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2024-05-07 10:11

1.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慈善法中将“慈善信托”作为重点,专章列入。据了解,慈善信托具有独立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可以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先富阶层长期持续地参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2.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

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3. 公益信托是什么?公益信托具有哪些优势?

公益信托从过去到如今经历了风风雨雨,如今公益信托正奔跑在充满阳光的道路上,当然公益信托能有如今的成就是离不开信托公司的支持,正是信托公司让公益信托深入人心。下面就来看看公益信托是如何成长的吧。  

公益信托是什么?公益信托具有哪些优势?

4.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

法律解析: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5. 慈善信托的什么是慈善信托

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托分类,而某些基于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不属于慈善信托;因此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理解应以立法和判断规则的列举为准。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典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就大部份类型的信托来说,受益人必定是人类。慈善信托及特定用途信托(见下文)均属例外。信托如要符合慈善信托的资格,必须具有慈善性质,并对公众有充份利得财富的利益。财产授予人必须清楚表明有意将财产用作慈善用途。财产授予人毋须指明慈善项目,因为这可留交受托人酌情决定。慈善信托的主要优点,是信托收益在慈善团体手中是毋须课税的。

慈善信托的什么是慈善信托

6.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有三种意义的信托,第一种就是民事信托,只不过确定目的是慈善,既不备案,也不要税收优惠。这种信托可以看成是类慈善信托,但不具有规范意义,甚至不能以慈善信托的名义去活动。第二种是备案形式,可以获得慈善信托的名义,但是尚未获得免税资格。现在所有的慈善信托都应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就是按照法律程序设立,并因此通过了公益性检测获得免税待遇,这种信托才是我们要研究的,甚至是我们大力发展的、真正规范意义上的慈善信托。
监管的误区是亟待理清的,重申真正的慈善信托的规范意义是什么,慈善信托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组织。我为什么讲这个问题?我们把慈善信托看成组织体的时候,我们在对税收方式的设计中会更加理直气壮,本身也可以一般向慈善组织那样向公众公开募捐。但是如果将慈善信托看作是一个行为制度,那么这些问题就比较困难了。而且从目前的监管来看有很大的问题,监管部门大量依赖商业信托的监管路径,没有意识到慈善信托的特殊性,因此会讨论一些问题,比如集合资金计划能不能用于慈善目的,公募能不能发起慈善信托等,实际上这些问题都是伪问题。

实际上真正具有挑战的是,在一个慈善信托未设立前,信托公司能不能成为慈善认可的募捐主体,目前看法律方面的空间还没有打开。还有对慈善信托产品的登记,登记是为了让非标产品能够标准化转让,但是慈善信托不存在收益权,登记是没有意义的。还有在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里讲累积风险、资本,风险资金被认为是特殊政策,其实不是,从慈善信托性质而言,本身就不应该提这两项。
我列举那么多途径,对于所有愿意去付出自己资源的财富拥有者,不管他有多富,或仅仅是一个中产阶级、工薪阶层,都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适合的、符合他意义的途径。这时候要听听专业的咨询意见或慈善建议,即慈善不是财产的简单搬用,也不是对社会问题的治标不治本。真正专业的慈善是会让你感受到,做好慈善比做好公司还难。败坏人心的慷慨比冷漠的吝啬更可怕。如果扶贫的结果导致很多贫困人群形成依赖性并丧失自我发展的能力时,你不是救助他,而是败坏他。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7.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的特点

8.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