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都有哪些规定?

2024-05-19 17:20

1.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都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十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六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对于在已联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15年,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六项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岗位,从事本人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都有哪些规定?

2. 针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和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在职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性质上属于“劳动能力的修补所支付的费用”,因此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原则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也有所不同。
1、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必须保证用于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必须能保证参保人员用于治病而不能移作他用。因此,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方式主要是以免费医疗形式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是参保人员凭治疗费用的单据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现金。而工伤保险基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但是受伤人员一般不会在就医治疗工伤时享受免费的服务,而是要在治疗一个阶段,治疗费用数额相对固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同时,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受伤害的等级)一旦被鉴定机构确定,受伤者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到伤残补助,而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得到医疗费承担的保障,却不可能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助。
2、即使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还是会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例如,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是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的。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但是因为受伤人员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厉于因工负伤,所以受伤人员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归纳起来说,用于承担疾病和非因工伤的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具有的是帮助和救济性质的费用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受伤人员则不仅要承担具有帮助和救济性质的治疗费用,而且伤残补助金还具有对受伤者的经济补偿功能,使受伤者的生活水平不因受伤而受影响。所以两者在待遇的规定上是有一些区别的:因工负伤者享受的工伤保险的项目和保险待遇要多一些,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优厚一些,受伤者本人不用负担任何的治疗费用;而疾病和非因工伤的医疗保险项目和保险待遇要少一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费用数额也会低一些,而且还要受到最髙限度支付额的限制,参保人员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一部分治疗的费用。

3.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和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在职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性质上属于“劳动能力的修补所支付的费用”,因此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原则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也有所不同。
1、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必须保证用于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必须能保证参保人员用于治病而不能移作他用。因此,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方式主要是以免费医疗形式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是参保人员凭治疗费用的单据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现金。而工伤保险基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但是受伤人员一般不会在就医治疗工伤时享受免费的服务,而是要在治疗一个阶段,治疗费用数额相对固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同时,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受伤害的等级)一旦被鉴定机构确定,受伤者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到伤残补助,而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得到医疗费承担的保障,却不可能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助。
2、即使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还是会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例如,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是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的。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但是因为受伤人员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厉于因工负伤,所以受伤人员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归纳起来说,用于承担疾病和非因工伤的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具有的是帮助和救济性质的费用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受伤人员则不仅要承担具有帮助和救济性质的治疗费用,而且伤残补助金还具有对受伤者的经济补偿功能,使受伤者的生活水平不因受伤而受影响。所以两者在待遇的规定上是有一些区别的:因工负伤者享受的工伤保险的项目和保险待遇要多一些,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优厚一些,受伤者本人不用负担任何的治疗费用;而疾病和非因工伤的医疗保险项目和保险待遇要少一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费用数额也会低一些,而且还要受到最髙限度支付额的限制,参保人员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一部分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4. 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后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

法律分析:发生了工伤事故,首先应申请工伤事故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事故,则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此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
(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
(3)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一、工伤事故单位承担赔偿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的领取率极低,不少朋友并不知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红上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九个部分。      据《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者单位的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如经鉴定为工伤,那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3、基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所产生的费用;      5、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以上九种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并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绝接受劳动能力以及拒绝治疗这三种情形是不属于工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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