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4-05-09 16:57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研发费加计扣除什么意思?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算?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算?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研发加计扣除100%是指研发费用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100%的比例。一、正面回答研发加计扣除100%是指研发费用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100%的比例。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二、分析详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适用于除国家规定不适用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只要企业有研发活动支出,都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办理方式:1、自行判别。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2、汇缴享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3、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正面回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二、分析详情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有哪些?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


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是要申请的

是的,只有申请通过了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的。

一般是需要提交如下资料进行申请的: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是要申请的

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对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文”)从八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   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尽管116号文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容易产生疑问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费用分析如下。   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116号文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所以,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票据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