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持续督导期内更换保荐机构的问题

2024-05-15 01:17

1. 请教一个持续督导期内更换保荐机构的问题

不需要终止持续督导吧,你把你的IPO持续督导做完,人家把人家的再融资及后续持续督导做完就是了

请教一个持续督导期内更换保荐机构的问题

2. 晨光文具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是好消息吗

晨光文具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是一个属于中性的消息,既不好也不坏就是了。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落户在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经济园区,公司占地面积260亩,是一家整合创意价值与制造优势,专注于文具事业的综合文具集团。晨光致力于提供舒适、有趣、环保、高性价比的文具用品,让人们享受使用过程并激发使用者创意。
产品领域涵盖各式笔类、书包、画材、橡皮泥、胶水、橡皮、尺类、修正工具、抄本等学生文具和办公文具。晨光坚持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制造方式,担负起企业作为世界公民的责任,为全球环保事业及循环经济做出贡献。到2008年为止,公司销售收入连续五年增长40%。
公司拥有国内外26个省级配送中心、1800多个区域核心合作伙伴和30000余家零售样板店,形成了良好的国际和国内销售网络。“晨光”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并出口美国、日本、韩国及东南亚。

3. 对于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会计师审计等执业中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问题太大,问的具体一点

对于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会计师审计等执业中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4. 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目前是万众瞩目的焦点、各方讨论的热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试点方案,还有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沪深股市未来发展格局、价值评估体系等等。

1、什么叫股权分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

  2、股权分置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3、股权分置问题的由来和发展是怎样的?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4、解决股权分置的本质是什么?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本制度的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重在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目标在于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解决股权分置本质上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而不是解决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减持变现问题。

现有的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后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

5. 请问股权分置改革时间段

一般是公司的大小非股份全部上市流通,就说明股权分置结束,文山电力第一大股东的锁定期是5年,到2011年9月22日全流通,就是股权分置改革结束。

请问股权分置改革时间段

6. 保荐机构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前,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时间是什么时候?

8. 中国进行了几次股改?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结果如何?

  中国进行了三次股改,时间和结果如下:
  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一次:

  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
  第二次: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次: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作用一:
  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作用二:
  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作用三:
  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