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的规定

2024-05-01 08:21

1. 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的规定

1、评估机构的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评估机构怎么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3、评估机构怎么开展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4、评估机构不能有什么行为?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的规定

2.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一、202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怎么开展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3. 财政部资产评估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

亲亲,这个单位还可以的哈。资产评估中心其前身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1998年3月的政府机构改革后,该部门被撤销,更名为资产评估中心。同时,其各地的下属部门也作了相应变动。资产评估中心主要对各类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加以技术上的督导,同时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收入和一定比例,定期向资产评估中心缴纳评估管理费。资产评估中心则相应地组织资产评估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发放各种专业资料、及时地将国家最新的各种信息通知各个资产评估机构。此外,该机构还负责办理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名、考试及注册等事项,具体涉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办理各种考试相关手续、组织考前培训、通知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等项内容。【摘要】
财政部资产评估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提问】
亲亲,这个单位还可以的哈。资产评估中心其前身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1998年3月的政府机构改革后,该部门被撤销,更名为资产评估中心。同时,其各地的下属部门也作了相应变动。资产评估中心主要对各类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加以技术上的督导,同时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收入和一定比例,定期向资产评估中心缴纳评估管理费。资产评估中心则相应地组织资产评估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发放各种专业资料、及时地将国家最新的各种信息通知各个资产评估机构。此外,该机构还负责办理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名、考试及注册等事项,具体涉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办理各种考试相关手续、组织考前培训、通知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等项内容。【回答】

财政部资产评估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

4.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第四条 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事务所。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中介组织,可以再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书面合伙协议;
  (五)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公司章程;
  (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四)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

摘要:大家知道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吗?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不知道没关系,下面有请为您详细介绍。
1、评估机构的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评估机构怎么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3、评估机构怎么开展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4、评估机构不能有什么行为?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

6. 法律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有什么规定?

1、评估机构的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评估机构怎么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3、评估机构怎么开展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4、评估机构不能有什么行为?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 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一、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等。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2第二章 组织管理
编辑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3第三章 评估程序
编辑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佑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4第四章 评估方法
编辑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5第五章 法律责任
编辑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二)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六章 附 则
编辑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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