。对外购外协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收,才能入库。第十六条 主机厂应开展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厂际质量评比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扬或颁发产品质量信誉证书,质量低劣者,应给予批评或限期整顿,问题严重的可解除供货关系。第十七条 主机厂若发现扩点联营厂、外购外协厂违反合同质量规定要求,应暂时停止合同,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核和处理。第十八条 为主机厂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配方、工艺、材料等方面有变更时,应事先征得主机厂的审核和同意。

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2. 机电部关于加强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经农(1986)59号文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促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二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管理第二条 各地区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第三条 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扶植、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指导方针和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条件一般要求较高的特点,兴办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一定要根据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在确保按有关图纸、技术条件能生产出合格品的前提下来考虑,切忌盲目兴办。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我部归口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调查、指导、扶植和监督,对其兴办要主动参与意见。乡镇机械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机械工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机委(1986)机计联字22号《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第四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已实行认证制度及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兴办、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有关企业必须获得认证证书或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方可生产,不准无证生产。第三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有完整的产品图纸、工艺和有关标准等技术文件。第六条 有保证按图纸及技术要求生产合格品的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手段及有关措施。第七条 厂长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制订并贯彻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第八条 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机构与人员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第九条 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技术、检验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第十条 计量水平达到生产要求。第四章 扶植和指导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第十一条 积极扶植,加强指导,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
  机械电子工业各科研单位特别是地方科研机构应积极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大、中型企业应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参加专业化协作。积极发展横向联合,主机厂应建立包括所有联合的企业在内的质量体系,贯彻主机厂对整机质量负责的原则。
  科研、企业等任何单位不得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其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技术、已经淘汰的产品图纸及其工装和专用设备。
  在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发展横向联合中首先应审查其技术条件的状况,不具备条件者,不得向其进行技术转让,也不得吸收参与联合。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把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切实注意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二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中,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交流推广、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产品质量。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生产、销售必须执行“五不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凡出厂机电产品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书,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保用期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机械电子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第一次生产的产品,投产前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并有相应的鉴定文件。未经鉴定的产品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生产的这类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特别是地方检测机构要积极承担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帮助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加强检测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第一方针,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落实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的否决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否决权是指质量指标对企业和职工劳动效果评价和利益分配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三条  凡本市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均应根据技术标准、质量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否决权。第四条  质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重点产品质量计划指标;
  (二)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三)标准、商检、卫生和劳动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四)各级优质产品复查和抽查结果;
  (五)出口商品检验结果;
  (六)各级质量管理奖复查评审结果;
  (七)列入计划的大中型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结果;
  (八)出厂的不合格产品或用户反映强烈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质量低劣的产品;
  (九)因返包、退索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国内外用户反映强烈的产品;
  (十)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的重大质量事故。第五条  所有企业必须制定并完善质量指标计划。上级部门下达的质量指标计划由下达部门考核。第六条  质量考核内容的(一)至(七)项,执行部门应将结果抄送(报)市计委;(八)至(十)项的结果,市属以上企业(包括驻抚部、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县(区)属企业报县(区)计经委。第七条  对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指标,月、季没有达到计划要求的,由下达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行使质量否决权;年度质量指标没完成计划的,按考核项数分别扣罚该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发生奖金总额计算)。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除按各级抽查规定的原则处理外,还要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按月产值比例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扣罚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合格品当月产值年度核定奖金总额
  扣罚金额=────────×────────
  全厂当月总产值12
  经整顿复查,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停产整顿,并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增加一倍。第九条  各级优质产品复查、抽查结果低于原评优时水平,除按各级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处理外,并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复查、抽查结果降为不合格品的,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扣罚厂长月份奖金,直至恢复原水平为止;各级优质产品被吊销证书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一年,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第十条  出口商品检验结果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扣罚厂长当月奖金和工资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批量不合格产品及经有关部门确认产品质量低劣,企业必须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产品不准出厂,并扣罚该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经整顿仍无力扭抟局面,追究厂长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获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经复查评审,被取消市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由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取消国家、部或省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全年下浮一级工资,并追究厂长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经评审验收不合格的,扣罚厂长全年奖金,全年度下浮一级工资,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第十四条  按质量考核内容受扣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得授予厂长任何荣誉称号。第十五条  凡隐瞒实情、谎报质量情况的企业,对厂长从重处理,并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质量否决内容中几项扣罚的,按处罚最重的处理。扣罚款的审核和催缴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对市、县(区)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监督检验部门,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4. 质量责任制的质量否决

所谓“质量否决权”,就是国家对企业,企业对职工的考核都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指标达不到,其他考核项目得分再高,也要按质量指标水平拉下来。就是说,质量指标的考核起着决定性的否决作用。这是一项有利于质量责任制实施的重要措施,对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如湖南岳阳石化总厂授予厂质检科行使“质量否决权”,一是从奖金分配上行使质量否决权,即产品质量不过关,质检科对其全部奖金否定;二是抽查有质量“退玻”现象,可对球表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进行否决。结果使该厂主要产品(顺丁橡胶)质量一直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实现了“三连冠”。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前提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即考核指标体系。因此,质量责任制必须具体,并尽量有定量指标。如齐齐哈尔车辆厂对生产、辅助车间和科室的月奖金总额都有奖金计算公式。例如,该厂生产车间月奖金总额计算公式为:式中:Ql——月奖金总额;Pi——某等级品产量;qi——某等级品单位奖金额;±A——除质量外的其余加减分;B——质量系数。湘潭电机厂对被考核单位的月质量考核金额计算公式为(用于季末部分)(用于非季末部分)式中:QA——月应得质量考核金额,元;QB——被考核单位质量考核金额,元;——被考核单位月罚金总和,元;——被考核单位季度奖金总和,元;QE——质量否决系数。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关键是要有一支公正、无私、精通业务的考核队伍,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只有严格考核并奖惩分明,才能使质量责任制持久地执行下去。GB/T 19004.1—ISO 90041中第 18.3.4“质量考核”中明确提出:“应规定考核质量成效的目标和准确手段,也可以公布质量成绩,使所有工作人员看到自己或小组的工作成绩,以鼓励工作人员改进质量。”从而使我们推行质量否决权为前提,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有了标准依据。总之。质量管理是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全体职工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而不是一个管理部门单独的任务。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各个管理部门以至每个工人。都必须对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十分明确,都要积极完成自己的质量任务。因此,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职能机构和工人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这是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

5. 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重要一员,是将项目工程从设计意图变为实体建筑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与管理能力,以及受到的来自外部市场、各类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将直接导致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同样受到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较高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肩负着重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市场准入
严格的企业资质管理与招投标活动市场管理,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开展相应市场业务的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全面的企业资质管理
如上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设计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都直接影响着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上世纪80年代,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积极推动引入前苏联的项目管理模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全面的资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杜绝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规范合理参与招投标活动
参与项目招投标,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市场业务的主要途径。随着建筑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能否在众多投标企业中成功角逐而出、顺利中标,已成为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提高自身技术、管理、人才等综合实力,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反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联合其他投标企业或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恶意竞争之下,一些拥有较强技术实力与管理能力的优质施工企业,反而被技术实力不强、管理能力较差、企业信誉不高的劣质施工企业取代,这严重损害着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扰乱着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与建筑业市场发展,破坏着建筑市场的正常管理与诚信环境。同时,劣质施工企业入场也带来了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这客观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合理的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这一点,在《建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的内容规定,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规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等恶意竞争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法规惩处。

2、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总包工程中若干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的方式。从法理上讲,分包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合法分包不为法律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分包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即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转包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有着多方面的风险危害,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工程建设费用在“层层盘剥”之下大大缩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少之又少,导致一些承包人为谋求利益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恶劣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分包、转包令大量不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小施工队”、“包工头”进场,严重危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对发包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施工单位承揽相应项目工程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加强分包管理,避免违法分包、转包。

3、质量与安全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控制,是整个施工阶段的主要和重点风险管控内容。为实现质量与安全控制目标,施工企业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
做好施工准备的控制
施工项目部及时索取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学习和审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形成会审记录;编制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计划,分解和确定各阶段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确认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
严格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
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采购和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材必须经复试合格才能使用;使用进口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同时,还应注意设计、施工过程对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合理选用,不能混用。
及时修正工程质量问题
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后者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安全生产控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制定每一个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将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到人,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监控重点。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设立专人监察施工人员防护用具佩戴、使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 如何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如何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2)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3)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质量安全

  “一票否决”规定

  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又称质量否决权,是企业贯彻“质量第一”方针、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为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早在1985年,原国家经委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在“七五”期间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在8200个大中型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198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要求“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进一步提出“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随着企业质量意识增强,在政府质量监管和引导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实施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践证明,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是加强质量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的有效举措。

  随着企业质量实践的深入发展,质量否决权的内涵不断丰富。早期的质量否决权是指“根据一定的质量标准,确定否决项目,建立质量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动用有关奖惩计算方法,求出质量系数,对奖金进行部分否决或全部否决”。目前否决内容进一步扩展到取消被否决对象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等。就企业内部来看,企业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大致可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有考核否决权,第三个层次是企业对质量管理人员有考核否决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将质量安全纳入企业负责人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措施,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7. 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建材机械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材机械企业。第三条 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学习、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坚持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从本厂到协作单位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第四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在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内部的奖金和工资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材机械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六条 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积极预防与严格把关相结合”和“自检、互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专职检验工作,更要大力推行自主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第八条 企业应接受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文件与质量记录、图样、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工艺卡、检验报告、试验数据、鉴定报告、审核报告、质量成本报告等材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组织机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其生产规模的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计量机构。第十条 职责
  (一)质量管理
  1.认真贯彻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要有科学依据和实施措施,并使之层层展开、落实;
  3.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指标考核计划、质量改进计划、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汇总等工作。
  5.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质量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6.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如QC小组活动,信得过班组活动等;
  7.组织编制质量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标准;
  8.制订质量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审核报告,以明确产品、工序或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9.会同厂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质量成本分析,制定企业内部改进计划,报厂长及有关部门;
  10.执行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制度,提出意见交厂长审定。
  (二)质量检验
  1.认真贯彻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3.做好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并严格把关;
  4.维护国家、企业、用户的利益、负责产品验收,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5.对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定期反馈质量信息,帮助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度发生。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建材机械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二)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应能适应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选用具有技术职称,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专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经过理论知识培训,有较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一定计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第三章 开发设计质量第十三条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鉴定应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应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预测和掌握产品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科研开发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8.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产品从设计、试制、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经常了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教育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采用科学方法(包括数理统计方法),结合专业技术研究,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开展对用户技术服务;根据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努力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第二章 产品质量计划第四条 产品质量计划是全面质量管理经常的、有效的组织手段,是各部门在质量工作上的行动纲领。各工业企业要根据多快好省的原则,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综合计划,和分项目、分时期、分部门的具体计划。第五条 产品质量计划包括:
  1.产品质量赶超计划。即根据用户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编制新产品试制、投产和老产品改进的赶超计划。选定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具体目标, 并规定有时
  间、 进度的要求。
  2.质量指标计划。企业综合经济计划中,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还要制订和考核一等品率、优质品率计划。
  3.质量改进措施计划。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指标计划的要求,确定全年和季度的质量改进措施项目和主要负责部门。 每年的技措费用, 要首先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新产品。第六条 抓计划落实。要把各项质量计划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并和考核、竞赛、评比、奖惩结合起来。第三章 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第七条 设计试制过程是指产品正式投产前的全部技术准备过程,包括调查研究,制订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试验,鉴定等。
  1.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资料,研究解决技术关键的途径等。制订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2.组织有使用、销售、科研、制造和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设计审查。通过审查,努力满足用户要求,研究解决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确定合适的设计方案。
  3.做好新产品的试制、 试验和鉴定。 新产品(包括老产品的重大改进)试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试验、鉴定。重要的产品,由主管部门组织用户等有关单位进行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出全面的评价。
  4.做好标准化的审查。保证产品设计符合或高于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第八条 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订出产品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技术文件齐全、准确、清晰;
  3.取得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投入市场的要进行商标注册;
  4.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齐全;
  5.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上的要求。第九条 对产品的设计、试制程序必须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搞边设计、边试验、边生产。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第十条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的生产系统,抓好每个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保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准的要求,努力生产优质品,尽量减少不合格品。第十一条 做好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及时制订或修订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遵守技术纪律。
  2.认真搞好文明生产,特别是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合理地配备工位器具,保证生产通道畅通和生产场地的整齐、清洁。绿化环境,防止污染和灰尘。
  3.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加强生产调度,及时解决薄弱环节,组织好均衡生产。
  4.充分利用和灵活运用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及其它方法,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产品质量,预防产生不合格品。
  5.制订和修订现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标准的要制订,落后的标准要修订。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6.加强计量工作。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要设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企业长度、温度、力学、电学、化学等类计量工作,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负责检定、修理计量器具和测试工作。要配齐必需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合用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用的半成品不使用,不合格的成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 不合格的产品不
  计算产值、 产量。凡是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凡是设
  备、在制品、环境卫生等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下一班有权拒绝接班。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实行群众检验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方针。在生产过程中以群众自检、互检为主,半成品、成品以专职检验人员为主。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做好产品质量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
  8.做好物资供应的质量管理。严格入库物资的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同规定的物资,可退货或拒收。加强物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提高服务质
  量, 保证供应及时。凡是由物资部门统购包销的产品,物资部门要对产品质量负
  责到底。
  9.组织好设备维修工作,保持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修理后的设备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搞好工装,确保工、卡、量、刃具的精度质量。
  10.改进包装质量。要根据产品特点, 制订包装标准, 严格按标准进行包装和检验,产品包装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要不断改进产品装潢,达到美观大方。
  11.产品出厂,要按与用户签订的具体合同办理,不得借口符合某项一般标准而强制用户接收或好坏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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