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4-05-13 09:35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
^^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食盐零售许可关系人身健康


市长芦盐务局


2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运输准运3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涉及公共安全






市公安局




4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5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6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7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涉及环境保护















市排管处






8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10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11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1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13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市市容委





14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审批16

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
标志、设施的审批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审批18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公共资源配置






市建委


19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20停止供热的许可市供热办21凿井审批

市水利局




2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23用水计划变更批准2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25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生态环境保护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26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市林业局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28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
市农机局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
定具备特殊技能30蛋类、乳检疫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市和区、县畜牧局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
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32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区、县体育局33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审批

市体育局

34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
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审批35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市或区、县体育局


36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37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地、道路、
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改变管理方式








北运河管理处




2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下管线挖
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用3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游景点、娱
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
发利用4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可

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5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许可事项超出上位法规定





区、县水利局6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区、县卫生局7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新闻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新闻出版局



8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9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10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






区、县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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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序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1养犬管理费





  市公安局






2犬类经营许可证费3临时逗留注册费4旧货业上岗人员培训费5氯气操作人员培训费6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费7机动车教练员证收费8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天津海事局  9


报名考务费  市质监局  报名考务费  市统计局  10历史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收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1地热资源管理费1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资格证费  市建委


  13驾驶员资格证费14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  市安全监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文号说明1关于修改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发〔1998〕36号 被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取代2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1月4日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被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取代3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4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08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6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2月8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3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7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8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津政发〔1997〕84号规定中所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抵触9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2月3日2000市政府令第19号已被《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取代10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日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工作时效已有新的规定11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11号被《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代12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999年7月16日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被《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取代13关于修改《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代1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抵触15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被《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4日津政发〔1998〕11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替代17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10号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18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1990年6月6日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被《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取代19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2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被《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取代20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抵触21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7月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目前我市对内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相同,该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7月7日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代23关于修改批转市畜牧局拟订的《天津市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9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取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时间文号说明1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津政发〔1997〕75号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取代2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2日津政发 〔1987〕1号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第四十一条有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
  3、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4、第二十三条有关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5、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规定。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6、第十八条有关生产或者引进新化学产品核准登记的规定。五、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7、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证的规定。
  8、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有关社会办医机构交纳管理费的规定。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9、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七、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10、第十三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
  11、第十四条有关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的规定。八、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12、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有关拆毁蓄滞洪区原有的高地、旧堤的规定。九、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3、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有关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的规定。
  14、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方可经营的规定。
  15、第二十二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修理等级的规定。
  16、第二十三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的规定。十、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7、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关从事早孕医学检查和产前检查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18、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技术合格证的规定。
  19、第三十四条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审验的规定。十一、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0、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复制计算机软件等内部资料审核批准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和复制合同版权登记证的规定。
  2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有关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定期办理审核登记的规定。
  22、第三十条有关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规定。
  23、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有关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重新办理审批登记的规定。
  24、第三十四条有关以版权贸易方式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和授权合同审核并办理进口出版许可证的规定。
  25、第三十八条有关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规定。
  26、第三十九条有关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或者租赁业务审批的规定。十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
  27、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统计登记的规定。十三、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8、第十一条有关燃气工程竣工组织验收的规定。
  29、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关经营燃气资质证书和资质证书审验的规定。
  30、第十四条有关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实行审验的规定。
  31、第二十九条有关液化石油气气瓶批准和检测的规定。
  3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经营燃气器具批准的规定。
  33、第三十二条有关从事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核的规定。
  34、第三十三条有关安装、维修管道燃气的煤气表、燃气器具单位资格检验的规定。十四、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35、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十五、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
  36、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食盐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规定。十六、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37、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规定。
  38、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进口计量器具准销证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6. 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评价第四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五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下列行政许可:

  (一)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二)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

  (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四)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第六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需要明确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予以规定。第七条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制度,不得将其改变为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时未规定年审、年检制度的,不得增设年审、年检制度。第八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也可以在政务网站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第九条 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6个月以上的动态记录。实施机关根据动态记录,对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作出评价,并于实施期满前3个月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临时性行政许可经评价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评价后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不需要继续实施该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停止实施的决定,并对有关规章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其首次评价不得超出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的3个月。

  评价后,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需要报送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市设定和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法规、规章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本市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前款所述经济事务,是指有关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第十四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该组织的职能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

  (五)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六)具备实施相应行政许可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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