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04-30 00:33

1.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建议】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来说也是非常的严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以及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资产构成,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4.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5.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派哗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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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派哗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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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发布时间: 2022-07-01|734 次浏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