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2024-05-05 07:09

1. 贷款通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通则

2. 贷款通则规定

贷款 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1个借款人只能有1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贷款主办行制度与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3. 什么是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贷款通则 全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什么是贷款通则

4. 贷款通则贷款期限

法律分析:
十年。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 根据贷款通则,如何申请贷款

【法律分析】:申请阶段:客户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一些申请资料提交;审核阶段:借款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双方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发放贷款:贷款机构按合同约定金额发放贷款;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自主选择就可以。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贷款通则,如何申请贷款

6. 贷款通则修订过几次

从目前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消息称贷款通则被废止了,一些法院依然会以《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判决。不过由于该条例发布时间距今已经20多年,部分内容不太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所以被废止的消息才会经常出现。      一、贷款通则修订计划      1996年,央行颁布《贷款通则》,取代了《信贷管理条例》。      4年后,就有很多机构提出要修改内容,央行发布消息称于2000年开始修改,不过一直没有出来具体的消息。      2004年央行、银监会曾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2008年,央行、银监会向国务院建议废止《贷款通则》,一直到现在也在审查中,没有出来最终消息。      2018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虽然没有明确废止《贷款通则》,但是在有效的规章目录已经不存在了。      二、为什么贷款通则要被废止?      主要原因在于,与实际操作有冲突,比如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而现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另外通则要求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实际情况也不可能如此。

7. 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 借款人 在 取得 贷款 时还有以下几点的 限制 : (1) 不得 在一个 贷款 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 取得 贷款 。 (2) 不得 向 贷款 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等。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8. 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1.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2.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7.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一、借款人不还钱怎么起诉
借款人不还钱去法院起诉的方式:
1.提起诉讼。首先,清楚地写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然后列出诉讼请求(您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最后清楚地写出事情的来龙去脉;
2.将起诉书(根据被告的数量发送复印件)和证据复印件(欠条或协议)到当地法院备案部门备案;
3.申请起诉后,回家耐心等待。法院将向被告提供起诉状和举证通知,向起诉人提供举证通知,和被告的答辩状;
4.确定开庭日期后,法院将提供传票,并根据传票的日期去法庭参加审判。
二、借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